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暨“新时代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研讨会”12月9日在长沙圆满闭幕。
本次研讨会由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主办,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承办,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国家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湘潭大学)协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领导,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等实务部门,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同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等省内外高校专家学者,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湖南省专利代理师协会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表300余人参与论坛。
开幕式由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主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刘东河,湖南省法学会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罗良方先后致辞,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余晖主持学会工作总结、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增补等环节。
主旨发言第一单元
主旨发言第一单元由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喻玲教授主持。
主旨发言一:
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范登峰
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范登峰以“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题作主旨演讲,从三个方面介绍了2023年长沙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首先,范登峰副会长表示长沙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主导作用,并从加强核心技术保护、强化商标权益保护、注重著作权保护以及加大对重点领域保护力度四个角度进行了深刻阐述。他指出,长沙法院不断深化审判领域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集中体现在完善知识产权便民诉讼机制以增强司法保护便捷度和完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以持续推进审判能力现代化两个层面。他强调,长沙法院切实加大司法保护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主要体现在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以及强化助企纾困机制三项工作中。
主旨发言二: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及其对策
许春明
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许春明教授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及其对策”作主旨演讲。许春明教授指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难点在于缺少真正可以转化的科技成果、难于实现对科技成果的高价值知识产权保障以及难以对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他强调,首先应优化高校科研评价的体系,鼓励产业应用研发,并且以需求为导向,向高校提出定制式的研发,高校则要做好增量成果的转化,而非存量成果的转化。其次,高校应当端正获取知识产权的动机,积极培育具备有效性、稳定性、实施性的高价值知识产权。最后,应解除高校知识产权资产增值保值的包袱,以市场化磋商谈判方式确定成果转化的合理价值。
主旨发言三:
知识产权权属改革的制度逻辑
肖尤丹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肖尤丹教授以“知识产权权属改革的制度逻辑”为题作主旨演讲。肖尤丹教授从概念澄清、改革演化、制度逻辑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度阐述,强调确定知识产权权属需要明确权利归属的前提要件,区分所有、所有权和权利归属,以及区分国家所有与国家所有权、国家权利和国家利益。随后梳理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改革演化的四个阶段,即双轨制阶段、全民所有阶段、科技成果所有权阶段以及目前的知识产权专门化阶段,并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现在呈现出权利内容的结构化、归属关系的多样化以及归属规则的层次化三个特点。最后,肖尤丹教授提出知识产权权属改革的核心逻辑应围绕市场化和差异化改革展开,并强调了市场化和差异化改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
主旨发言四:
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成果权属规则优化
刘友华
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以“赋权改革背景下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优化”为题作主旨演讲。他认为,现行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单位优先+有限约定”的规定难以实现赋权改革促进转化的目标,赋权改革中的一些规定和要求欠缺专利法上的依据和法律支撑,推进成果转化的公法与以赋予私权激励创新的私法目标急待协同,专利法有关职务发明权属规则亟待细化。刘友华教授提出,职务发明权属配置应当考虑三大因素:实现初始分配的分配正义、促进成果转化、平衡国有资产保护与利用。进而,刘友华教授提出,职务发明权属规则的调试仍应坚守私法本位,坚持约定优先的权属模式,优化专利法第六条;明确约定优先模式下发明人的选择权;并从赋权主体、赋权对象和赋权声明方面细化赋权规则。
主旨发言第二单元
主旨发言第二单元由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田达良主持。
主旨发言一:
专利开放许可年费减免问题探讨
何炼红
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何炼红教授以“专利开放许可年费减免问题探讨”为题进行主旨演讲。基于落实专利开放和许可制度的需要,何炼红教授从法律规则角度阐释了对专利年费减免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理解,重点强调了“实施开放许可”宜解释为“实际作出开放许可”、“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应解释为“专利开放许可的授权实施期间”,以鼓励开放许可发挥实际的价值。同时,年费减免的重点应设置减缴与免缴两个减免幅度,考虑不同的专利类型,给予发明专利更大的优惠力度。
主旨发言二:
助力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的检察实践
