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白池磊 知产财经
知产财经从海外媒体ip fray获悉,ITC工作人员就爱立信和联想间纠纷作出的意见的公开编辑版于近日公开,该意见指出,HEVC(高效率视频编码)标准必要专利(SEP)的义务不像蜂窝SEP那样受FRAND原则(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严格约束,HEVC专利权人只需进行谈判,即可获得禁令救济。ITC工作人员认为,爱立信与联想之间只需进行真诚谈判即可满足国际电信联盟(ITU)的要求,而无需具体的许可条款或完成许可。
在ITC第337-TA-1387号调查中,爱立信对联想提出了多媒体专利主张。此外,爱立信还对联想发起了另外两项ITC调查:一项涉及蜂窝SEP(337-TA-1375),另一项涉及非SEP(337-TA-1376)。此外,还有几项针对联想对爱立信的反诉的调查(337-TA-1388和337-TA-1397)。在多媒体调查(337-TA-1387)中,最近举行了证据听证会。随后,在11月中旬,ITC工作人员提交了关于补救措施的初步庭后简报,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考量的问题,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ITC进口禁令可能被否决。
该简报中较为有趣的部分是“RAND相关论点”。ITC工作人员批评联想的“FRAND”主张不够明确,未清楚表明其是公共利益论点,还是肯定性抗辩(在ITC工作人员看来,肯定性抗辩需要证明违约)。ITC工作人员认为:“联想公司似乎把RAND的论点视为肯定抗辩和337条款公共利益问题之间的某种未知混合体。”
ITC工作人员在FRAND分析的第一小节中强调了一点本不需要特别提及的内容,但联想显然混淆了不同标准,以至于ITC工作人员特别指出需要“证明与本次调查相关的标准制定组织(即国际电联,ITU)存在违约行为”。在此基础上,其提出三步测试法(联想对每一部分都负有证明责任):1.就所主张的专利存在FRAND义务(即适用于HEVC的任何RAND义务的范围);2.爱立信未能履行适用的FRAND义务;3.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排除性救济(美国进口禁令)将违背公众利益。
ITC工作人员对不同标准相关许可承诺的混淆提出异议(全部或部分),是因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该裁决恢复了联想对美国反诉讼禁令的申请。但该判决是关于ETSI的,因此ITC工作人员认为该判决与本案不符:“即使有该裁决,也没有一刀切的规则规定,如果投诉人被指控违反ITU专利政策规定的FRAND义务时,不得发布排除令。”其进一步指出,有证据表明“起草ITU专利政策的委员会审议并拒绝了限制对标准必要专利寻求禁令救济的权利的建议”。
简报中进一步解释道,联想甚至未能证明涉案专利受FRAND义务的约束,当然不符合爱立信的ETSI承诺,甚至不一定符合ITU承诺,因为联想未能提出必要性论据,更不用说与特定版本的HEVC有关的论据。ITC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私下达成的将专利视为标准必要专利的协议与本案无关,联想在国际电联协议的互惠条款下没有任何权利,其显然不拥有任何此类专利。
就ITU承诺而言,ITC工作人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似乎对ITU政策规定的义务范围是爱立信为获得许可进行真诚谈判这一点没有质疑。”这种“真诚谈判的义务并不要求具体的许可条款或完成许可”。就像欧盟委员会在2010年代初关于三星调查的公开声明中所说的那样,实施者只需准备进行谈判即可。因为证据表明爱立信和联想之间已经进行了谈判,所以ITC工作人员认为,国际电联的FRAND要求已经得到满足。
知产财经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附2024.11.19 ITC听证会案件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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