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铃兰 知产财经
LV 与茉莉奶白商标侵权纠纷引发大范围舆论争议,公众朴素认知与商标法规范适用之间存在明显割裂,两大核心疑问持续引发讨论:LV 能否凭借流传已久的传统纹样起诉他人?十几元奶茶与高端箱包,消费者怎么会发生来源混淆?
一、LV垄断传统纹样之辩
在所有舆论中,最能引发大众情感共鸣的质疑是:柿蒂纹、宝相纹是流传千年的中华传统纹样,属于公共文化资源,LV凭什么起诉别人使用?随着该话题热度持续攀升,大量专业文章,也从商标保护与公共资源之间的张力这一角度进行分析。但从法律逻辑来看,该问题并非本案的关键。将关注点引向公共文化资源的归属问题,似只是刻意制造的一个能够激发大众共情的道德工具。
不可否认,四叶式对称纹样是东西方装饰艺术体系中通用的经典视觉元素:从中国秦汉瓦当上的柿蒂纹、古典建筑中的宝相花纹,到西方象征幸运的四叶草图案,均属于人类共通的公共审美素材,任何市场主体都有权对这类传统通用元素进行借鉴、重构与创新运用。但商标法语境下的标识元素,从来不只是“四叶草”这个抽象的造型概念,而是对包含线条形制、结构比例、排布逻辑、细节肌理在内的具体设计的保护。
本案中LV涉案的四角星图形,源自1896年品牌经典的Monogram老花标识体系,拥有专属的菱形花瓣轮廓、中心圆点构图、均衡对称的排布方式,形成了辨识度极高、简洁大气的独家视觉风格。从美学溯源角度而言,该图案的确脱胎于传统柿蒂纹的审美内核,但就此认定LV试图垄断所有柿蒂纹类传统纹样,这帽子未免也扣得过大。

用外观设计领域的“设计空间”理论或许更易理解:所谓设计空间,是指在一定条件限制下,创作者仍可进行创意改造、形态衍生、细节优化的自由范围。对于四叶草、柿蒂纹这类公共通用装饰元素,其设计空间极为广阔,创作者可通过调整花瓣形态、线条弧度、色彩搭配、整体比例、构图层次,衍生出海量差异化设计版本。在设计空间充足、差异化创作选择多元的前提下,茉莉奶白被诉标识与LV涉案注册商标在整体设计风格、元素排布结构、视觉呈现效果、细节处理逻辑上的高度趋同,已然超出了“合理借鉴传统文化元素”的范畴,落入了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审查范畴。这也是本案司法裁判的核心前提。
正因如此,法院在事实查明环节,专门重点核查并列明了茉莉奶白品牌LOGO从初代“圆润彩色款”迭代至现行版本的设计演变过程与品牌方自述设计逻辑,该部分事实是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的关键依据。法院的追问十分明确:在通用纹样拥有极大创新改造空间的前提下,品牌方为何最终选用与LV经典标识高度近似的设计方案,其设计的独创性与差异化依据能否自洽?针对该疑问,茉莉奶白品牌的理由如下:

显然,即便按照上述理念,也很难设计成如此相似程度,不足以排除侵权嫌疑。
正因如此,法院才在判决中指出,“四叶草图案在人类传统文化和现代创意中被广泛使用,并被赋予如幸运等不同的含义,但涉案商标经过了细节设计,包括线条细节、线条弧度及交叉方式等,并非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者其他进入公有领域的图案的简单组合,体现了设计者的理念和思想的表达。该四角星图案脱胎于路易威登Monogram组合商标,为该组合商标的原生设计元素之一,随着Monogram组合商标的使用和获得的知名度,该四角星标识本身亦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涉案商标注册后,路易威登将其用于餐饮等经营活动的宣传、推广活动中,涉案商标经过使用亦获得了一定的显著性,承载了消费者认知和商业信誉,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简言之,LV要求保护的并非“四叶草”这个形态本身,而是自己沉淀了百年、具备品牌识别度的那一款独特设计。
二、间接混淆:不是认错品牌,而是误认关联
本案最颠覆大众固有认知、也是亟需厘清的法律误区,集中在混淆认定层面:大众普遍疑惑,十几元的平价茶饮与数万元的LV高端箱包,客单价、品牌定位、消费场景悬殊极大,普通消费者根本不会将二者产品本身认错,何以判定茉莉奶白构成商标混淆侵权?这也是本案极具普法价值的核心要点:本案并未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而是基于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商标近似,认定构成间接混淆,进而以此界定侵权行为。
首先需要明确的基础事实是:LV已在第43类咖啡馆服务、第21类杯具、第18类箱包、第16类包装纸袋等多个类别注册了涉案四角星图形商标,依法享有核定品类内的专属商标专用权。而茉莉奶白的核心茶饮服务、配套饮品杯、外包装纸袋、衍生箱包周边等经营品类,与 LV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 服务高度重合,构成相同或类似。因此,本案本质上是同类范畴内的商标近似侵权。
