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A公司是一家集游戏开发与运营于一体的网络游戏公司。2020年12月,该公司完成了一款游戏的开发,但未依照《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申请审批,而是找到了游戏发行商和渠道商B公司,意图租用其游戏版号。
随后,双方签订了《移动游戏授权协议》。合同表面约定,B公司为该游戏的合法权利人,拥有游戏的独占经营权以及分发权;B公司以11万余元的价格将上述权利授权给A公司。然而实际上,该游戏内容完全由A公司提供,合同款项实为A公司向B公司租用游戏版权的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所租用的游戏版号无法正常使用。虽经多次沟通,B公司通过图像处理、更换版号等方式仅解决了部分平台的审核问题,游戏始终未能全面上线运营。A公司认为B公司没有完成协议内容,导致游戏无法正常上架运营,严重影响其经营安排,于是在2022年10月向B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退还授权费用11万余元。B公司拒绝退款,A公司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实为规避国家游戏版号审批制度的非法租用版号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均因此获得不当利益,依法应受处罚,故法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同时,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该案核心在于,涉案网络游戏内容由A公司自行提供,游戏版号由B公司提供,且二者之间并非对应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架空、违反了上述网络游戏出版前必须经过审批的规定。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案合同无效后,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因涉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网络游戏行业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双方当事人因无效合同所得的不当利益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而不得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朱文彬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游戏行业监管力度加大,版号审批趋于严格。游戏行业市场的庞大规模和海量需求滋生了一些非法冒用、盗用、套用、租用游戏版号的行为,也催生了相应的诉讼案件。上述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仅挤占了其他合法网络游戏企业的上架资源、扰乱网络游戏行业生态、破坏网络游戏行业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而且对于网络游戏这种拥有广大玩家受众的商品而言,未经审批的网络游戏可能包含的违法、不健康内容脱离监管部门的审查,将可能对游戏玩家产生内容安全风险,降低社会公众对于网络游戏行业的评价,甚至产生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所涉非法利益的规制方式,已从认定合同无效后采取民事制裁,发展变化为认定合同无效后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交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加强行政监管与司法协同方式处理、打击非法使用网络游戏版号的行为,既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数字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该案判决顺应民法典有关民事制裁制度的变化,进一步鲜明否定非法冒用、盗用、套用、租用游戏版号行为,规范游戏版号使用,引导游戏行业企业注重合规运营和内容创新、品质竞争,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游戏玩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