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游戏开发公司和运营商,根据同名网络小说《除魔》(化名)开发了一款同名网络游戏,是公司旗下核心产品之一。A公司已经将“除魔”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对“除魔”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2018年起,B公司、C公司上线了一款名为“斩妖除魔”的游戏。
A公司认为B公司、C公司未经其许可同意,使用“斩妖除魔”作为游戏名称,故意依傍攀附“除魔”,造成游戏玩家误判误认,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但B公司、C公司认为“斩妖除魔”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以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斩妖除魔”游戏版号的审批,该游戏名称具备一定的合法合理基础。
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运营“斩妖除魔”游戏,并在游戏中删除“除魔”字样,在网站及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
B公司辩称,被诉游戏取名为“斩妖除魔”属于表明游戏内容及题材的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被诉侵权游戏上使用“斩妖除魔”四字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判定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首先要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见,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关键在于相关标识的使用是否为了指示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起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本案中,被诉侵权游戏使用“斩妖除魔”标识系用于表示该游戏软件商品的提供者和在线游戏服务的提供者,相关公众亦是通过该标识来区分游戏的商品和服务来源,虽然是游戏名称,但实质发挥了识别来源的作用,而且B公司将该标识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可进一步佐证其系将该标识作为商标来使用的意图。因此,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上使用“斩妖除魔”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A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和服务包括“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和“提供在线游戏”服务,被诉侵权游戏属于同一种商品和服务。被诉侵权商标“斩妖除魔”完整包含A公司注册商标“除魔”二字,“斩妖除魔”整体未能形成可有效区分的其他含义,两者构成近似商标。A公司的《除魔》系列游戏经二十多年的运营,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两者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对A公司“除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B公司抗辩认为“斩妖除魔”商标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故其使用“斩妖除魔”作为游戏名称具备合法合理基础。经法院查明,虽然“斩妖除魔”商标曾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但A公司已经就此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1年11月作出裁定书宣告“斩妖除魔”商标无效,该裁定书已生效。故B公司、C公司在“斩妖除魔”商标宣告无效后仍继续使用“斩妖除魔”作为游戏名称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B公司、C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分析,B公司为被诉侵权游戏的著作权人和运营单位,C公司为被诉侵权游戏的开发者、服务提供者和运营者,两者共同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A公司主张B公司、C公司在网站及媒体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但A公司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对A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B公司、C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被诉侵权游戏在部分平台的运营收益,但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游戏仍在其他渠道运营,B公司、C公司因侵权行为仍有其他收益无法查明,故本案A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B公司、C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
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B公司、C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除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B公司、C公司向A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2024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通过提升网络文学、网络表演、网络游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质量来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游戏产业的迅猛发展,游戏经济正日益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的重要力量。网络游戏中的各种元素,涉及到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权利,其蕴含的知识产权价值凸显,游戏产业对知识产权合法保护的需求正日益迫切。
本案中,B公司、C公司擅自使用与A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名称作为自己的游戏名称,有意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导公众,属于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鹏法君提醒,产品成功的关键在于游戏厂商应当将重心放在提升游戏本身的品质与可玩性。同时,游戏厂商在命名游戏时,务必进行全面的合规核查,以降低侵权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