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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维:著作权法中的创作控制论——兼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

2026-02-26 11:40来源于 《财经法学》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为揭示创作行为的本质提供了契机。根据创作控制论,文艺创作的过程是一种心理机制的呈现,受到艺术形象思维的牵引,是动态实现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相统一的过程。著作权法接受了创作控制论,不要求人类对创作过程具有完全或精准的控制力。生成过程可由用户控制,受用户的艺术形象思维的指引,人工智能、人工智能设计者对创作过程的影响都不构成“控制”。应当在构思和执行的过程中判断独创性。静态地以艺术作品的最终形式或者最初阶段的表现形式为独创性判断标准,错置了艺术形式与艺术内容的关系。只要用户在提示词阶段的构思满足了“可视化构思”的要求,即可通过“控制”要素的执行转化为表达。为满足这一要件,可要求用户保留构思过程中的可视文本,也即用户在提示词之外还对脑海中的艺术形象形成了固化的可视文本,以此证明“可视化构思”的存在,并有助于著作权侵权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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