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侯玉静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与移动终端的深度融合,AI智能体通过跨应用代理执行复杂操作引发多重法律争议,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核心。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法与比较研究法,梳理GUI模拟操作、API接口调用与Agent-to-Agent(A2A)协议三种技术路径,结合2025年底以来“OpenClaw龙虾热”引发的行业范式转变,重新审视AI智能体的正当性边界。研究发现,“浏览器屏蔽广告案”的裁判逻辑不适用于AI智能体场景,既有商业模式并非法律保护对象;遵循A2A、MCP等开放协议的跨应用交互应享有正当性推定。本文提出以“双重授权原则”作为判断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标准,建议构建基于风险分级的分类治理框架,推动AI智能体从“侵入式操作”向“协作式交互”转型。
关键词: AI智能体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双重授权原则 Agent-to-Agent协议 OpenClaw龙虾热 网络不正当竞争
一、技术背景:AI智能体的功能演进、技术路径与生态范式转型
(一)AI智能体的技术实现路径
AI Agent(智能体)是一个能够自主感知环境、进行决策并执行动作以完成特定目标的智能系统。本文采用“AI智能体”[1]这一译法,以区别于传统的“手机助手”类资源聚合软件,并暂避“代理”可能涉及的法律人格与责任归属[2]争议。
当前,AI智能体代理用户完成特定任务的技术实现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路径,其法律属性与合规风险存在本质差异。
1.GUI模拟操作路径(侵入式路径)
GUI模拟操作路径(侵入式路径),即AI智能体在图形用户界面(GUI)中模拟用户操作(如点击、输入、滑动等),来实现与图形界面的交互。GUI代理并非通过程序接口工作,而是模拟人类用户“观察”屏幕,进而执行点击、输入等操作。这种代理需要具备视觉理解能力,能够识别屏幕上的各种元素,理解界面布局,然后规划出完成任务的操作序列[3]。
在涉及手机等移动应用生态系统时,由于移动应用通常作为封闭生态系统运行,很少提供外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访问,GUI代理成为了实现跨应用自动化或者说规避移动应用限制的重要手段。这也是“豆包手机”产生争议的技术背景。
2.API接口调用路径(协作式路径)
API接口调用路径(协作式路径),即AI智能体通过调用其他服务提供的API接口来完成特定任务或获取数据,自身不做核心计算或内容生成,主要做请求转发、协议适配和结果整合。API代理可以理解为一种“幕后工作者”,直接与软件的“大脑”对话,其能力完全取决于开发者提前准备的“工具箱”[4]。
3.Agent-to-Agent(A2A)协议路径(生态协作路径)
2025年4月,谷歌在Cloud Next大会上开源了A2A(Agent-to-Agent)协议,随后获得50余家企业联合支持,包括Atlassian、Box、Cohere、Intuit、LangChain、MongoDB、PayPal、Salesforce、SAP、ServiceNow及Workday等[5]。A2A协议旨在解决智能体之间的横向协同问题,使来自不同厂商、运行在不同框架下的智能体能够像人类团队一样进行分工与协作[6]。
A2A的核心组件包括“智能体卡片”(Agent Card)和“任务对象”(Task Object)。智能体卡片详细描述Agent的能力、认证要求、输入输出模态以及支持的技能,使Agent能够相互发现并评估协作可能性;任务对象则负责管理跨Agent工作的全生命周期,包括提交、执行中、需要输入、已完成、已失败等状态转换,为长达数小时甚至数天的异步协作提供技术保障[7]。
A2A协议与Anthropic于2024年底提出,并于2025年得到OpenAI、谷歌及微软全面响应的MCP(Model Context Protocol,模型上下文协议)形成互补:MCP解决Agent与工具/数据的垂直连接问题,被称为Agent时代的“USB-C”标准;A2A则解决Agent之间的横向协同问题[8]。2025年12月,MCP被正式捐赠给Linux Foundation旗下的智能体AI基金会(AAIF),标志着该协议从企业私有标准走向全球中立治理[9]。
(二)国内外AI智能体发展路径比较与生态位分析
1.国内路径分化
