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获悉,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告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E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被告C公司、D公司、E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乙”APP 中“某宝”“教程”板块项下涉及“甲”的内容。本案系全国首例预防性行为禁令,即在被告已经暂停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裁定明确责令被告不得在判决生效前再次实施被控侵权行为。
案情简介
申请人A公司、B公司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裁定被申请人C公司、D公司、E公司立即停止通过“乙”APP 实施对两申请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删除“乙”APP 中“某宝”板块项下全部侵权内容及“教程”板块项下涉及甲的内容,立即下架其在第三方软件网站中上传并供网络用户下载的“乙”APP。申请人A公司、B公司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额为515万的保函提供担保。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在其“乙”APP中提供包含“甲”的相关功能和内容,系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经营行为,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由此在服务领域、服务内容、用户群体、用户流量等方面势必存在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
一方面,被申请人的被控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网络公众误以为“甲”APP存在安全隐患或系统故障,降低用户对“甲”APP的评价和信任,减弱“甲”APP的用户粘性,从而有可能减损申请人累积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申请人为消除上述虚假截图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可能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运营成本进行技术措施改进和用户防诈、反诈骗宣传。
审理中,被申请人称涉案“乙”APP源代码目前还未完全销毁,但涉及“某宝”板块的相关虚拟编辑功能的代码已经销毁,用户已经无法从任何平台下载“乙”APP,已经下载并成为会员的用户目前仍然可以登录案涉软件使用其他功能,但与甲相关的功能已经全部关闭,用户无法对涉案被控侵权的功能进行使用。法院认为,行为保全禁令具有实体判决生效前禁止和预防侵权行为实施的重要功能,故而行为保全禁令意义上的停止既包括行为本身的暂时性中止,也包括判决生效前行为不得继续或者重新实施。即使被控侵权“乙”APP暂时于应用平台下架,将其重新上架并恢复被控侵权功能在技术和时效上并无难度,被申请人很容易将其再次上架供用户下载并使用被控侵权功能。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现有证据,被控侵权“乙”APP曾在多个应用平台开放供用户下载,截至2023年12月8日检索部分应用平台仍有关于该APP的下载链接和宣传内容。且已有的下载量可能达到420 余万,而已经下载“乙”APP的用户仍然可以进入涉案APP,恢复被控侵权功能并没有较高技术难度或较大的时间成本。故被申请人再次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具有现实可能性,本案有预防因涉案行为侵权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责令被申请人被告C公司、D公司、E公司立即停止提供“乙”APP 中“某宝”“教程”板块项下涉及“甲”的内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预防性行为禁令,即在被告已经暂停被控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裁定明确责令被告不得在判决生效前再次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本案裁定明确行为禁令具有实体判决生效前禁止和预防侵权行为实施的重要功能,行为禁令意义上的停止既包括行为本身的暂时性中止,也包括判决生效前行为不得继续或者重新实施。
被控模仿“支付宝”APP功能和界面模拟交互服务并提供素材、模板、付费去除截图水印服务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利用“支付宝”APP用户群体的动机,客观上并未提供超出“支付宝”APP服务范围的商业价值,不具有创新竞争的商业价值或提升社会福利的增益价值,还可能导致竞争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遭到破坏,网络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估量和不可逆转的危害,具有当然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本案裁定强调了公共秩序和社会福利优先的价值导向和裁判理念,明确损害社会公益行为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被控侵权行为是典型的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信息和网络为技术手段和实施媒介,此类行为可以短期内迅速停止,但重新恢复却没有较高技术难度或较大的时间成本,较之其行为实施的指数型增长之传播速度、扩散范围和影响后果,采取在判决生效前停止被控侵权行为的保全措施,具有预防被控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现实必要,也能实现双方当事人以及公共利益的有效平衡。本案裁定充分运用效益比较和利益平衡的审查思维,明确了互联网领域技术类侵权行为保全的审查重点和考量因素,有效发挥了行为禁令及时停止侵权和预防损害扩大的功能。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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