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橙子 知产财经
近日,代表音乐唱片行业几家最大公司的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起诉了两家AI音乐初创公司Suno和Udio,指控他们在训练AI工具时,涉嫌侵犯了音乐版权。美国唱片业协会要求禁止两家公司使用侵权材料,并针对每件侵权作品索赔15万美元的赔偿金。该案的提起再次引起了行业对于AI产业在音乐版权保护方面的探讨,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受到合理使用的豁免?音乐版权人应如何应对生成式AI训练数据行为?人工智能生成音乐应给予何种保护模式?基于此,知产财经就以上种种疑问向行业专家学者探究答案。
AI生成音乐与数据训练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模型技术的应用与普及,音乐制作领域的创新和变革也愈发显著。《202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显示,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新需求的推动下,我国音乐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的丰硕成果。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音乐产业总规模约4695.62亿元,同比增长10.75%,音乐消费呈现蓬勃活力。然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研发阶段需要投入海量数据进行训练,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对大量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样本进行学习和模仿,其必然涉及对作品的复制使用,从而引发版权法对这种行为的规制。
那么,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可受到合理使用的豁免?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认为,“依照版权法,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事前授权’,如果未经授权即予使用,除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否则都将构成侵权。但根据现行版权法,利用他人作品训练人工智能,并不符合版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合理使用情形,因此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
有观点认为,为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应将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视为合理使用。现行版权法对合理使用采取半封闭的立法模式,即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时利用该条直接规定使用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陈锦川表示,其并不赞成有关合理使用的方案。
实践中,合理使用通常是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至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或者是否满足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四要素”,则需要根据个案判断。一般而言,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需要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三步检验法来判断,即只能在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使用作品,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美国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判断法与此类似,但更具体,即在判断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要看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版权保护作品的数量和比重以及使用对版权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
“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训练生成式AI生成音乐属于作品使用行为。在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包括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同时,还需要看其是否违反合理使用规则。如果训练生成式AI生成的音乐与被训练的音乐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就会对被训练的作品的市场和价值产生消极影响,这样就不构成合理使用。反之,如果符合三步检验法或四要素判断法的要求,则构成合理使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胡开忠教授表示。
己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克峰律师认为,当前在我国的著作权法框架下,使用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进行AI训练的行为,严格来说是构成侵权的。他提到,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情形采取有限列举模式,涉及十二种情形,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设定了约束要件,亦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而生成式AI的训练过程并无法纳入现行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具体类型,且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出于商业目的,使用量也十分庞大。而从替代效果上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入相关市场,会对版权作品形成冲击甚至替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有“尊重知识产权”的规定。因此,从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被认定构成侵权而非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
音乐版权人如何应对训练数据行为?
美国唱片业协会对Suno和Udio公司的起诉并非首例,2023年10月,环球音乐等音乐出版商起诉亚马逊支持的人工智能初创公司Anthropic,指控该公司滥用受版权保护的歌词训练其聊天机器人Claude。随后,音乐出版商们向美国田纳西州纳什维尔联邦法院提出禁令申请,寻求禁止Anthropic在案件审理期间使用未经授权的出版商歌词副本训练未来的AI模型,并要求Anthropic在其现有的AI模型中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输出复制、传播或显示出版商的歌词。那么,音乐版权人该如何应对生成式AI训练数据行为,保障自身权益?
“这个问题很难,AI模型的‘黑箱’性质使得很难确定生成的音乐中有多少来自特定的受保护作品。这极大地影响了侵权取证、侵权认定和损害赔偿的计算。”赵克峰律师坦言,“在著作权法语境下,音乐版权人一方面要对自己的音乐作品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数字水印、内容识别等,持续监控音乐作品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应对未经授权的使用。就维权措施而言,可以发送侵权通知、律师函甚至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其版权作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权利人可以采用加密、访问控制等技术,限制作品被AI轻易抓取。在用户协议中,标明禁止特定或全部爬虫抓取等。我们在一系列数据案件中,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可以参照下微博诉简亦讯案,我认为可以部分解决未经授权抓取和使用的问题。”
在他看来,版权人也可以在作品发布时作出拒绝作品被用于AI训练的声明。实践中,已经有艺术家在演出时要求项目方签署非AI使用的承诺书。尽管这种声明或承诺不能完全杜绝作品被未经许可用于AI训练,但在未来维权时(尤其是不正当竞争诉讼)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对于音乐版权人来说,具有高效、敏捷的版权保护监测技术手段,先发现问题,再对应解决尤为重要。“发现问题之后,可根据情况寻求专业帮助,分析相关行为,并判断后续是否通过协商或其他方式保护自身权益。”刘锦丽律师说道。
复杂性是否远超现有各国法律框架的预期?