以“豆包手机助手”为代表的“屏幕读取+事件注入”(INJECT_EVENTS)路线,因无需应用配合而易引发数据与权限争议。实际上,小米小爱、荣耀YOYO等手机厂商原生助手也拥有注入权限,华为小艺智能体亦可完成跨应用、多步骤的复杂操作流程,这当然也难免与移动应用开发运营者发生冲突。华为小艺、小米小爱等手机助手一度都可以打开微信帮助用户回复消息,但这些功能后续陆续下架[10]。
值得关注的是,华为在后续AI智能体开发中改进了技术路线。小艺是华为打造的系统级AI助手,现在,华为高端机型均内置多个小艺智能体,可实现从帮做深度研究、一句话修图到协同鸿蒙应用智能体处理衣食住行等一系列功能。在数据安全以及与其他开发者协作方面,华为走出了一条新路。以“华为小艺”为代表的系统级智能体,基于“鸿蒙智能体框架”(HMAF),通过意图框架、标准化Agent通信协议与开发者协作,致力于构建系统、应用与智能体间的开放协作生态,强调数据最小化、工具标准化与安全可控[11]。
豆包手机助手正通过与vivo、OPPO、荣耀、三星、努比亚等主流手机厂商的深度合作,广泛接入各厂商的手机助手生态,月活用户已达1.57亿,定位为行业赋能者,有望成为AI手机的“标配”中枢[12]。
2.国外路径现状
苹果手机的AI功能主要聚焦在Siri搜索、文字智能工具、点击创作、生成图片、以图搜图、编辑图片、替代阅读写摘要、通话翻译等功能[13]。谷歌Pixel手机中的智能体Gemini功能有所加强,除了语音交互、实时翻译之外,在合适的软件场景里还可自动弹出根据用户数据历史、日程和时间轴提取的信息[14]。三星手机押注谷歌AI,可以实现提前叫车、跨应用操作等功能[15]。
总体来说,目前,境外手机品牌多聚焦于语音交互、内容生成、实时翻译等“非侵入式”功能,尚未大规模推行跨应用自动操作,态度相对更为谨慎。但随着A2A协议的推广与MCP的标准化,国际主流厂商正从“功能叠加”转向“生态协作”。
(三)“OpenClaw龙虾热”:技术生态的范式转变与政策响应
2025年11月,一款名为OpenClaw(又称“龙虾”)的开源智能体框架在硅谷开发者社区爆发式传播,随后迅速席卷中国市场,形成所谓的“龙虾热”[16]。OpenClaw的核心创新在于:在用户授予充分系统权限后,它能够自动驱动大语言模型操作计算机、调用工具,并通过与飞书等应用通信执行任务。截至2026年3月,OpenClaw在GitHub上已获得超过28.5万星标,成为该平台上星标数最高的开源项目[17]。
NVIDIA创始人黄仁勋在2026年3月的摩根士丹利TMT会议上评价称:“OpenClaw可能是迄今为止发布的最重要的软件。”他指出,OpenClaw发布后三周内的下载规模,相当于Linux 30年的成就[18]。
“龙虾热”引发的大厂态度转变,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标志性意义:
首先是从质疑到追随。目前,几乎中国所有大型科技公司(包括阿里巴巴、字节跳动、腾讯、百度等)均在部署或整合OpenClaw;大模型公司(如月之暗面、智谱AI、MiniMax)也推出了针对OpenClaw的专属编程模型订阅套餐[19]。这一转变标志着头部科技企业从“封闭防御”转向“开放拥抱”,从将AI智能体视为生态威胁转变为将之视为技术合作伙伴。
其次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OpenClaw龙虾热”引发地方政府快速响应。2026年3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率先发布《支持OpenClaw&OPC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业界称为“龙虾十条”),成为全国首个针对开源AI智能体项目出台专项扶持政策的地区。该政策提出打造“龙虾服务区”免费提供OpenClaw部署服务、开放低空经济等领域高质量脱敏公共数据、对关键代码贡献者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为种子期OPC项目提供最高1000万元股权投资支持等具体措施 。这一区级政府的快速响应,标志着地方政府对AI智能体从审慎监管转向积极拥抱的态度转变。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孤立现象。在龙岗区发布“龙虾十条”后仅3天内,无锡高新区、苏州常熟市、南京栖霞高新区、杭州萧山区等长三角多地相继推出类似政策 ,形成从“大厂追随”到“地方政府竞赛”的连锁反应,印证了“龙虾热”后政策环境的根本性转向。
最后是司法导向的潜在影响。大厂态度的根本转变与地方政策的支持,必将影响未来司法判决的导向。当行业主流从对抗转向协作,当技术标准从私有接口转向开放协议,法院在判断AI智能体行为的正当性时,将不得不重新审视“妨碍、破坏”与“不正当获取”的认定标准。特别是当A2A、MCP等协议成为行业事实标准,严格遵循此类开放协议的跨应用交互,很可能被视为符合商业道德与行业惯例的正当行为。
