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科技公司与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公司名称中含有“法检”二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出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为: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检”字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北京某科技公司与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均为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者在二手车鉴定评估市场处于高度直接的竞争关系。
在案证据表明,北京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主体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某博士”服务名称进行经营推广,系某博士网站、 APP 的实际运营人,且注册有“某博士”等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某博士”品牌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曾用名为“黑龙江省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2022年2月变更名称,变更后名称中含有“法检”二字。自此,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深度绑定“法检”一词开展企业经营和宣传推广,无论是对外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等材料,抑或是其经营场所、工作服装、车身外观、抖音快手平台等,均标注有“法检”字样,并以“法检”名义开展网络维权。
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作为普通市场经营主体,其将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稳定指代关系的“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以“法检”名义提供一般性二手车检测鉴定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辩称,“法检”一词仅为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且不具有显著性,亦不会当然导致相关公众认为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存在固定联系,故将其作为企业字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
对此,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造成的影响,以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为标准,依法判定认为,被告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缺乏正当基础,具有可责性,会产生负面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法院认为,经过长期、稳定、广泛化的使用,“法检”一词已经与国家司法的特定语境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约定俗成的对应关系,成为指代二者的简称。基于二手车鉴定评估的行业性质和特点,同时综合考量“法检”一词自身含义、惯常使用场景、影响力等因素,即便“法检”一词尚有他义,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将其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亦缺乏正当基础,可能会产生不应由其享有的、来自社会公众及普通消费者的司法信赖效果。
其次,法院认为,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身为普通市场经营主体,其不仅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同时还将其作为服务名称进行宣传推广,无论是对外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等材料,抑或是其经营场所、工作服装、车身外观等,均标注有“法检”字样。故从某法检机动车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被诉虚假宣传行为,如宣称“人民法院入围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使用“类法徽”标志作为宣传背景等事实综合来看,某法检机动车公司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具有引导普通消费者误以为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有关联关系的主观意图,客观上亦会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均衡产生影响,故其行为具有可责性。事实上,证据显示,已有众多消费者对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使用“法检”一词产生质疑。进一步,针对“将‘法检’作为服务名称进行宣传推广”,考虑到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深度绑定“法检”一词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认定其易使消费者误以为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提供的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与司法机关相关或受到司法机关认可,已构成虚假宣传。
再者,法院认为,从消费者权益损害角度,将“法检”一词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提供的二手车检测与鉴定评估服务与司法机关相关联,使其产生不应由其享有的司法信赖效果,直接妨碍、侵害消费者的市场选择自由,最终导致消费者福利减损。从其他经营者利益损害角度,某法检机动车公司为获取竞争优势,并非通过诚信经营,努力提升自身服务质量或口碑,而是采取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方式来推广自身服务,这种参与竞争的方式和手段如果不加以规制,将在不当提高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同时,挫伤其他同业经营者诚信经营的积极性,抑制市场活力。从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角度,在“法检”一词清晰指代司法机关、特定语境的情形下,该标志的不当使用势必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竞争秩序,且从长远来看,有损于二手车的自由流通,阻碍二手车行业发展,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最后,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政党、党政军机关、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不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本案中,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体系化特征,其通过全方位、系统性绑定“法检”一词开展商业经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正当的商业道德。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定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将“法检”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予以规制。
(三)
此外,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通过抖音、快手、12348法律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了“人民法院入围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二手车司法鉴定甲级证书”“具有CMA资质”“注册二手车鉴定评估师157人,高级职称26人,博士7人”等大量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侵害一般消费者知情权,同时,针对“某博士”品牌发布贬损性言论,对“某博士”品牌造成不良影响,对其商业信誉、服务声誉带来损害,被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黑龙江某机动车鉴定公司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法检”的企业字号,并赔偿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及合理开支20万元。案件受理费36483.32元,由原告负担16483.32元,由被告负担2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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