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荧屏 知产财经
“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的品牌之争如今仍在延续。此前,知产财经已经详细梳理和解析了两大曲奇品牌的经营历史、权利来源、纠纷由来与核心争议点[1]。就客观时间顺序而言,在国内,皇冠曲奇无疑应当被视为曲奇品类上“皇冠”标识的在先权利人。事实上,经过数十年的生产销售、宣传推广和渠道沉淀,围绕皇冠图形商标作为核心标识的“Danisa皇冠丹麦曲奇”及其运营主体,与以深蓝色铁罐包装而著称的“Kjeldsens丹麦蓝罐曲奇”,早已形成了“皇冠”与“蓝罐”的鲜明区分,得到了广大消费者与从业者群体的普遍体认。
然而,这一原本清晰的市场识别格局,随后却发生了耐人寻味的变化:“蓝罐”之上也出现了“皇冠”——即所谓丹麦皇室御用认证标志。不仅如此,蓝罐曲奇方面还通过各种手段逐步强化“皇冠”元素在自身产品包装上的存在感,并试图动摇皇冠曲奇使用其“皇冠”核心标识的权利基础。这一系列操作不仅直接或间接引发了双方的一系列后续纠纷,同时也将行政确权程序的合理边界、境内商标与境外认证的效力对抗等复杂问题抛到了台前。
注册之争:蓝罐曲奇如何一步步戴上“皇冠”?
查询公开信息,可以清晰梳理出“皇冠曲奇”注册、使用和经营“皇冠”标识的历史脉络。1987年,“皇冠曲奇”品牌创立,并于1990年代进入中国市场。1997年,品牌标识确定为“
”,此时便已包含皇冠图样。2002年6月,皇冠曲奇方面受让第271641号“
”商标(即所谓“老皇冠”商标),该商标于1986年申请并获准注册,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糕点、面包”商品上。2004年,皇冠曲奇创作完成并发表的产品外包装盒,便已包含了皇冠图形标识。此后,皇冠曲奇方面又于2010年申请“
”与“
”两枚商标,于2011年申请注册“
”商标,于2014年申请注册“
”“
”商标,均明确包含了皇冠图形标识。
而在另一边,根据官方介绍,蓝罐曲奇创始于1933年,成立之初即使用“蓝罐有限公司”这一名称,并以深蓝色铁罐为其核心识别符号。1990年代,蓝罐曲奇申请注册“蓝罐”商标,后又于2006年申请“
”商标,两者均不包含任何皇冠图形标识。
但是,时间来到2009年,蓝罐曲奇获准使用丹麦皇室御用认证标志“
”。2013年,该标志首次出现在蓝罐曲奇产品的外包装上,最早仅在包装背面使用,后移至侧面。2015年,蓝罐曲奇方面首次将该标志置于产品外包装正面,后又于2017年将该标志置于外包装正面顶部(如下图所示):

与此同时,2015年及2019年,蓝罐曲奇又先后申请“
”和“
”组合商标,将以上丹麦皇室御用认证标志包含其中。经过渐趋显著的使用以及更为直接的商标注册手段,蓝罐曲奇至此也戴上了“皇冠”。
确权之争:蓝罐挑战皇冠新老标识,三线操作意欲何为?
就在蓝罐曲奇逐步为自身产品包装和商标体系添附“皇冠”的同时,一场针对皇冠曲奇既有商标权利体系的攻势也悄然展开。
首先遭遇挑战的是皇冠曲奇受让取得的、注册于1986年的“
”(“老皇冠”)商标。2021年8月,自然人申某某针对第271641号“老皇冠”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理由是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糕点、面包”,而皇冠曲奇实际生产、销售的“曲奇”商品不属于“糕点”类商品,因此该商标在“曲奇”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维持“糕点”类别上的注册。2023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老皇冠”商标注册的决定。皇冠曲奇方面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但遭一审法院驳回。皇冠曲奇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6月,北京高院的一纸二审判决宣告了案件走向的彻底逆转。二审审理过程中,北京高院指出,“老皇冠”商标申请注册于1986年[2],当时我国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尚无“曲奇”这一商品类别,但结合糕点行业的通行分类标准以及我国区分表的沿革情况,应当认为“曲奇饼干/曲奇”系“糕点”的下位概念,故“老皇冠”商标在曲奇商品上的使用可以作为其在“糕点”等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证据。综上,法院认定“老皇冠”商标应继续维持注册。
202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裁定中再次肯定了二审法院的商品类别判断动态认定思路,确认“曲奇饼干/曲奇”应属于“糕点”的下位概念,二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至此,“老皇冠”商标的法律效力最终得以维持。
值得注意的是,“老皇冠”商标撤三案件程序中,申请人申某某的两名代理律师,均曾出现在蓝罐曲奇相关主体与皇冠曲奇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代理团队中。因此,将该案放在双方整体竞争脉络下观察,确有合理依据。
无独有偶,蓝罐曲奇相关主体及自然人还曾针对皇冠曲奇名下的多个组合商标提起撤三、无效程序,所涉商标包括第8068170号“
”、第8068171号“
”、第9351687号“
”、第14280791号“
”、第15559069号“
”、第15359505号“
”等,均包含了皇冠曲奇的标志性皇冠图形。
由此,三条看似平行的线索终于交汇:从试图撤销皇冠曲奇最早的基础商标“老皇冠”,到试图无效皇冠曲奇的一系列含皇冠图形组合商标,再到自身申请及强化使用带皇冠图形商标,蓝罐曲奇不仅借助商标注册手段一步步为自己的商标体系戴上了“皇冠”,同时也意在通过商标确权程序摘下竞争对手商标体系中的“皇冠”。这样的手段一旦成功,不难想见,皇冠曲奇一方已经拥有的成熟市场也将遭遇被吞并的巨大风险。
认证之争:丹麦“皇室认证”能否对抗中国“皇冠”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除经授权以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纵观双方的品牌建构与纠纷往来史,显而易见,蓝罐曲奇一方从注册和使用含皇冠图形组合商标,到对皇冠曲奇一方商标体系发起挑战等行为,所赖以建立的权利基础都是来自境外的丹麦皇室御用认证标志。那么,抛开双方的品牌历史、市场格局等既存因素不谈,蓝罐曲奇一方的境外认证能否有效对抗皇冠曲奇一方的境内商标?