(四)技术路线差异背后的生态逻辑与核心原则
国内外AI智能体在技术路径上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不同的生态构建哲学与合规意识。一个必须明确的核心原则是:手机操作系统或系统级AI智能体不得滥用其底层系统权限,不得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操作其他应用程序(App)或获取其内部数据。操作App并获取其数据,应获得用户与App开发运营者(平台方)的双重明确授权——此即本文提出的“双重授权原则”。缺少任何一方的授权,都可能构成不正当行为。
豆包手机助手的“绕开接口”模式,虽在短期内实现了广泛的功能覆盖,但本质上是在缺乏App方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系统权限进行“侵入式”操作。这种模式可能冲击现有应用开发者对自身产品交互流程、数据接口和商业模式的自主控制权,破坏了应用与操作系统之间既有的权限边界与信任基础。
相比之下,华为HMAF与A2A、MCP等协议倡导的协作模式,则试图在操作系统层面建立一套规则清晰、权责对等的智能体交互标准,其本质是推动生态从“应用孤岛”转向“智能体协同”,并要求智能体通过标准化、经App方认可的接口进行交互,这符合双重授权原则,也与《2024 AI原生应用生态白皮书》中指出的未来竞争是“生态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竞争”的判断相契合[20]。
二、法律分析:AI智能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与正当性边界
(一)历史纠纷回顾与规范演进
手机厂商与App开发者因智能体功能产生的冲突早有先例。2017年,华为荣耀Magic手机因通过系统级功能读取微信聊天内容并进行智能推荐,被腾讯指控侵犯用户隐私与数据权益。在工信部协调下,该功能最终下架[21]。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数据归属、用户授权边界以及生态控制权的争夺。历史表明,未经应用方同意,通过系统特权获取和应用内数据,即违反了双重授权原则,极易引发激烈的生态冲突与法律风险。
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以及2025年第二次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为规制AI智能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基础。在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新民事案由中,相关纠纷被明确列为第四级案由“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纠纷”与“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纠纷”[22]。
(二)竞争法分析框架的重构:超越“浏览器屏蔽广告案”的逻辑
在分析AI智能体模拟点击行为的正当性时,必须首先澄清一个关键误区:既有商业模式和利益,从来都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独立保护对象。
在“浏览器屏蔽广告案”(如“极路由案”“世界之窗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侧重于:浏览器通过技术措施过滤视频广告,破坏了视频网站“免费内容+广告”的商业模式,损害了其基于广告收入的合法利益。然而,这一裁判路径在适用于AI智能体场景时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根本性局限。
一是行为性质的本质差异。浏览器屏蔽广告是消极的“阻断”行为,直接破坏他人产品的核心功能(广告展示),且通常不提供替代性价值;而AI智能体模拟点击是积极的“替代执行”行为,其目的是为用户提供更高效的任务完成方式,往往创造新的用户价值(如自动化比价、智能回复)。一言以蔽之,前者是“破坏性干扰”,后者是“功能性替代”。
二是竞争关系的结构性不同。浏览器与视频网站在注意力经济中存在直接的零和竞争关系;而AI智能体与App之间更多是互补与协同关系——智能体的存在依赖于App的功能完整性,其目的是增强而非取代App的用户粘性。正如艾媒咨询CEO张毅所指出的:“微信在社交、支付等领域的核心功能,高度依赖真实的用户交互来维持生态的活跃与稳定。AI的自动化操作很容易破坏这种平衡。极端情况下,可能出现机器人群发广告、自动点赞刷量、批量评论等行为,可能扰乱整个内容和社交生态的氛围。这是微信非常现实的顾虑。”[23]但这种顾虑应通过技术规制与协议规范解决,而非简单否定智能体的价值。
