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荧屏 知产财经
进入2026年,全球智能手机品牌先后迎来一波幅度较高的价格普涨。除存储芯片成本暴涨、先进制程成本上升等早已为公众熟知的原因外,本轮涨价潮背后还有一条暗线,即智能终端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费率的高额堆叠,其中尤以5G SEP累积费率的水涨船高最为突出。
今年以来,全球多地法院就通信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纠纷作出新一轮前沿裁判,将智能终端的5G SEP许可定价问题再次推向产业界讨论中心。相比于数年前司法裁判所确定的费率区间,5G ARB(Aggregate Royalty Burden,累积许可费负担)迎来了一轮大幅上涨,再度加剧了智能终端制造商身上本就沉重的成本压力。随着5G技术大规模商用的全面铺开,5G已不再是智能终端的突出卖点,但5G ARB仍保持着一直以来的整体增长态势。未来,5G ARB是否将继续向高位行走,抑或在许可双方的博弈中迎来双向调节?答案仍不明朗。
形成中的5G ARB“单向棘轮”
2023年11月,重庆一中院审结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系中国法院裁决的第一起SEP全球许可费纠纷案件。该案中,法院肯定了OPPO主张的特征价格模型测算方法的合理性,并计算得出2021-2024年的三年许可期内5G标准行业累积费率为4.341%-5.273%[1]。而到了今年5月,中国重庆、德国慕尼黑两地法院几乎同期就中兴通讯与三星之间的同一轮全球交叉许可作出裁决。其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2024-2029年5G ARB为7.8%-8.5%[2]。
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的判决尽管采用了不同的裁判逻辑,但亦将5G ARB确定为8%[3],与重庆一中院的所认定的费率相接近[4]。此外,今年8月13日,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合议庭还发布了一份长达67页的FRAND指引。在系统总结该庭今年审理的Wilus诉华硕、诺基亚诉华硕、博通诉雷诺及中兴通信诉三星四起SEP重要判决推理逻辑的基础上,该指引采用自上而下法校验,将手机标准化单价定为170美元,继续确定5G ARB为8%(即每台13.6美元)[5]。
从4.341%-5.273%到7.8%-8.5%,短短两年半时间内,同一法院裁决的5G ARB就已拉开约1.5-2倍的差距。德国法院的裁决则说明5G ARB的高增长趋势并不仅限于单一法域,而已延伸至多个SEP许可纠纷的主要司法管辖区。究其原因,标准技术的迭代演进、许可市场的不断扩张、专利权人持续壮大的专利组合等因素,看上去都为更高费率提供了理所当然的支撑,而实施人一侧的反向主张却未能得到充分考量。例如,有研究已指出,法院在OPPO诺基亚案中使用指数函数预测了5G手机溢价的随时间衰减,而中兴三星案判决则直接使用模型估算的5G系数,没有对溢价衰减做充分预测。[6]
种种因素叠加,使得5G ARB的认定似乎愈发成为一个只涨不跌的“单向棘轮”。考虑到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标准不仅包括蜂窝通信标准,还涉及无线局域网、短距传输、多媒体编码等领域,5G ARB的快速上涨必将造成更为严峻的费率堆叠,进一步挤压智能终端厂商本就日益摊薄的利润空间,最终将溢价传导至消费者端。
技术价值检验视角下的许可价值测算
经过多年的许可实践与诉讼交锋,5G SEP权利人侧的主要立场早已为人熟知:高昂的研发投入需要通过许可回报转化为创新循环;5G技术的应用为产品带来高额增值;专利组合的不断增强需反映到许可费用之中……不过,不应否认的是,许可价值的测算,总归应当围绕许可标的本身而展开。以蜂窝通信标准技术和专利组合之价值为基础提出费率主张,就必须区分其自身价值及其带给终端产品的增量价值;其费率和费基的计算也应当剥离出终端产品中的非通信标准因素,推动许可价值还原至技术本身。
基于此,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技术标准的普及不能自动成为费率上涨的理由。这是因为累积费率的正当性基础,就在于技术标准对产品的增量贡献。以智能手机市场为例,5G功能在推广初期曾经是消费者愿意为之额外付费的重要卖点,但如今已成为绝大多数手机的默认配置,其对终端产品价值的边际贡献显然已经走过了一个递减过程。相应地,手机厂商承担的5G ARB也应当存在下调空间。如果将产业成熟带来的市场红利完全反哺给许可费率上调,就远远超出了对技术创新本身的合理回报。
其次,蜂窝通信标准技术的累积许可费率,理应与其在终端设备的构成和功能中所占比例相符合。一个归谬可以直观说明问题:如果功能多样、模块复杂的智能手机需要承担高达8.5%的5G ARB,那么,在功能更为单一、通信模块占比更高的基站设备上,累积费率按比例应接近25%——显然,没有任何运营商能承受这样的成本结构。既然基站的ARB不可能被设定到这一水平,手机的ARB同样不宜如此之高。