解答这一问题,还需从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两方面入手。
就程序要件而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外国官方标志在中国境内并不能自动获得保护。按照《巴黎公约》相关规定,一国官方标志原则上应在本国获得保护、形成清单,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通知,再由被保护国以公众可以知悉的方式进行公示。更重要的是,这种保护只能针对其在被保护国公示之后申请的商标,并没有针对被保护国境内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的追溯力[3]。
查询公开信息可知,截至目前,蓝罐曲奇的“丹麦皇室御用”认证尚未被丹麦王国纳入在华保护范围。退一步而言,即便该认证被纳入在华保护清单,其依然无法对抗皇冠曲奇一方在先申请的含“皇冠”图形商标。
就实体要件而言,需要明确的是,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对特定商品质量、性能、成分、原料等方面进行控制或保证,以及对监管事项作出的许可和保证的功能,避免相同或近似标志的注册损害官方标志公信力,而非一概维护某一官方机构对特定标志的垄断权利。因此,适用该条款,不能不加甄别地将所有官方标志囊括在内。退一步而言,即便对于确有“实施控制、予以保证”功能的官方标志,其保护范围也应限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之内。再退一步而言,即便在保护范围之内,也还需考虑诉争商标和官方标志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4]。
在此前提下,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网站的公示信息(见下图),丹麦于1975年1月将其“皇冠”图形(记录编号:DK3)备案,分类为国家徽记(State emblem),而未备案为官方标志(official sign)[5]。从现实情况看,丹麦皇室不是政府部门,没有监管职能,丹麦皇室御用标志及图形均不代表对所监管事项进行的认可和保证。因此,该标志显然并不属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之范畴;即便不考虑相同或近似判断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用于对抗中国境内商标。这正是维护国内既有商标注册秩序和权利人信赖利益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回望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的关于“皇冠”图形的系列争议,目光不能停留在单一案件的胜负得失之上,而应结合双方权利基础的建构历史、现有权利体系的合法效力,对其各自行为作出正当性评价。
与此同时,还需意识到,行政确权制度的价值,在于清理无效权利、维护商标秩序,而非帮助特定经营者重新分配已经通过长期使用形成归属的商业符号;境外认证的价值,也绝不在于成为突破中国商标制度的超级权利。在现代商业社会与法律秩序之下——谁先戴上“皇冠”,谁才应当戴上“皇冠”;反言之,谁无权戴上“皇冠”,谁就该摘下“皇冠”。
注释:
1.https://mp.weixin.qq.com/s/H3XkjmMP2loFtiSWBdGn1w
2.注:1988年11月1日,我国商标注册正式启用尼斯分类的商品部分(1-34类)。“老皇冠商标”申请注册的1986年,我国尚未加入《尼斯协定》,只是采用尼斯分类体系开展商标审查注册工作;1994年8月9日,我国正式加入《尼斯协定》。
3.闻汉东:国外官方标志的保护要件与路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适用探析,载《中华商标》,2026年第3期,https://mp.weixin.qq.com/s/USbV2Cf76-upTAyw8NsqWQ.
4.闻汉东:国外官方标志的保护要件与路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适用探析,载《中华商标》,2026年第3期,https://mp.weixin.qq.com/s/USbV2Cf76-upTAyw8NsqWQ.
5.https://6ter.wipo.int/result-detail?offset=2&limit=1&keywords=%7B%22offset%22:0,%22limit%22:25,%22searchText%22:%22*%22,%22sortBy%22:%22KEY%22,%22searchFields%22:%5B%7B%22key%22:%22CC%22,%22val%22:%22DK%22,%22operator%22:%22AND%22%7D,%7B%22key%22:%22STATUS%22,%22val%22:%22active%22%7D%5D%7D&queryType=STRUCT&sortBy=KEY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财经立场,平台并不承诺对内容负责,如有相关疑问,请联系文章作者。)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4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