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化理念变革,公正司法、能动履职,持续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努力将湖北打造成为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湖北高质量发展
2023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8967件,审结16823件,结案率88.65%。其中:民事一审案件16557件,二审案件2191件,结案16614件,结案率88.62%;刑事一审案件174件,刑事二审案件37件,结案201件,结案率95.26%;行政一审案件8件,结案8件,结案率100%。武汉中院一审、湖北高院二审的“京山桥米”地理标志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知识产权五十大典型案例”。武汉中院一审、湖北高院二审的“米芝莲赔偿米其林1000万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参考案例。武汉中院审理的侵害“1917”商标案裁判文书获评全国法院第六届“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襄阳中院审理的侵犯听书作品著作权案,被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评选为“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宜昌中院审理的萨丁公司商标侵权行政诉讼案荣获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十佳案例”。黄冈中院指导调解的“谢河辣椒”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案,入选“全国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
一是注重保护创新成果,激发科技创新动能。湖北法院持续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围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我省五大优势产业,加大对高端芯片、集成电路等核心技术领域成果保护力度,助推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尊重在先技术研发人的合法权益,在陈某等诉东风某公司“水泵皮带轮”专利侵权案中,依法保护在先研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准确区分职务和非职务发明成果,稳定企业创新合理预期,在东莞某自动化公司与陈某等“导轨模组”系列专利权权属争议中,禁止离职员工将职务发明成果申报为归个人所有的专利。发挥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效能,督促权利人及时善意行使知识产权,为受到不实侵权指控的当事人消除顾虑,安心发展经营,在湖北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浙江某医疗科技公司“水胶体造口袋底盘”专利权权属争议中,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之后、又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形下,赋予被警告人和利害关系人主动结束其处于不安状态的权利。
二是注重保护知名品牌,助力品牌经济发展。加强商标权和地理标识的司法保护,提升名优企业品牌竞争力。在“米芝莲赔偿米其林1000万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通过司法裁判确认,外国公司在中国注册并具有市场声誉的商标,在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时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跨类保护,恶意使用粤语方言翻译进行商品或服务推广活动的,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坚决制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行为,维护老字号品牌信誉。在“旭邦”商标侵权等案件中,对恶意囤积商标起诉在先权利人的,依法不予支持并予以惩戒。对涉“樟树港辣椒”地理标识案件,加大司法保护力度,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
三是注重保护版权著作权,促进文化产业繁荣。发挥著作权案件审判对优秀文化的传播和引领功能,在武汉某科技公司与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中,依法认定室内定位导航算法为特殊职务作品,确认了科技企业享有出署名权以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力地维护了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对防止科研技术外流,促进数字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护航。在山东衡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某某某博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宜昌奕某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对培训机构内部讲义独创性试题进行保护,涉案试题虽为选择题和判断题,但每道题均基于特定知识点设计而成,包含了编写人员对出题角度和文字内容、题目形式的个性表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案对判断试题类作品的独创性提出了新司法观点和判断方法,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四是注重激励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准确把握公平竞争政策,合理划定不正当竞争界限。“李时珍”是湖北省重要中医药品牌,现湖北省内存在几百个与“李时珍”相关的中医药企业,如何唱响“李时珍”医药品牌,规范湖北省中医药品牌良性竞争,形成合力,建设“李时珍”产业集群,在“李时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从“李时珍”名称本身入手,在充分肯定黄冈李时珍公司通过多年经营对“李时珍”知名度的贡献后,明确表态“李时珍”不归属于任何一个企业,为中医药行业公平、良性、有序竞争发展保驾护航。“长航”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是品牌保护及竞争秩序维护的典型案例,该案是因商业合作和股权转让致使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从合法使用转化为非法使用进而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长航”作为企业名称简称具有极高市场影响力,人民法院在裁判时既确定了企业名称的归属,又考虑到权利人在商业分合过程中对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未约定归属存在疏忽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双方责任边界,保护了企业核心品牌价值。
五是突出严格保护理念,加大惩治侵权行为力度。强化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威慑作用,对窃取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犯罪嫌疑人判处刑事处罚。在侵害超低衰减光纤制备技术秘密案、侵害继电保护测试仪技术秘密案等案件中,依法判处侵权人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刑。对实施重复侵权、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等行为的,加大民事赔偿判赔力度。在侵害“嘧啶胺”技术秘密案件中,对以商业间谍手段窃取他人核心技术秘密并拒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簿的侵权人,按侵权获利三倍计算判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043万元。在侵害“玻璃石英纤维”技术秘密案件中,对实施窃密行为并重复实施侵权的被告,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合计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1.9亿余元。
二、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
一是优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做实做细“三合一”审判机制。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优化刑民交叉处理机制,协调处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将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的4条犯罪线索移送至检察院;依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采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七人合议制审结涉“贵州茅台”全省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二是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开展“全面提高审判执行效率”专项活动为契机,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襄阳中院自2020年1月开始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简案快办”机制,制定改革方案和审判指引,推进案件审理全流程、全环节优化,实现繁案简案的准确识别和繁简分流,对简案实行“模块化、流程化、标准化”审理,做到简案快办,难案精审,“简案”平均审理时长34.85天。该项改革经验入选国务院发布的全国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湖北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并在全国复制推广。孝感市孝南区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小额诉讼速裁快审工作模式,构建了知识产权“130”快审模式、“五快”工作机制,以及“要素式”审判、“集约化”审理等工作方法,适用小额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13件,小额速裁率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量的48.4%。通过优化知识产权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实现司法保护再提速。
