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推动酒类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驱动作用,6月3日,由四川大学法学院主办,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天府知识产权研究院承办、知产财经协办的酒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四川成都成功召开。本次会议汇集了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和产业界代表,主要围绕酒类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挑战、新趋势和新动态以及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集中管辖等重难点问题展开研讨。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表示保护知识产权是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四川大学法学学科实力雄厚,长期以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在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培训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着长期积累和丰富经验,搭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四川)基地、天府知识产权研究院等重要平台。本次会议汇集了知识产权领域司法界、学术界和产业界代表,相信通过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讨交流,会议能够就酒业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丰硕成果。
四川大学法学院创新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袁嘉详细阐述了《中国酒类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23)》的形成背景和内容结构,他指出酒类产品尤其是名优酒类产品具有高附加值、高流通率和快消费性等特征,高额利润驱使不法分子大量实施侵犯酒类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使得酒类行业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在此背景下,中心团队立足实证研究,对酒类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提炼出酒类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问题,梳理出具有典型性、先进性和实效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期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酒类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法治保障作用。
第一环节为“名酒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茅台、五粮液、泸州老窖、剑南春、郎酒企业代表分别针对酒业维权的新趋势、新挑战与新动态进行分享。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围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现状、国内司法保护现状和完善建议四个方面进行了分享。他指出,当前茅台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主要面临刑事打击力度轻、包材制假立案困难、司法机关认定标准不统一、审理时限较长以及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并提出了加大物流运输环节假冒产品的查获侦办力度、加大刑事案件的打击惩戒力度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审理效率等建议。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部法务维权主管翟屹杨首先介绍了五粮液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各项成就,其次提出在知识产权打假维权工作中遇到的痛点和难点,主要包括:一是知识产权侵权网络化趋势明显,侵权手段呈现出隐蔽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导致案件线索获取和证据固定难度加大;二是司法实践中对于“年份酒”的案值认定仍存在争议。最后,她提出针对酒类行业知识产权侵权的易发多发现象,可以通过构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失信名单、细化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等予以解决。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总经理、泸州老窖销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熊开刚首先总结了名优白酒知识产权侵权现状,他提出当前酒类行业知识产权侵权呈现出越打越散、越打越多和越打越难的趋势,并基于侵权假冒犯罪产业化的背景,总结出酒类知识产权侵权的高危地区、高危来源和高危人群等。其次,他提出了保护名优白酒知识产权存在的打击难题,包括缺乏专门立法规制、定罪量刑证据搜集难和民事诉讼维权难度大。最后,他从专利商标注册申请和专业化、高水平打假维权队伍建设两方面介绍了泸州老窖在打假维权工作中所做出的举措和突破。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处副处长刘俊介绍了公司总体情况以及剑南春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所采取的相关举措,主要包括:一是多措并举加强假冒防范,如采用多种防伪技术、利用各类防伪标识和开发专门包装设计等;二是采取企业自查、行业联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打击等多重手段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围绕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线上维权和民事索赔等方面,完善维权思路和应对办法。最后,他针对酒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数点建议,包括开展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快构建合作监管格局和诚信体系建设以及发布酒类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等。
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代表围绕商标注册保护和民事刑事司法保护两方面详细介绍了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随后,郎酒企业代表结合典型案例,分享了郎酒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包含侵权企业恶意注销规避执行、民事案件判赔额偏低和刑事案件中刑罚力度较轻等,并针对性地提出明晰酒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标准、将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等建议,以更好地打击酒类行业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环节为“涉名酒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难点”,在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余晖的主持下,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原专职审委会委员陈惠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方程围绕主题展开了圆桌讨论。
首先,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结合实务案件与相关法律规定,分享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申请注册商标与著作权冲突的相关问题。他首先就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与商标的相同近似的差异展开论述,从三个层面入手阐述了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其次他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引入,指出目前审判实践中有关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的认定仅关注到可能损害著作财产权,但忽视申请注册商标有可能会损害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从而涉及著作权的保护不受期限限制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从立法、司法和权利人维权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原专职审委会委员陈惠珍以“酒类商标纠纷中的权利冲突”为主题进行分享。首先她介绍了酒类商标侵权纠纷中权利冲突的基本情况,包括涉案商标具体情况、相关案件中的权利冲突类型等,并分别就苏格兰威士忌案、拉菲案、奔富案等知名案例进行了详细解读。其次,她探讨了酒类商标纠纷权利冲突的相关问题,包括侵害集体商标行为的认定和判断、未注册商标驰名认定的必要性、进口酒的商标侵权判断等问题。
随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方程围绕主题进行了经验分享。他首先就如何区分商标侵权行为和地名商标的正当性使用问题展开探讨,结合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的变迁与部分经典案例分享了自己的观点。其次,他认为酒类行业的商标保护应当把握一定界限,以防止侵权为底线,同时亦需要考虑企业发展与区域发展的利益平衡问题。此外,在商标保护的过程中应当避免过度保护导致的对公共资源的垄断性使用。
第三环节为“涉名酒知识产权司法实务难点”,该环节由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主持,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尹为分别进行了分享。
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姚兵兵表示酒类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突出且集中,尤其是集中在刑民交叉领域。刑事责任认定的难点问题主要是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在实践中包括实际销售价格、标价、平均价格、鉴定价格等计算标准,同时流通环节延长、分散和主体多元等导致价格难以认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和行为认定标准适用的宽松趋势,体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导向,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更加健全的保护。
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尹为就名酒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热点问题进行分享。首先,他表示就近五年武汉法院涉名酒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来看,假冒名酒商标的行为造假成本小、方法简单。其次,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及犯罪数额的认定,尹庭长分别介绍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入罪标准与分档标准,并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要点。最后,他分享了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相关问题,自诉的流程包括提起自诉、审查立案、诉前申请取证和审理裁判,但目前自诉、公诉案件立案采用同一标准,使得自诉案件立案标准过高。
第四环节由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袁嘉老师主持,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伟君教授,四川省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主任刘一宏围绕涉名酒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新趋势及应对的问题展开了讨论。
宋健老师首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围绕地名商标的认定、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展开说明;其次讨论了假冒白酒的网络侵权问题,她提到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纠纷解决机制相对完善,但直播带货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失灵,缺少投诉解决问题的途径。最后她提出要通过加强品牌销售的监管、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活动和加强专项司法服务等途径促成解决假冒白酒的侵权问题。
张伟君教授以网络直播中许诺销售的侵权责任认定为主题展开探讨。他指出商家通过销售展示行为,以流量吸引消费者兴趣,假冒商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在网络平台销售中产生的影响较大。紧接着他对于商品提供者和直播者的责任认定如何用商标法进行解决展开讨论,总结了三个不同的观点:一是根据《商标法》第48条,以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商标来追究责任;二是根据《商标法》第57条,销售假冒商品来追究直播者责任;三是根据《商标法》第57条中的其他侵权责任,认定为直播带货是帮助销售帮助侵权行为。最后张伟君教授针对商标侵权中许诺销售如何追究直接侵权责任进行讨论,他提到在界定使用行为中,目前没有将许诺销售纳入法律规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一定困境,认为立法如果将许诺销售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更为合适。
刘一宏律师首先针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确定问题进行讨论,其次分析了酒类企业的维权机制建设问题,同时进一步讨论了酒类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中遭遇的侵权问题,最后就网络店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的案件管辖问题展开了讨论。
最后,由袁嘉主任对会议进行了简短总结,并宣布会议圆满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