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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恶意抢注商标“第一案”落槌

2024-04-11 13:39来源于 人民法院报
陕西高院二审判决:二上诉人停止使用含有“某贝”字样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西安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某贝”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二上诉人连带赔偿南京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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