熊焰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熊焰以“助力全球研发中心城市建设的检察实践”为题作主旨演讲。熊焰检察长首先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长沙市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背景,然后从探索长沙特色知识产权检察之路、综合履职推进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提升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水平三个方面介绍了长沙市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同时还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综合履职的制度和成效,以及长沙市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企业合规改革等方面的探索和努力。最后,熊焰检察长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主旨发言三:
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研究
卢宏
湖南省专利代理师协会会长卢宏以“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研究”为题作主旨演讲。卢宏会长首先从技术维度、经济及社会维度、法律维度对高价值专利的具体内涵与评判标准进行了介绍,然后结合自身专业领域及实务经验细述了高价值专利的法律维度包括与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权利要求范围、权利要求的布局、维权便利性以及专利布局范围四个方面,并以案例的形式进行了深度阐述。卢宏会长指出,培育高价值专利的核心基础包括充分的现有技术检索、高质量的专利文件撰写和全面的申请策略。
主旨发言四:
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的挑战与对策
肖冬梅
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以“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的挑战与对策”为题作主旨演讲。首先,肖冬梅教授从中国的产业规划和美国的动态遴选两方面介绍了何为关键核心技术。其次,从实践的角度指出我国当前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所面临的三大挑战:专利布局面临的风险因素剧增,成本更高;动态变化的技术管制清单,使专利布局基础工作如专利导航日益复杂;对专利撰写质量的要求更高,但专业力量的配置明显不足。最后,肖冬梅教授从技术、法律、市场、经济、战略、人才、产业生态等维度提出对关键核心技术专利布局的具体对策。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
第一分论坛第一单元由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书记田良富主持。
主题发言一:
技术标准专利开放许可问题研究
刘强
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强教授以“技术标准专利开放许可问题研究”为题作发言。首先,刘强教授从开放性、便利性以及普遍适用性三个层面阐述专利开放许可与技术标准专利许可理念上的契合。其次,通过解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开性与披露技术标准信息规则的衔接、专利开放许可法定性与技术标准专利许可意定性的区别特征以及技术标准专利开放条款的合理形成,阐述了专利开放许可对技术标准专利许可的规则保障。最后,从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专利政策对专利开放许可的接纳、与专利开放许可的互补、专利开放许可与技术标准专利许可生效机制的衔接以及专利权人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限制等方面介绍了技术标准专利许可与专利开放许可的机制衔接。
主题发言二:
优化专利信息服务,助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董妍
湘潭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副主任董妍以“优化专利信息服务,助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题作发言。董妍副主任表示,国家发布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开启了高校专利高质量转化的新篇章,高校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董妍副主任指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科研团队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的意识不强、研发方向与市场需求匹配度不够、高端和复合型人才不足等。基于此,董妍副主任从六个方面分享了关于以专利信息服务助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些思考:一是要利用好专利信息服务助力人才培养,二是努力发掘专利信息服务助力市场需求,三是积极推进专利信息服务助力科研团队创新,四是利用专利信息服务助力存量专利转化,五是对专利信息服务持续跟进,六是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协同联动。
主题发言三:
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践
方丽
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湘雅医学部主任方丽以“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践”为题进行主题发言。首先,方丽主任从湘雅附属医院、相关专业排名、科研平台、成果转化案例等方面介绍了湘雅的科技发展概况,指出医学成果转化在医院层面和学科发展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方丽主任提出成果转化是对临床工作深入思考的结果,与医疗科研发展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最后,方丽主任从人才队伍、成果转化网络平台、项目转化全链条跟踪服务体系方面介绍了湘雅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模式,包括成立中国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联盟,通过联盟形式构建智能评估系统等。
主题发言四: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助力科技成果转化途径
杨思超
湘潭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杨思超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助力科技成果转化途径”为题进行主题发言。杨思超主任首先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什么、有什么、做什么三个角度介绍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功能,指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六大作用包括帮助科研成果占领创新制高点、实现快速维权、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保障重大经济安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其次,杨思超主任指出知识产权中心的特色优势在于具有高素质的人才团队、广泛的国家资源平台、庞大的创新主体、广泛的备案主体以及一手最新的技术资源。基于此,杨思超主任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从知识产权发展的前端、中端和末端分别发力。在前端,依托优势资源平台助力快速维权;在中端,精准匹配服务需求,对接优势服务;在末端,做到全链条协同,尤其是企业上市知识产权辅导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等。
主题发言五:
高价值专利的撰写需注意什么?
