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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下商家“盗图”行为的司法认定

2024-06-27 17:58来源于 知产财经
抄袭和搬运复制他人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店铺上对产品介绍的图片,属于不劳而获他人的劳动成果,其盗图的本质并非为了图片,而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将获取交易的成本转嫁给原创商家,扰乱了网络交易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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