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北京法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北京法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及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就今后北京法院是否进一步加大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等问题答知产财经问。
张晓津表示知识产权领域的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中赔偿损失的一种特殊计算方式。这项制度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在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惩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提高侵权成本的司法需求。2023年,北京法院共有26件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总体数量较2022年增幅明显。张军院长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的“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既是对案件数量、判赔数额方面提出的要求,也包含了依法规范适用的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简称《审理指南》)第一条“适用原则”中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坚持依法适用、积极审慎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基础上,实现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遏制作用。”这也是北京法院在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始终坚持的审理原则。重点体现了三层涵义:一是强调“依法适用”原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原告针对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法院基于原告的请求,应当依法审理;再如,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二是坚持“积极审慎”原则。为贯彻中央、最高法院,以及北京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决策部署,对于满足惩罚性赔偿法律适用要件的案件,严格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审慎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的基数、倍数,使赔偿数额的确定与侵权行为主客观情节相匹配,实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创新保护力度的效果。三是实现对故意严重侵权行为的遏制作用。张军院长在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严格保护理念,重在依法从严惩治、依法及时救济,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既打击故意严重侵权行为,也对类似行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因此,北京法院将继续规范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落实严格保护理念,激励创新创造,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