三是创新激励的考量维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鼓励创新,而非固化既有的商业形态。更准确地说,“我国执法司法实践应该更多地关注动态竞争除确有必要和正当性外,不简单地保护静态利益”。[24]浏览器屏蔽广告案的裁判隐含了对“免费+广告”这一特定商业模式的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有限的——当新技术提供更优的用户体验、更高的社会总福利时,法律应当允许商业模式的迭代,而非保护既有利益免受竞争冲击。
因此,判断AI智能体模拟点击行为的正当性,不能简单比照“浏览器屏蔽广告案”的裁判逻辑,而应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范目的,重点考察:(1)行为是否实质性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2)是否规避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数据;(3)是否损害用户利益(如隐私、安全、选择权);(4)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如制造虚假流量、破坏信用体系)。
(三)违反双重授权原则的复合法律风险
仅凭单方(用户)授权而绕过App方的GUI代理式AI操作模式,可能同时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多重法律规范,产生复合性风险。下面将聚焦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
1.妨碍、破坏合法网络产品或服务
通过模拟点击侵入并自动化操作App,干扰了应用设计的正常交互流程、功能完整性及安全防护体系。例如,自动回复消息、批量操作,可能破坏社交平台的真实互动生态。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此类行为最可能触犯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兜底条款“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2.不正当获取、使用数据
通过屏幕读取直接抓取App内数据(包括非公开的界面信息、结构化数据等),实质是绕过了App方为保护数据设置的技术与管理边界。即使有用户授权,该行为也可能因“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而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经营者合法控制的数据”,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3.损害用户长远利益的考量
前述行为可能侵害用户通信秘密与隐私,加剧信息安全与金融风险,损害用户长远利益,这些损害后果可能影响“行为正当性”的认定。
(1)隐私与通信秘密风险。在用户未充分知情或仅作概括性授权的情况下,AI智能体读取并可能传输包含私人通讯内容、社交关系等敏感信息的App数据,涉嫌侵害用户的通信秘密和隐私权。
(2)安全风险。使用户数据脱离原始App的安全控制环境,将增加数据泄露、滥用风险。在金融、支付类App中,模拟操作可能绕过其专属的安全验证机制,为诈骗、资金盗用等行为打开后门。
(3)创新动力的削弱。替代性操作可能削弱用户与App之间的直接粘性,长远看可能影响App持续创新和服务优化的动力,最终损害用户体验和选择权。
(四)A2A与MCP协议路径的正当性推定
与GUI模拟操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严格遵循A2A、MCP等开放协议的跨应用交互,在法律上应享有正当性推定。
1.基于行业标准的合规性
当MCP被捐赠给Linux基金会、A2A获得50多家企业联合支持时,这些协议已不再是某一家企业的私有工具,而是成为事实上的行业标准。遵循此类标准进行的跨应用交互,可被视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要求的“商业道德”与“行业惯例”的行为。
2.双重授权原则的技术实现
A2A协议的“智能体卡片”机制要求Agent在协作前明确展示其能力、认证要求与权限范围,这实质上是要求获得App方(通过协议标准)与用户(通过授权确认)的双重授权。MCP的“基于令牌的细粒度权限控制”,同样体现了数据最小化与授权明确化的要求[25]。
