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程程 知产财经
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更逐渐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去年年底,国务院专门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20条政策举措。将数据作为新兴生产要素,已经成为我国的政策选择。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案件也在逐年增多。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以及案件越发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对于如何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如何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形成良性竞争,净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均值得深入探讨。
基于此,由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与知产财经联合主办、名创优品支持的“首届数据权益保护实务论坛”于5月27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邀请了来自学术界、司法界、产业界等代表围绕数据权益相关话题展开交流和研讨。
知产财经执行主编 李雪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时建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葛树出席本次会议并作致辞发言。致辞发言环节由知产财经执行主编李雪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时建中
时建中校长在致辞中指出,我们要去保护个人数据以及数据的所有权,同时我们要保护企业关于数据的权利,我们要保护公共数据及其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要开发利用个人数据,尽可能让企业在不损害他们利益的前提下,向公众、向社会甚至向竞争对手来分享他们的数据。我们要尽可能使得公共数据变成一种赋能整个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的资源。2020年我们申请了数据法学学科,获得了备案。现在研究院、实验室、111基地都是用来支撑数据法学学科的建设,目前已经开始招收硕士和博士。期待有更多的单位和专家来进行合作,我们也愿意帮助更多青年学者和青年学生从事数据法治业务。
林广海庭长在致辞中表示,数据权益是新类型民事权益,对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能动司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力量解决数据纠纷,作成许多典型司法案例,成为数据保护的制度规则萌芽成长的源泉活水。去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决策,要求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这如同一盏指路明灯,照亮了数据保护的求索之路。我们相信,向着光,就能找到路。通过今天的论坛,我们共同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共同研究探讨符合数据规律的保护标准、保护规则和保护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司长 葛树
葛树司长在致辞中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数据知识产权工作,在申长雨局长的亲自部署和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产权制度运行更了解、对登记确权工作更熟悉的优势,积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研究和实践,提出了“四个充分”的原则。数据知识产权规则构建是一项集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一体的工作,目前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理流动、有效保护、充分利用,立足职能定位,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规则内容,尽快形成制度性成果,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在主题演讲环节,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谷海燕、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乔晶、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熊丙万、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顾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陶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杨德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亦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晓明作主题发言。主题演讲环节由知产财经内容部主任汤溪贺主持。
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 谷海燕
谷海燕经理以“浅析AIGC时代数据权益的解析与保护”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随着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不光是AIGC的产品,在整个互联网和社会都引发了海啸式的增长。她表示,数据是AIGC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为了提供AI训练所需的数据,产生大量针对平台数据的爬取行为。而数据爬取引发的损害不容小觑,导致了数据交易和数据爬取这种大规模产生的环境或者动机,这当中会有行为的隐蔽性、损害的扩大性,还有损害后果的多样性。对于司法保护来讲,要更加关注产业流转的动态,扩大视野,我们要感受到整个数据产业全链条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到底是什么,才能保护整个社会关于数据产业充分的活力。同时应采用更灵活的保护方式,包括确权、赔偿、禁令、司法建议等。最后,不仅要保护知识产权的层面,更多要关注更广阔的视野,比如财产权益、品牌权益、市场份额、竞争规则下的潜在实质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 范明志
范明志教授在演讲中指出,首先,数据权益保护的基本逻辑是,数据是一种独立于信息的存在,如果把数据和信息分开,数据的法律保护我认为永远是扯不清的。第二,数据是一种公共资源的私有化,数据为什么没有所有权,因为它来源于公共资源,尤其是社会治理的数据,如果是商标、专利权、著作权的数据,另当别论。第三,数据自身必须特定化,这就谈到了数据本身可登记,为什么能够登记,登记什么?并不是登记它的独创性,而是登记它能够作为独立的法律关系客体的一些要件,对象、范围和结构。在这样一种数据的对象、范围和结构能够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它就可以成为一个固定的、能够主张权利的一种技术。
腾讯集团专家法律顾问 乔晶
乔晶顾问围绕平台数据可保护性、未经许可获取他人数据的可责性、数据垄断法律判断三方面就互联网平台数据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展开了探讨。她认为,对于平台的数据,不论是公开数据还是非公开数据,单一数据还是数据集合,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这样的前提就可以很自然的得到结论,未经平台许可获取平台的数据,这个行为本身应该是一个具有可责性的行为。未经平台的许可,尤其是违反平台的Robots协议进行爬虫行为,应该构成侵权。对数据权益保护当然可以进行反垄断法规制,但数据垄断的界定要以保护和尊重企业对平台数据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应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平台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熊丙万