5月21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人工智能法》,作为全球首部人工智能(AI)领域全面监管法规,引起了全球范围的关注和讨论。欧盟《人工智能法》认为,通用人工智能模型,特别是能够生成文本、图像和其他内容的大型生成模型,为艺术家、作者和其他创作者及其创意内容的创作、分发、使用和消费方式带来了独特的创新机会,但也带来了挑战。此类模型的开发和训练需要访问大量文本、图像、视频和其他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文本和数据挖掘技术可广泛地用于检索和分析这些受著作权和相关权保护的内容。如果不存在适用相关著作权例外和限制的情形,其对受著作权制度保护内容的使用都需要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此外,就域外实践而言,美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换性使用”是非常重要的抗辩。AI训练可能被视为高度转换性的使用,因为它不是简单地复制原作,而是从中提取特征和模式来创建新的作品。英国和日本也已经引入了数据挖掘和文本分析的版权例外,但这些例外通常有非商业用途的限制条件。欧盟正在讨论的AI法案可能会对AI训练中的版权问题产生影响。但是,由于AI训练所使用的语料往往跨越国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也可能会造成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这使得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因此,该问题的复杂性远超出现有各国法律框架的预期。针对此,赵克峰律师表示:“未来可能需要各国立法者、法院和国际组织共同努力,制定专门针对AI的版权规则甚至财产权规则。在此之前,企业和开发者应当谨慎行事,可能需要寻求明确的许可或采用风险缓解策略。同时,权利人也应当考虑如何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适应和利用AI技术带来的新机遇,而非只是一味抱怨。”
韬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锦丽律师指出:“目前有些国家比如日本在探索从立法层面应对相关问题,比如分为开发/训练端以及生成/使用端去探讨相关行为。对于训练端,采取满足一定条件的豁免方式。比如需满足‘非享受目的使用’以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利益’的相关要求。但即便存在立法,都还是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去分析。”
AI生成音乐究竟应予以何种保护?
目前,现有版权法的规定让行业人士陷入了“精神分裂”的境地。一方面,现行版权法强调“人”的创作。AI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人还是机器,“人”输入的prompts在AI作品的创作中到底起到了多大作用,这一点上众说纷纭,法院的一些探索,在理论界也引起了较大争议。
同时,众多音乐人士也呼吁制定新的法律来保护音乐版权。2024年3月,田纳西州州长Bill Lee签署了一项名为《确保肖像语音和图像安全法案》(ELVIS)的法案,旨在保护包括音乐家在内的艺术家免受人工智能未经授权的使用,将“保护词曲作者、表演者和音乐行业专业人士的声音免受滥用人工智能的侵害”纳入其中。然而,法案并未对声音权以外的权利作相关规定,AI生成音乐究竟应予以何种保护模式?针对这个问题,各位专家也有不同的观点。
胡开忠教授认为,从国际上主流的观点看,纯粹的人工智能生成音乐不应获得版权保护,在未来,考虑到产业界或人工智能利用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的投入,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通过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给予一定程度的弱保护,甚至可以考虑探索建立一种新的无形财产保护模式,但其保护力度应弱于知识产权专有权保护模式。
“在现有版权法框架下对AI音乐进行保护的确存在理论和实践困境。从更长远和根本上看,针对AI生成内容设立专门的财产法律制度是必要的。未来应建立一套新型知识产权制度,专门规范AI生成作品的权属、许可、交易、侵权认定与救济等问题。这一制度应平衡好AI企业、数据提供者、使用者等各方利益,既要激励创新,又要防止垄断,促进AI产业健康发展。在现在过渡阶段,可考虑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有法律工具为AI作品提供一定保护。将AI作品视为一种‘竞争法上的利益’,也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赵克峰律师表示。
刘锦丽律师根据她此前参与的专题研究经历指出,AIPPI(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在其举办的2019伦敦世界知识产权大会上发布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问题决议》。根据该决议,对于AI生成物整体而言是倾向于保护的,且希望在全球统一或协调相关保护。其中对于是否可构成版权作品的关键点在于生成过程中是否有人类干预。
AI生成音乐与版权人共赢之路在何方?