最后,将终端产品的整机价格直接等价于蜂窝通信SEP的许可费基的做法仍有待检验。今天,一部智能手机已经集成了功能区分度极高的大量硬件,其价格变化既可能来自处理器、屏幕、影像、存储等配置升级,也可能源于零部件采购成本的上涨。当前存储芯片价格的暴涨,就是非蜂窝通信因素严重推高整机价格的典型例证。在此情形下,采用整机价格作为许可费费基,无疑将模糊不同创新成果之间的收益边界。[7]
然而,现实是智能手机价格同时影响了5G SEP计费基数与费率推导模型,且其中的非通信价格因素并未被充分控制。仍以中兴通讯诉三星案为例,研究指出,加入处理器型号——这一对智能手机整机价格往往影响最大的变量后,5G系数由21.57%降至13.83%,降幅高达约36%,提示司法实践中使用的特征价格模型中的5G系数,可能包含了非通信标准因素。[8]
在高度活跃的创新生态和市场环境下,任何技术标准都不会永远占据市场热门,也不可能成为推动终端产品迭代升级的唯一动力。由此,建立累积许可费负担的双向调节机制,既能够反映技术标准应用市场的兴衰趋势,也能够推动费率与费基计算向技术标准自身价值的回归——这也正是FRAND原则精神的体现。
利益平衡视角下的5G ARB双向调节机制探索
围绕5G ARB的理论探讨,最终指向的都是可执行的定价安排。未来,许可双方还需引入更为清晰、透明、细化的费用计算和调节机制,在更加平衡的利益博弈中寻得通信SEP的公允价值。
第一步是把费率与费基放在一起审视。这是因为相同的费率作用于不同基数,结果可能大不相同。事实上,就智能手机而言,技术标准对高端、中端和低端手机的贡献率本就存在客观差异——不同价位段产品的利润率结构不同,目标用户群体的支付意愿亦不同;统一的从价费率(ASP比例)虽在表面上体现中立,实际上却可能在中低端产品上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按净售价(NSP)或按不同价位段差异化设置费基,既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也是当前行业许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
第二步是在许可安排中建立双向调节机制。如果有效专利组合的贡献增强,可以讨论相应提高许可报价;但当重要专利到期、部分技术被替代或组合贡献下降时,报价也应随之下探。许可双方应尽量通过事先约定建立此种双向调节机制,特别是对较长许可期协议,还应考虑设置复核节点,明确专利组合或市场环境的哪些重大变化可以触发评估与费用调节。为此,无论是许可双方自行达成的协议,还是司法机关的费率裁决,都应留下宽度合理的费率区间,以支撑许可条件中的关键变量变化;如果设定类似中兴通讯诉三星案所确定的7.8%-8.5%狭窄区间,则必须建立在具有高度确定性的定价模型上,避免对后续交易定价产生限制性引导。
第三步是用实施人的实际负担检验计价模型结果。合理的许可框架需保留充分的谈判弹性,让许可双方能够围绕专利组合质量、地域覆盖和付款结构等具体条件进行协商。此外,作为实施人的智能终端厂商一侧的商业承受能力也需要进入讨论,确保其在支付许可费用后,仍能覆盖经营成本并保有合理利润。只有许可负担与实施人的真实盈利能力保持适度比例,模型结论才具有经济合理性和持续执行的基础。
总结言之,通信标准的成功,来自技术研发与产品实施的共同投入。要保持这种合作的持续性,累积许可费的上涨需要依据,下调也应有路径。因此,许可机制必须回应专利组合贡献的真实变化,排除非通信因素对价格模型的干扰,让专利权人获取创新合理回报,也为实施人推进市场扩容和产品迭代提供保障。无论何时,通信SEP的“总账”之争,都不能脱离公平合理与利益平衡的总原则。
注释:
1.张广良:《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裁判要点评析》,https://ipeconomy.cn/zhuanlan/11211.html
2.https://www.ipeconomy.cn/zhuanti/10699.html
3.https://www.gesetze-bayern.de/Content/Document/Y-300-Z-BECKRS-B-2026-N-8886?hl=true
4.参见陈锦川:《深度解读中兴诉三星案重庆费率判决》,https://www.ipeconomy.cn/suping/11180.html
5.https://www.ipeconomy.cn/qianyan/11197.html
6.龚炯、马晓倩:《关于中兴三星案5G行业累积许可费率问题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lalGvWI5XJWELGArXuEyCA
7.龚炯、马晓倩:《手机内存、存储上涨背景下SEP许可费问题研究》,https://www.ipeconomy.cn/reping/11326.html
8.龚炯、马晓倩:《关于中兴三星案5G行业累积许可费率问题研究》,https://mp.weixin.qq.com/s/lalGvWI5XJWELGArXuEy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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