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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作品独创性理论的司法适用研究

2026-10-20 18:15来源于 《中国应用法学》
独创性要求作品源自作者的独立创作且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从历史来看,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继承了不同的法律传统,但从发展脉络来看,两大法系在独创性的司法适用上却已殊途同归。作为作品独创性内涵的创造性既不能从智力机械劳动中产生,也不能从智力技艺劳动中产生。如果作品的表达存在作者主观性的选择、分析和判断,从中可以辨别出属于作者个性的东西,即可认为该表达满足创造性要求。受作品自身性质的影响,作品类型为作品独创性中有关创造性的判别提供了重要线索,不同类型作品体现创造性的空间不同。而创作高度并非作品的可版权性条件,其仅影响作品受保护的强度,决定了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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