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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迁: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争议的法治回应

2026-10-26 09:47来源于 《中国法治》
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了三大著作权争议,亟须法治回应。其一,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争议而言,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将“创作”理解为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表达性要素的行为,据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宜作为作品保护。其二,就人工智能生成侵权争议而言,应以权责统一视域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并可将“假定自然人测试法”作为确认权责的标准。其三,就人工智能训练争议而言,著作权法的基本理论难以为未经许可建立容纳海量作品的训练语料库提供正当性依据。应当立足中国现实,推进法治保障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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