郭蕊
长沙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郭蕊以“高价值专利的撰写需注意什么?”为题进行主题发言。她认为潜在的高价值专利应具备易授权、易维权、难无效的特征,并能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价值。通过两个详细案例的介绍,强调了专利撰写中的三大关键:权利要求、说明书和背景技术。她指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不一致表述可能影响侵权赔偿额的判定;翔实、客观的背景技术撰写能够揭示技术问题,明确发明创新点,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对于专利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主题发言六:
“一字千金”论专利
徐楼
北京卓恒知识产权代理(长沙)事务所徐楼主任以“‘一字千金’论专利”为题进行主题发言。首先,徐楼主任从科技成果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现状出发,强调了专利对于技术方案的重要性,指出专利的本质是一项经济价值。然后,徐楼主任提出对于专利的保护应当重视“抓前端,治末病”,认为做好前期保护工作可以带来诸多便利。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读,强调了专利文件表达清楚简要的重要性。最后,徐楼主任对专利非正常申请、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热点话题展开讨论,阐述了高价值专利形成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出专利文件在发明创造形成高价值专利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
第一分论坛第二单元由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异主持。
主题发言一:
“三个高地”背景下湖南政法机关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思考
陈建华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陈建华以“‘三个高地’背景下湖南政法机关支持全面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变革思考”为题进行了发言。陈建华副庭长首先分享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文件以及湖南省政法委正谋划起草的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保障“三个高地”建设的十七条举措。接着,他以全面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为内容,为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政法机关的角度出发,从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一是政法机关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二是政法系统应当坚持与时俱进,三是要坚持效果导向。针对专利成果的转化问题,陈建华副庭长提出可以探索建立奖励机制来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主题发言二:
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助力长沙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
王刚
上海市汇业(长沙)
律师事务所王刚以“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助力长沙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为题作发言。他指出,自2023互联网岳麓峰会中概念的提出,到七大重点任务、二十条支持政策的落地,明确了2030年将长沙初步建成为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任务。目前,长沙以打造全球研发中心城市为目标,提出了多项重点举措,其中一点就是“成果转化增效工程”,而该举措的实施需要发挥高校院所优势,完善成果转化机制。他提出,针对当前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的问题,破局之道在于重视高校科研转化全阶段合规,以四阶段推动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即开发阶段确权阶段、科研成果推广阶段、科研成果转化阶段以及转化收益分配阶段。他强调,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合规应始终贯穿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全阶段,让高校科研成果转化助力长沙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重要力量。
主题发言三:
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
刘擎天
湖南省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擎天以“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为题进行发言。首先,结合其相关实务经验,她分别从技术价值、法律价值、市场价值和战略价值四个维度介绍了专利的价值。然后,用具体相关案例对四个维度分别进行了论证:用加特林专利和灭火器箱专利的案例对专利的技术价值进行论证;用HBP测量试剂和溶胀胶带专利的案例对专利的法律价值进行论证;用自拍杆专利和用于听觉互动和娱乐的具有抽吸部分的玩具系统的案例对专利的市场价值进行论证;用包绕式专利布局的案例对专利的战略价值进行论证。最后,讲述了团队近期的相关工作,并表达了对通过专利价值的四个维度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展望。
主题发言四:
从商业化视角浅谈企业专利技术开发
刘轶君
北京和信华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长沙分公司总经理刘轶君以“从商业化视角浅谈企业专利技术开发”为题进行发言。首先,她以“内卷”一词切入,指出目前很多企业财务面临窘境,研发对于中等规模企业而言是遥不可及的奢侈品。她指出,企业应当投入研发才能真正在需求端拉高利润,使企业财务进入健康状态。最后,她为企业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进行研发提出了贴地飞行、以始为终、严控成本、善于用“计”等思路,认为企业应当进行接地气的、直击用户痛点的研发工作。