熊丙万教授以“‘数据二十条’中的产权政策与立法前瞻”为题展开了演讲。他认为,“数据二十条”重大的贡献在于两点,一是明确的确认要构建一套数据财产权制度,二是数据财产权制度本身他尝试去采用一种结构性的分层方案,用一种相对比较具有弹性的方案去处理这个问题。“数据二十条”特别是处理了数据财产权人、信息来源主体和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关于数据财产权,他表示,数据本身作为一种经济资源,相对于有体财产有更强的公共性,所以它所面临的合理使用的限度会更宽。至于宽到什么程度,明显取决于进一步的公共政策的问题,特别是在竞争法上。范围有多远,取决于背后重大的政策判断的问题。
国知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顾昕
顾昕研究员围绕数据权益保护的现状、数据要素流转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构建数据产权的理论探索展开了分享。他提到,目前我们面临的更关键或者更核心的问题是,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让数据资源合理流通起来,高效利用起来。在探讨构建数据产权的必要性问题之后,介绍了当前构建数据产权的主要理论和实践路径,依据保护对象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所有类型的数据集合都可以作为权利对象,进行数据资产登记或者数据产权登记,此时登记的数据集合既包括个人数据,也包括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等。第二种是顾昕研究员更为推荐的数据知识产权规则,将经过一定规则处理的、处于未公开状态、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集合作为保护对象,这里指的“未公开状态”,并不是指数据来源必须是非公开的,而是指数据处理者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后的数据集合处于非公开状态。此时登记的数据集合不包括未经匿名化处理的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该保护路径借鉴知识产权的描述性登记理念,采用行为法的保护模式,充分考虑后续潜在竞争者的行为自由,最大限度避免干扰数据的正常流转。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 陶冶
陶冶庭长以浦东法院数据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展开演讲。他介绍了浦东法院近年来审理案件的总体情况、工作举措、案件特点及典型案例,总结了当前数据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五个较难把握”的难点问题,即数据权益边界的框定较难把握、数据经营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分配较难把握、数据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较难把握、法律适用的类型化匹配较难把握、数据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较难把握。同时,他分享了目前浦东法院关于数据类案件审判思路的相关阶段性调研成果,即坚持动态系统论,将对影响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竞争秩序各维度的涉数据相关因素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价值判断、构成要件、保护模式等,充分尊重数据持有者的商业意愿,将最有利于数据保护的类型要素组合作为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构造,综合得出结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 杨德嘉
杨德嘉庭长以“网络平台数据竞争规则探析”为题发表了主题演讲。他指出,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与互联网的环境下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我们认识到的同时与竞争紧密结合在了一起。在众多场景下,“信息”和“数据”这两个概念词被混用或者是等同进行使用。但是数据不等于信息,在法律上仍然是有本质区别,两种对象必须明确区分。信息可以有各种形式,有的信息可以构成作品,有的不能构成作品。数据就是简单地把它定义为对信息的记录。同样的信息它是可以对应着不同的数据的,也可以对应着不同数据的持有者和控制者,这些数据的持有者和控制者具有对数据单独享有各自的并存不悖的权利。即便是不同的数据,对应的信息有可能是相同的。作品的数据我们也不能把它等同于作品。数据控制者不等于信息控制者,对数据的控制,“有可能”同时实现对信息的控制,但“并不必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王亦非
王亦非庭长结合自身审判经验,从数据资源、算法治理和平台经济三个方面展开了分享。她认为,在现阶段既要对数据使用持开放、流通、共享的态度,又要对数据资源争夺行为予以规制。关于算法治理,应该从“权力制约”而非“权利制约”的维度入手,遏制算法权力异化产生的算法滥用、算法歧视、算法欺骗等乱象,推动算法技术应用的良法善治。任何互联网技术的诞生,都并非以违法为目的,但使用者有“目的性”。从法律角度来看,算法机制下的技术是否具有可责性,应结合技术使用者的主观目的、行为正当性及获利情况予以综合判断。作为裁判者,更要坚持系统思维和法治思维,从既有裁判中总结和提炼审判经验,对新情况新问题发挥审判智慧,为提升数字经济司法治理水平贡献智慧和力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王晓明
王晓明庭长以广东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出发点,对数据类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探析。他表示,关于数据权属认定,要充分认识数据权益的有限排他性;结合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数据产权分置制度,合理划分数据权益归属及保护边界。关于数据处理行为定性,要依法保护数据处理者基于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加工使用权,以及处理数据形成的衍生数据或数据衍生产品的经营权;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特点,从获取、利用数据的手段、目的、后果等维度综合评判行为正当性。关于数据交易与共享,要鼓励数据在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等主体之间畅通流转;发挥司法裁判引导功能,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公平合理条件授权中小微企业使用数据。
除了主题演讲外,本次会议同步设置两场平行分论坛,分别围绕“数据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涉数据类案件裁判规则探讨(以2022年典型案例为视角)”展开讨论。
在“数据二十条的理解与适用”论坛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挂职)秦元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震岩、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始人&CEO齐红威均参与了相关话题的研讨。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主持了讨论环节。
在“涉数据类案件裁判规则探讨(以2022年典型案例为视角)”中,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晓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亦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长杨德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徐弘韬进行了相关话题的研讨。讨论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主持。
至此,首届数据权益保护实务论坛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除本场会议外,2023年知产财经还将在成都、上海等地举办知产财经实务论坛,均涉及行业前沿话题,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