三是深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创新证据调查方式,依托26位咨询委员会专家和11位资深专利审查员,在全省范围推动共建共享、按需调派的工作机制,有效破解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问题。2023年,全省法院共邀请审查员以专家陪审员、技术调查官等身份参与技术类案件审理38件。专家陪审、专家证人、技术咨询、技术鉴定和技术调查官参与的“五位一体”事实查明机制建设入选湖北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紧扣庭审实质化要求,在一起商业秘密案件中邀请、准许“四方”五类技术专家出庭,为案件审理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发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十大保障创新开放发展案例。注重裁判规则的总结提炼,选取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34件生效裁判,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发布《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指引》。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发回重审及改判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建立与条线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举办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班,三级法院共140人参加,切实提高全省知识产权专业审判能力。
三、健全协同保护体系,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一是湖北高院与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召开党组联席会议,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研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合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与司法保护相衔接。
二是建立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与各地公安、检察和行政部门共同设立87个知识产权联合保护工作站,积极开展“合作设站+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确认”“联合调解+合力解纷”,充分发挥行政快捷借纷、司法提供规则指引的作用。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站入选全国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协同创新百佳实践案例。
三是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刑事案件批捕、起诉集中管辖,促进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有效衔接。各级法院联合本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推动建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检察集中履职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襄阳中院联合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对全市涉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及捕诉一体办理的通知》,促进辖区内侦、控、审各程序有效衔接,形成规范化量刑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该工作经验入选湖北自贸试验区第八批制度创新成果。
四是建立“宜荆荆恩”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建成湖北首个跨区域、跨部门“全链条”保护体系,深化跨区域人才交流、信息共享、执行协作,提升湖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全省的覆盖和辐射作用。健全完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司法协作机制,省法院召开湖北自贸区法院司法协作联席会,主导自贸区法院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区域合作协议》,助力更高水平创新开放发展。
五是深化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加强与行政职能部门、公证机构协作联动,强化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作用,从源头化解纠纷。全省法院对接调解组织1509家,共有调解人员6677名,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诉前委派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0654件。省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就诉调对接工作开展交流协作,荆门等地法院与中小企业协会签订《框架协议》,合力打造行业专业调解新样本。武汉中院会同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指引》,就有关行政调解确认案件的管辖、办理流程等做出明确规定,积极发挥行政机关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作用。黄冈中院指导的“黄冈市团风县多部门合力调解涉地理标志纠纷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21年-2022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
四、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服务能力水平
一是充分发挥没有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的法院的服务职能。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制度,全省多数基层法院没有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这些法院也围绕市县工业园区、优势产业、特色品牌做好结合文章,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打造既符合审判规律,又适应地方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牌。宜昌五峰法院成立湖北首个“法院+企业”涉中药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地,制定《关于加强中药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方案》,与五峰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中心、五峰中医药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每月到中药材企业进行会商,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荆门中院、京山市政府联合主办“象山法语”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保护专题研讨会,并揭牌成立了“湖北省商标品牌与地理标志研究院荆门研究中心”。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将司法建议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对审理案件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宜昌中院针对在审理侵犯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工作中,发现宜昌市试行“集群注册”改革后,存在难以监管等弊端问题,于2023年10月向宜昌市市场监管局发送《关于规范集群注册市场主体管理的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审查集群注册申请登记的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加强对集群注册代办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或调整。襄阳中院针对“太平”注册商标权人起诉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太平豆腐”生产销售企业引发的一系列侵害商标权纠纷,从商业利益纠纷调处化解、行业管理规范、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风险提示,提出三点对策建议。该司法建议发出后,太平店镇政府采取多项有效举措,推动组建太平豆腐产业协会,积极申请“太平豆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力促进了当地豆制品产业发展,该司法建议被评为全省优秀司法建议。
三是大力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双向合作。省法院在法律咨询、调查研究、论坛举办、法律实习等方面加强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沟通合作,共建审判实践教育基地和理论研究基地,邀请吴汉东、宁立志、彭学龙等知名教授为法官授课,并在“周六福商标侵权案”“米芝莲与米其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具体案件中,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学术交流活动,选派干警参加“金砖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南湖论坛”、武汉大学“中国知竞论坛”、华中科技大学“数字经济时代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法律认定问题研讨会”等知识产权学术交流活动,并开展法官到学校讲课活动,实现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双向赋能。
四是服务企业。积极开展“下基层、察民情、暖民心、解民忧”实践活动,武汉两级法院打造“高新企业有所呼,知产法官必有应”服务品牌,走进国家级科创园、走访“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长江存储、烽火通信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为企业做好“滴灌式”精准服务。宜昌两级法院先后走访辖区高新企业95家、重点项目10个,听取企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收集整理问卷97份。实地走访长乐坪镇高产倍林示范基地、中药材种质资源展示圃基地;回访知产涉案企业,面对面听取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维权问题,着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五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借助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京山桥米案”“周六福商标侵权案”“学生状告母校老师剽窃其学位论文申报专利案”“培训试题抄袭案”“米芝莲赔偿米其林1000万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件多次被《人民日报》《新华社》《湖北日报》《齐鲁晚报》《新民晚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人民法院报》《今日头条》等媒体报道,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