3.安全与审计的可追溯性
A2A与MCP协议均内置了企业级安全机制与审计能力,使得跨应用交互可追溯、可验证、可问责,这与GUI模拟操作的“黑箱”特性形成鲜明对比,显著降低了法律风险。
三、范式转型:从“侵入式操作”到“协作式生态”的治理重构
(一)“OpenClaw龙虾热”后的生态治理新语境
“OpenClaw龙虾热”不仅是一次技术现象,更是一次法律与政策的范式转型契机。大厂态度从质疑到追随的转变,地方政府从审慎到支持的调整,意味着AI智能体的治理必须从“风险控制”的单向思维,转向“创新发展与公平竞争平衡”的双轮驱动。在此背景下,司法与监管部门应当:
首先,尊重技术标准的演化。当A2A、MCP等开放协议成为行业主流,应认可其作为判断行为正当性的重要参考。
其次,鼓励生态协作而非对抗。优先规制“侵入式”的GUI模拟操作,引导行业向“协作式”的协议交互转型。
最后,以保护用户利益为核心。将用户隐私、安全与选择权作为判断行为正当性的终极标准,而非简单保护App经营者的既有利益。
(二)确立双重授权原则,推动生态协作标准化
未来AI智能体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尊重并获取用户与App方双重授权的基础之上。对抗性、侵入性的路径不可持续,合作共赢是唯一方向。应积极倡导并采纳华为鸿蒙智能体框架(HMAF)、A2A、MCP等体现的生态协作理念,推动建立操作系统、应用开发者与AI智能体之间的标准化、合规化交互协议,其核心在于:
意图驱动,接口协作。用户表达目标,由系统或智能体框架通过标准化接口(需App方授权与提供)向App发送请求,由App自身或经其授权的服务完成操作,而非智能体直接“窥屏”模拟。
能力开放与可控。App通过自愿、安全的标准化接口(如API、A2A协议、MCP工具接口),可控地向智能体生态开放其部分服务能力,并保留权限管理与审计能力。
数据最小化、安全与权责清晰。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传输信息,数据交互需在用户和App方共同授权范围内进行,依托硬件安全环境与加密技术保障安全,并明确各方的数据保护责任。
这种模式将AI智能体从“外部侵入者”转变为“生态内受信的协作组件”,能从根本上化解法律风险,促进创新。
(三)实施基于风险分级的场景化分类治理
应根据应用类型、数据敏感度和AI智能体操作的影响,实施差异化规制。
在低风险效率工具类场景(购物比价、旅行规划、文档处理等)中,在获得用户明确授权,且通过App方提供的合规接口(如公开API、A2A/MCP协议)或与App方达成合作的前提下,对于此类提升效率的操作可持开放态度,并鼓励采用A2A协议实现跨应用比价、行程规划等功能。
在高风险核心生态场景(社交、内容创作、金融支付、医疗健康等)中,因此类应用涉及用户核心隐私、人身财产安全、复杂商业模式或特定行业监管,AI智能体的自动化操作必须严格遵循双重授权原则,并以App方主导或深度参与的合作模式为主。对于涉及模拟登录、支付、内容发布等核心功能,应予以严格限制或禁止,除非通过App官方深度集成或开放的安全接口实现。
在关键基础设施场景(操作系统、应用商店、基础通信等)中,对于掌握底层系统权限的操作系统厂商,应建立更严格的信义义务与“守门人”责任,禁止其利用系统优势进行“自我优待”或“数据劫持”,确保公平对待所有应用开发者。
(四)司法与行业共建:迈向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
1.司法层面的指引
应通过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明确将“用户与平台方双重授权”作为判断跨应用自动化操作、数据互通行为正当性的重要原则之一,并细化“合理必要范围”“有效技术措施”等认定标准。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建议引入比例原则和生态整体观进行综合权衡,不仅要考量技术创新与用户便利,更要充分评估行为对App经营者合法权益(包括数据权益、商业模式、功能完整性)、市场竞争秩序、网络安全以及用户隐私与安全的实际影响。
2.行业标准与自律层面
应鼓励和引导手机厂商、主流应用开发者、AI智能体提供商及行业协会,在网信、工信等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共同研究制定移动生态AI智能体交互行业公约、数据安全协作标准与合作协议范本,明确各方权责,建立公平、透明、可审计的协作机制与争议解决通道,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AI原生应用生态。
3.政策层面的支持
