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茶饮行业出现的“山寨品牌”一直有增无减,龙井茶、“碧潭飘雪”等众多茶产品都曾遭遇“山寨”狙击。商标抢注、混淆使用等行为不仅对茶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有鉴于此,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指导,知产财经全媒体主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办的“西湖论茶——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实务论坛”于2021年4月24日在杭州召开。会议邀请了10余位知识产权领域学术、司法、产业界代表,共同探讨相关法律和实务问题,以期在行政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茶产业的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权行为,为农业品牌培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叶青、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亦非出席会议并致辞。
叶青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院长
叶青院长在致辞中指出,西湖法院是浙江省首批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基层试点法院,近10年来一直走在全市乃至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的前列,不仅受理了杭州地区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交叉案件,行政、民事交叉案件,所审结的西湖实景发型秀案,梁祝著作权案等都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了保护好西湖龙井这张金名片,政府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进行了长期而积极的探索。然而,近年来茶产业相关的纠纷案件日益增长,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她表示,只有不断的创新,提高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水平,才能对此有更好的回应,期待本次论坛能为积极探寻茶产业地理标志保护的新路径,提供更多前瞻性的真知灼见,从而为茶产业的全面发展注入新动能。
王亦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王亦非副庭长在致辞中表示,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并在附录中纳入了双方各275项具有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其中我国有28个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入选了首批保护清单,为提升市场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地理标志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好、利用好茶叶地理标志,对于推进茶产业发展以及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具有重要的作用。她指出,今天的论坛聚焦茶叶领域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问题,紧扣热点,主题鲜明,相信一定会是一场与众不同的思想盛宴,通过本场论坛的充分研讨,一定能够增进共识、形成合力,共同为茶产业品牌的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会议中,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秘书长、杭州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副处长申屠姣,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主任曾德国,小罐茶茶业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周永馨,华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丽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玲,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杨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曹慧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毛立华分别就茶品牌保护及地理标志的保护与运用等问题发表了演讲。
申屠姣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秘书长、杭州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副处长
申屠姣秘书长以“以立法的形式推进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为题展开了演讲,她介绍了西湖龙井的发展历程并介绍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工作内容。她提及,数字化的智能管理正是协会的核心改革点,主要体现为“六化式”管理:一是统一核定面积,由区、镇、村三级根据测绘数据,对每家茶农(茶企)的茶地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核定;二是在管理系统中为每家茶农、茶企建立独立的电子帐户,一户一账、帐实统一;三是购销同步划转,即茶农茶企在现场交易时,电子账户同步增减;四是茶农(茶企)可凭其电子账户中干茶数量申领茶标;五是对所有发放的实物标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六是销售必须贴标,所有西湖龙井茶的产品包装上必须等量张贴专用标识,不贴标识的产品则视同假冒产品。
曾德国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主任
曾德国教授围绕“地理标志与茶叶产业的发展”进行了分享,他指出,我国地理标志的发展主要经历了5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至2008年,由法律人主导;第二阶段是2008年至2018年,由经济管理人主导;第三阶段是2018年至2025年,由政府官员主导;第四阶段是2025年至2035年,由消费者主导;第五阶段是2035年之后,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共同主导。目前,我国处于第三个阶段,而第五个阶段,才是地理标志发展的高峰。因此,还需要大家共同努力保护地理标志的发展。他建议,对于茶叶地理标志应用保护,一是要注重“母子”商标的应用;二是要防止地理标志名称通用化;三是运用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周永馨 小罐茶茶业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周永馨总监从自身实践经验出发,就“从商标到品牌——企业的全面维权之路”展开了探讨。她提及,目前小罐茶全面维权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确权端的维权,主要手段为提出商标异议、无效等;二是从市场层面的维权,主要手段为行政投诉、司法诉讼、刑事打击等。此外,周永馨总监分享了小罐茶的五年维权历程及其经历的“春见小罐茶”等重要案例,为现场的茶企传授维权经验。
马丽华 华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马丽华律师从实务角度就“茶行业商标确权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她以梧州六堡茶、宜都宜红茶、金骏眉、兰贵人等茶叶为例,总结出目前茶行业商标确权问题主要为以下三点,一是地理标志“通用化”,二是新茶品种“通用化”;三是商标缺乏显著性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她建议到,在商标性使用上,可以通过品牌文案、广告宣传、商标使用等方法杜绝自身使用淡化,同时可以对同行业进行正常的监控及救济。除了商标审查标准中通过长期的使用构成显著性外,可以通过百度指数、市场调查报告等方式造成足以让消费者认为你是一个品牌的市场调研报告,还可以咨询专家的意见,包括商标是否构成地理标志,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是否构成近似等。此外,还可以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加强商标打击力度。
王玲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王玲法官针对“茶产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判断”话题进行了演讲。她指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主要有三点区别,一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与使用人分离,普通的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不要求注册人和使用人分离;二是普通的注册商标,可由商标注册人臆造或者任意设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只能申请注册已有的地理标志,而不能任意创造本不存在的地理标志;三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对于普通的注册商标,受到的保护力度更大。
杨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杨芳法官以安徽法院的实践为视角,就茶产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路径进行了思考。她指出,证明商标权利人不能剥夺他人在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其商品并非来自于该地区,因为这种行为混淆了商品产地,则不仅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安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不做双重评价。
曹慧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曹慧敏法官基于福建法院的司法实践,对涉茶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件审判实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她分享了审判实务中所面临的正当使用、合法来源、赔偿金额以及竞合问题。她表示,法官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或者说对于个体工商户以及公司、企业的注意义务要求是不一样的。对于企业而言,关于产品合法来源的注意义务通常会要求更高一点。她建议,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被告,都要积极举证,包括列举销售清单、转账证明等等。此外,权利人应拓宽保护思路和保护方式,除了地理标志商标,还可以设计专有的包装装潢,申请著作权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可以申请西湖龙井的相应的茶具,这也是不同的保护方式,从而扩大品牌影响力。
毛立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
毛立华审判长以“商标法视野下的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状况”为题发表了演讲。他认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认定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剥夺虽没有向其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要求,但其商品确实符合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是否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应当以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不能举证证明其销售产品来源于特定产地,则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此外,产品来源地的举证责任应由使用人承担。
除主题演讲外,会议的讨论环节也碰撞出了不少的智慧火花。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宋健,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地理标志研究中心主任曾得国,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秘书长、杭州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副处长申屠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曾梦倩均参与了相关话题的研讨,讨论环节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倪惠岗主持。
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除本场会议外,2021年知产财经全媒体还将在西安、贵州等地举办知产财经实务论坛,均涉及行业前沿话题,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