据《中国数字音乐平台发展现状与展望》显示,各大平台将AI与各自平台的核心技术进行融合,推出了AI音色、AI歌曲、AI制谱、AI制作等丰富多彩的玩法与特色。例如,酷狗音乐的AI音乐魔法和音乐制作人功能,将AI技术融入音乐创作中;网易云音乐和小冰公司共同推出了AI音乐合成软件“X Studio”;《王者荣耀》在2023年11月新发布的朵莉亚主题曲《人鱼之歌》运用AI演唱,在专业级演唱家都难以完美演绎的超高音域中使用了AI训练的声音,对歌曲进行了完美的演绎。由此可见,AI技术在数字音乐平台的应用展现出了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拓展,AI将在音乐创作、表演、传播和用户体验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个过程中,AI企业必然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及诉讼。如何消除不确定性,实现AI企业与版权权利人的利益共赢显得尤为重要。
“在目前的国情下,我们既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的发展,但是也要重视维护版权人对其作品应有的利益。因此,本人更赞成采用对版权人给以补偿金的方式,或者可以考虑修改版权法时,将人工智能开发者对数据的挖掘和使用规定为法定许可。当然不管是采取‘补偿金’的方式还是‘法定许可’,都需要完善和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陈锦川表示。
此前,行业已针对是否对部分权利进行集体管理、是否设立相关法定许可制度等等问题展开讨论,但尚未有定论。刘锦丽律师认为,“最基本的还是需要双方加强沟通,明确具体的使用方式,寻求利益的平衡,力求实现共赢。”
5月,OpenAI宣布与新闻集团(News Corp)达成多年期协议,获得主要新闻和信息出版物的当前和存档内容,该交易为期五年,交易价值或超过2.5亿美元,似乎为版权人和AI企业开创了合作思路。
“这是一种双赢的保护方式。OpenAI在进行人工智能训练时,以现有的技术来看,更多的是对现有作品进行利用,如对内容进行分类、摘取、修改语言表达等,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在现有作品或信息的基础上完成的,而且这些利用行为具有营利性。如果OpenAI在进行人工智能训练时大量利用他人作品而不给予一定的补偿,对著作权人不利。”胡开忠教授表示:“在传统环境下,虽然存在引用这些作品利用行为,但引用的数量较少,传播范围有限,对作者利益损害不大。但在人工智能训练时,作品中的每个部分都有可能被训练而且被改写为生成物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说,对原作品的利用程度非常大。尽管生成物貌似与原作品不一样,但人们依然可以看出原作的痕迹。这种行为已与传统的引用行为明显不同。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采用法定许可使用方式,要求人工智能企业在数据训练中给予版权人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促进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应当是最优的解决方案。”
赵克峰律师则更关注交易中体现的“利益共享”精神。他指出,OpenAI通过支付许可费的方式,与内容创作者分享了AI应用带来的经济利益。新闻集团获得了内容授权费,体现了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也为其数字化转型探索了新的盈利模式。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实现了共赢,为AI企业和内容创作者的合作树立了典范。另一方面,我们期待市场主体在诉讼中不断探索各自的边界。如上所讨论,各国对于AI训练使用版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均无定论。通过诉讼,法院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相关问题作出裁判,这有助于厘清法律边界,为立法提供参考。一系列判例的形成,将推动AI版权保护制度的逐步完善。而面对法律诉讼的压力,OpenAI等企业开始更加重视训练数据的合规性,完善许可机制,规范使用行为。围绕正在进行的案件,学界、业界、媒体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涉及伦理、法律、商业模式等诸多方面,这些讨论也同样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AI生成内容版权保护的认识,为未来制度设计凝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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