在此基础上,本案法律适用中的核心问题,是对商标法混淆规则中“间接混淆”的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制的混淆,不只有“把 A 品牌当成 B 品牌”的直接混淆,还包含误认为二者存在联名、授权、控股、合作等特定商业关联的间接混淆。商标的核心功能,是维系品牌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保障市场识别秩序与商誉归属。攀附他人成熟商誉、制造虚假关联,同样会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误导公众认知、不当侵占权利人的市场商誉,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不存在消费者误以为奶茶出自LV的情形,但公证的大量社交平台评论印证了间接混淆事实:小红书、抖音、微博大量用户留言“这是跟LV联名了吗”“LV里LV气还挺高级的”“这是奶白和LV联名了吗”,足以证明普通公众看到茉莉奶白杯身、手提袋、香薰上的图形,会联想到LV老花体系,并推断双方存在商业合作。这种基于标识近似产生的关联关系误认,精准契合商标法意义上的间接混淆构成要件,也是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的关键事实依据。
三、奢侈品高商誉VS新茶饮的视觉内卷:颜值经济下的营销捷径
对本案进行分析会发现,这场纠纷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奢侈品商标的特性,恰好高度契合了新茶饮行业当下的发展需求。本案判决,也撕开了颜值经济盛行背景下,新消费行业潜藏的“捷径式营销思维”,揭露了视觉营销背后存在的合规隐患。
一方面,奢侈品类商标具有强显著性与高攀附价值。奢侈品的核心商业逻辑,早已超越产品本身的实用价值,集中体现为商标符号价值的长期沉淀。品牌通过高端定位塑造、稀缺营销、百年品牌叙事与精细化运营,将简单的图形标识,固化为大众认知中的高级感、精致感与身份标签,形成极高的获得显著性与品牌溢价。这种自带高端调性的视觉符号,具备天然的流量吸附能力,也让奢侈品商标成为商业攀附的高发领域。借用近似视觉元素,可低成本嫁接高端品牌调性,快速获取消费者好感度,实现品牌形象的越级提升。
另一方面,新茶饮行业同质化严重、竞争激烈的行业现状,为攀附行为提供了现实的滋生土壤。历经多年高速发展,新茶饮赛道已进入存量竞争阶段,各大品牌在茶底配方、原料选材、产品口感上高度趋同,依靠产品口味构建长期差异化壁垒的难度持续加大。在此背景下,营销赋能、视觉造势、流量引流成为行业通用竞争手段,而视觉体系差异化更是成为品牌突围的核心抓手。
其一,品牌联名成为行业常态化营销路径。新茶饮与高端品牌、知名IP联名早已成为主流营销模式,消费者早已形成“茶饮品牌高频跨界联名”的固有认知。正如本案判决所说:“鉴于奶茶茶饮行业普遍存在与高端商品或知名品牌联名宣传、推广产品的情形,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不会将被诉产品误认为来源于路易威登,但可能会误认两者之间存在联名或其他特定关联关系”。行业内联名营销的普遍存在,为本案间接混淆的成立提供了扎实的事实基础。
其二,社交属性驱动视觉营销内卷。现在大家买奶茶,早已不只为一杯饮品买单,精致手提袋、氛围感杯套、出片门店,都是加分项,能随手拍照发社交平台的属性,慢慢成为左右下单的重要因素。数据显示,新式茶饮的核心消费群体是90后女性,这恰恰是社交分享、颜值消费的主力军。而极具辨识度的品牌视觉,能够为用户提供优质社交素材,触发自发晒图传播,为品牌带来海量免费公域流量
在此背景下,行业正逐渐形成一种默契:一套有记忆点的视觉体系,是低成本打造品牌差异化、快速抢占用户心智的最优路径。而借用成熟的高端视觉符号,能省去从零搭建原创视觉、培育用户认知的漫长周期,短期引流效果十分直观。但这条捷径,极易踩在知识产权侵权的红线之上。
结语
平心而论,这份判决在法律层面是经得起推敲的。事实查明扎实,说理也严谨,对于权利商标与公共文化资源之间的界限划分,以及间接混淆的论证,都给出了清晰的逻辑链条。对于被告的各项抗辩,也不回避、不敷衍,一一予以回应。单从司法技术层面看,这是一份有诚意的判决。
但法律上的周延,并未换来舆论上的平息。相反,“LV垄断中华传统纹样”的叙事持续发酵,逐渐演变成对外企在华维权正当性的质疑,以及冲向承办法官的网暴。这场风波里,对于判决的理性讨论,被淹没在了“文化保卫战”的激烈情绪当中。法律与舆情的撕裂,本质上是专业判断与直觉正义的认知错位。弥合这道裂痕,既需要用更贴近大众的方式传递裁判逻辑,也需要公众在情绪之外,给予法律技术以应有的尊重。
这场案件的价值,不在于一纸判决的胜负,而在于迫使我们思考:在文化自信日益增强的今天,如何平衡创新保护与公共文化自由,如何既尊重合法权利又不让法律沦为情绪对立的牺牲品。答案远非此案所能穷尽,但每一次争论与思辨,都在让边界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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