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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芳:混淆行为的制度架构与法律定位

2025-11-05 09:09来源于 《法学家》2025年第5期
混淆行为居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首,2017年和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均将其作为重点条款,不断明确其法律定位和完善内容。经历次法律修订,混淆行为条款经历了由混杂到单一、由仿冒标识行为到市场混淆行为以及由封闭性规范到开放性规范的立法转变,形成了以所有混淆行为为调整对象、以足以产生市场混淆为根本要件并兼有开放性和排他性的制度架构和法律定位。混淆行为条款并不限于商业标识的混淆,还应包括其他任何混淆行为以形成一种领域性法律调整的闭环,并应当排除依照一般条款认定同类行为,因而呈现出“自身违法”、领域性与排他性的法律特性。在竞争自由与竞争公平不同模式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适用应当坚持市场混淆的强约束,选择竞争自由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防止泛泛地依据“搭便车”“不劳而获”之类的公平竞争观念,不适当地扩展商业标识或者相关商业成果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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