主题发言五:
论专利诉讼科学证据的分析方法设定
周鸿焕
武汉大学法学院、国家
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周鸿焕以“论专利诉讼科学证据的分析方法设定”为题进行发言。周鸿焕研究员以如何理解专利专门性问题为切入,系统分析了专利诉讼科学证据分析的现有模式,进而分别指出先后模式的困境所在。在此基础上,周鸿焕研究员认为,我国对专利诉讼科学证据的审查宜采用最佳解释推论,并对此进行了剖析。
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
第二分论坛第一单元由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余晖主持。
主题发言一:
维修服务中涉商标行为的是与非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邓宏光教授以“维修服务中涉商标行为的是与非”为题作发言。邓宏光教授以深圳华强北苹果手机案为切入,认为维修行为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吸收的正当性仍有待讨论。对于纯维修行为中涉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邓宏光教授指出应以“商标使用行为”为判断标准。基于此,邓宏光教授认为维修的本质是功能或美观上的恢复,维修本身不涉及商标使用行为。但如果维修者购买假冒的零部件,在维修中使用假冒零部件,则可认定侵犯被假冒零部件的商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邓宏光教授认为,维修与维修后产品的后续利用没有直接关系,维修是加工承揽合同,即便是涉外维修,也不涉及所有权转移,不构成销售。再次,邓宏光教授指出维修者对维修产品销售者构成帮助侵权的要件:其一,后续销售者“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其二,维修者主观上是“故意”;其三,维修者客观上“提供便利条件”,并且维修中对可能侵权部件的注意义务来源于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最后,邓教授呼吁案件处理,要回归常情、常理、常识,注重法律关系的梳理,以法律为准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主题发言二:
在跨境贸易中保护商标的是与非
张学军
北京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张学军以“在跨境贸易中保护商标的是与非”为题作演讲。张学军顾问围绕“定牌加工”与“平行进口”分析探讨了与跨境贸易相关的商标保护的热点问题。对于定牌加工侵害商标权问题,她结合2015年江苏高院东风案、2017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PEAK
SEASON”案等指出了支持侵权成立的两大基石,即定牌加工行为应当对国内外商标是否属于抢注商标尽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以及商品回流中国造成混淆,进而分析定牌加工侵害商标问题的正与误。接着,张学军顾问结合2017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GOO.N”案、2021浙江高院
“科罗娜”案、2021浦东新区法院的克鲁勃润滑剂案、202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百威案四个案例,展示目前的平行进口案中的主流裁判原则,进而指出平行进口侵害商标问题的正与误。最后,张学军顾问阐述了权利用尽的法理基础,并就相关案件进行了评析。
主题发言三:
修理、改造与商标权用尽
李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以“修理、更换与商标权用尽”为题作发言。李扬教授从商标的本质功能和商标权用尽的基础概念出发,探讨修理、改造中的商标权用尽行为。对于商品改造后再销售(包括修理、改造、消耗品再填充等)的行为,李扬教授列举了中外地区的不同判决观点,指出对于改造后在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实务界的见解不一。李扬教授认为,对于修理、改造中的商标权用尽行为,应该分类讨论,单纯对附着有商标的中古商品进行修理、改装等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对于对附着有商标的中古商品进行修理、改造等后再销售的行为,需要在判断其是否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可能性等情况的前提下,再来认定此种行为的商标侵权性。
主题发言四: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姚鹤徽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鹤徽以“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为题作主题发言。姚鹤徽副教授主张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思考,指出商标权人提倡淡化保护是因为消费者的大脑形成了两套商标的认知系统,在其他商品类别中使用驰名商标可能降低识别精度。他引用心理学实验结果,指出一些广告可能导致消费者识别速度和精确度下降。对于淡化是否真的对消费者产生影响,姚鹤徽副教授提出了质疑。他从心理学文献中找到的相关印证主要包括情景效应和专家技能方面。姚鹤徽副教授认为,消费者是在环境中进行商标识别的,因此混淆和淡化侵权的判定应考虑整个环境。同时,消费者在商标识别上实际上类似于专家,对商标有大量的认知,因此淡化后的误判是可以被纠正的。姚鹤徽教授在深入研究心理学文献的基础上,对商标淡化保护提出了批判性思考,强调了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对环境的敏感性。
主题发言五:
二次创作视频侵权认定及平台责任问题
姚文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法庭法官助理姚文以“二创视频侵权判定及平台责任问题”为题作主题发言。他以爱奇艺诉bilibili《狂飙》解说案为背景展开讲述,指出二创短视频大致分为:影视拆条、影视解说、游戏短视频、戏仿视频四类,并且根据著作权法,大部分二创短视频可能都会被排除至合理使用范围外。由于适当引用的范围较窄,实务界结合司法政策文件精神,总结出四个合理使用的判断要件:原作是否公开发表、引用的商业目的和转换性、引用比例、是否影响原作,其中,重要的是转换性。姚文法官助理重点讲述了“转换性使用”的起源与分类,认为不宜在合理使用条款中新增“转换性使用”,而是需要切入适当引用的内涵中,并分别分析了不同类别的短视频能否构成转换性使用。同时姚文法官助理指出,平台方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转换性使用,因而还需要进一步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
