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非法搬运百科词条行为,维护企业数据权益
——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原告共同运营“某甲百科”,迄今已收录超过2245万条百科词条。该些词条均由用户创建和编辑,几乎涵盖所有已知的知识领域。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某乙百科”,是“某甲百科”的直接竞品。原告主张,“某乙百科”中大量词条系从“某甲百科”后台非法抓取,为规避三原告对百科词条抓取行为的监测与反制,两被告还采取了诸如清洗词条水印标记等技术手段。三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不正当地损害其通过运营“某甲百科”已经形成的数据权益和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两被告则辩称,用户创建和编辑的百科词条具有一定公共属性,三原告对此不享有数据权益。“某乙百科”展示的百科词条与“某甲百科”并不完全相同,即便部分词条内容来源于“某甲百科”,也不会干扰“某甲百科”对词条的正常存储和展示,更不会对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理由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原告通过“某甲百科”提供网络百科全书式的知识信息分享服务,为用户创建和编辑词条搭建网络平台、提供物质奖励,投入了一定的运营成本。尽管“某甲百科”的词条来源于现有公知信息,但它的内容并非是对公知信息的简单堆砌,而是按照“某甲百科”预设的体例样式进行梳理编写,将碎片化的公知信息逐步凝练为体系化的知识图谱。在这一商业模式下经过数字化汇集与存储的百科词条具有数据资源的属性,其整体可视为一种数据集合,属于三原告的重要经营资源和商业成果,能够带来直接经营收益与市场竞争优势。
两被告作为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无视“某甲百科”robots协议公示的商业意愿,大规模抓取“某甲百科”词条,以此与三原告进行同业竞争。该行为分流了三原告的用户,减损了三原告的流量收益,不仅对“某甲百科”产生实质性的市场替代,也无益于互联网内容创新的公共福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要素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围绕数据资源获取、利用与流通展开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该案裁判探索了用户生成式百科词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准确界分百科词条中包含的公共知识信息与商业数据,有效保护了经营者的数据权益,整治互联网数据搬运乱象。
通过对数据权益保护、数据有序流通与互联网创新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确立平台内容抓取行为的法律边界,为充分实现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提供了司法保障。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数据专款,对该案所涉非法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设置专条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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