建议地方政府在支持AI智能体产业发展的同时,明确鼓励采用A2A、MCP等开放协议,将协议合规性作为产业扶持、税收优惠、算力补贴的考量因素,引导行业向标准化、协作式方向健康发展。
四、结语
AI智能体作为“AI原生优先”时代的先锋,正重塑移动生态,其发展必须恪守法律与伦理底线,坚持双重授权原则,尊重用户与开发者的合法权益。“OpenClaw龙虾热”的出现,标志着行业从封闭对抗走向开放协作的历史转折点,A2A、MCP等开放协议的兴起则为这种协作提供了技术基础。
未来,AI智能体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技术协作、法律规范、行业自律与司法智慧的多元共治。在竞争法的适用上,我们必须超越“浏览器屏蔽广告案”的固有逻辑,认识到既有商业模式并非法律保护的对象,真正需要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用户的长远利益与技术创新的持续动力。唯有在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取得平衡,构建基于规则的信任生态,方能实现可持续的智能时代发展。
注释:
[1]寿步:《人工智能中agent的中译正名及其法律意义》,《科技与法律》2022年第1期。寿步教授认为,“智能体”含义不准确,可能误导读者,与AI相关的agent的译名宜采用“行为体”。本文从行业惯例角度仍采用“智能体”译法,同时承认其法律人格问题仍存争议。
[2]郭少飞:《代理视域下人工智能体缔约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第3期。该文提出应糅合纯粹客体工具论与独立主体论,赋予人工智能体有限法律人格,使其作为背后主体的代理人。
[3]至顶科技:《微软揭示AI代理的两种“性格”:程序化精确派VS人性化交互派》,2025年7月31日。
[4]同注[3]。[5] Google Cloud, Announcing the Agent2Agent Protocol (A2A), Google Developers Blog, 9 April 2025, https://developers.googleblog.com/en/a2a-a-new-era-of-agent-interoperability/.
[6] warm3snow:《A2A协议深度解析:让所有AI Agent说同一种语言》,博客园,2026年2月24日。
[7]同注[6]。
[8]《2026 年智能体范式大爆发:从认知幻象到工业化协同》,2026年 2月11日。
[9] OpenAI、Linux 基金会:《联合创立 Agentic AI Foundation 公告》,2025 年12月9日。
[10] 张莹:《微信卧榻之侧,不容豆包酣睡?》,搜狐科技,2025年12月5日。
[11] 新浪财经:《HDC2025华为发布〈鸿蒙智能体框架白皮书〉,构建全新智能体价值网络》,2025年6月25日。
[12]新浪财经:《一天吃透一条产业链:AI手机》,2025年12月3日。
[13]张大帆:《国行iPhone开启苹果AI后的9个隐藏功能》,微信公众号,2025年12月23日。
[14]AppSO:《刚刚发布的Pixel10把iPhone画的AI大饼直接端了出来》,2025年8月21日。
[15]子旭:《手机要变天?三星全面押注谷歌AI,苹果华为彻底坐不住了》,深度观查,2026年1月7日。
[16] OpenClaw Lobster: The Reasons for Its Popularity and Who Benefits the Most, 36Kr, 10 March 2026.
[17] 同注 [16]。
[18] Jensen Huang, Morgan Stanley TMT Conference, 4 March 2026.
[19] 同注 [16]。
[20] 《2024 AI原生应用生态白皮书》。
[21] 《腾讯华为“数据之争”授权是尚方宝剑?App收集用户数据引担忧》,《新京报》2017 年8月11日。
[2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5年修订)》。
[23] 同注 [10]。
[24]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释论与适用》,中国法治出版社,2025年9月第1版,第92页。
[25] Model Context Protocol, MCP Protocol Specification, 2025, https://modelcontextprotocol.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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