第二分论坛第二单元由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胡梦云主持。
主题发言一: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任督二脉助力三高四新美好蓝
邓毅沣
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邓毅沣以“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任督二脉-助力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为题作发言。邓毅沣主任首先指出我国目前大专院校以及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容乐观,并解释了静态转化和动态转化的问题。他提出,静态知识产权成果在沉淀以后通过合适的方式与途径进行对接,也能产生巨大价值。然后,邓毅沣主任提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研发脱节和服务脱节两大痛点,认为可以从顶层设计、市场导向、创新生态和转化案例四个部分着手解决研发脱节和服务脱节的问题。他认为,只要能解决这两大痛点,知识产权发展将会迎来新画面。最后,邓毅沣主任提出把律所会计所、知产所等结合新型科研模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站式平台机制。
主题发言二: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与突破
穆永强
兰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系主任穆永强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与突破”为题进行发言。首先,穆永强主任提出我国在科技成果权属、管理、转化方面已陆续颁布了相应法规和政策文件,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认为中国版的“拜杜法案”还没有实现预期效果。其次,穆永强主任提出当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瓶颈问题在于高校高质量成果产出能力不强、高校科技成果具有不利转化特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存在显著瓶颈制约,以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仍存在束缚等方面。对于如何破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穆永强主任认为,一方面需要改革专利管理体制与科研评价机制;另一方面高校可尝试成立自负盈亏的专业成果转化公司。最后,穆主任通过分析斯坦福大学成果转化典型模式和红薯淀粉制备APG工艺转化案,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困境突破提供了更广泛的视角。
主题发言三:
高校财政资助项目专利成果转化难的思考
朱与墨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朱与墨副教授以“高校财政资助项目专利成果转化难的思考”为题作发言。朱与墨副教授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出发,提出高校为什么没有成为创新的主力军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对高校财政资助项目成果专利产权归属界定不清晰、现行法律没有厘清财政资助项目专利与职务发明的关系,以及高校的公办性质影响了高校财政资助项目专利成果产业化的积极性。朱与墨副教授提出了以“社会企业”模式赋予高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培养创业型大学的解决方案,多方合力突破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瓶颈制约。
主题发言四:
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专利布局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轨道交通装备集群为例
孙蕾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孙蕾老师以“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专利布局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轨道交通装备集群为例”为题作发言。孙蕾老师首先指出先进制造业于我国发展的重要性,并以省、市重点优势的产业集群中的“轨道交通装备集群”为研究对象,通过全产业链专利检索,统计了株洲多家轨道交通产业企业情况,进而从专利申请趋势、技术构成等维度,分析株洲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孙蕾老师表示,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集群中仍存在较多卡脖子技术,需要结合国家有关轨道交通政策,注重产业体系、推动要素集聚集约、注重创新能力、深化集群开放合作等方面的建设。
主题发言五:
不可预测性技术发明的专利公开问题——以合成生物学领域为例
邵滨
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邵滨以“不可预测性技术发明的专利公开问题—以合成生物学领域为例”为题作发言。邵滨博士从生物专利角度阐述了由技术的客观不可预见性导致了专利公开不充分的问题,指出合成生物发明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且专利公开是一次性、非连续的,这使得发明人在专利申请时无法一次性揭露全部技术信息。邵博士认为,可预见性规则可解决生物专利公开的主观因素,持续信息披露规则可解决生物专利公开不充分的客观方面。
主题发言六:
专利“使用环境特征”认定规则研究
李科萱
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科萱以“专利‘使用环境特征’认定规则研究”为题作发言。她基于最高院对“岛野案”的再审,对使用环境特征的界定范围展开分析,并阐述了方法权利要求中是否存在使用环境特征、使用环境特征是否包括用途限定特征、主题名称中是否存在使用环境特征等相关问题。同时,她指出域外国家司法实践中使用环境特征的侵权判定规则。她从确定被保护主题对象、区别本体结构特征、表现为安装连接特征等角度探讨使用环境特征司法认定标准的统一,并对《专利侵权解释(二)》第九条提出了完善建议。
最后,湖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肖冬梅教授作总结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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