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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财经获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上诉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唐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智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运达公司全部构成专利侵权,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专利产品的属性、运达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传感器的售价及传感器承载多项专利等因素酌情确定运达公司赔偿唐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无不当。
据报道,唐智公司成立于2001年,由军工企业中国航发动研所(608所)(原中国航空工业第608研究所)相关业务单元转型而来,专注于高端装备机械故障诊断与智慧运维,是国内轨道交通安全保障与智慧运维技术优势显著的企业。公司主要以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国航发动研所(608所)设备故障诊断研究室主任唐德尧研发的“广义共振与共振解调”等设备故障诊断技术为基础,开发了一系列设备故障诊断系统,产品为轨道交通机车车辆走行部动态在线故障监测诊断、服务安全运行和科学维修发挥了重大作用,其技术原创性和应用效果得到了业内公认。产品推向市场以来,在线发现了故障数万起,其中有安全隐患的故障数千起。
运达公司则起源于西南交通大学校办企业,公司主业包括为轨道交通业务领域提供智能解决方案及服务。2015年4月,运达公司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为创业板上市公司。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唐智公司以侵犯“压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230642661.6)、“护线套管”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230642658.4)、“柔性PCB板”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230643092.7)3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将运达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运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含有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传感器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在“压盖”“柔性PCB板”案中每案分别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在“护线套管”案中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类别产品,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看,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型、涉案专利产品的属性、运达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传感器的售价及该传感器承载多项专利等因素对本案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定,确定运达公司三案各赔偿唐智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运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在涉 ZL201230642661.6 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证明,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的制造者为运达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两者的相同点为:两者整体均为“工”字形圆台,中部为较大的圆台主体;顶部的扁圆台前后均有垂直切割,与主体之间有直径较小的圆台连接;底部均有近似扁圆柱的底座,从顶部和底部观察均有多个同心圆环两者的不同点为:被诉侵权产品底座上部直径略大于底座下部直径,涉案专利底座上部侧面垂直,底座下部底边处略内收。相对于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而言,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易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综上,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压盖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已经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运达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同时,其将被诉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安装在传感器等设备上进行销售,可以认定运达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运达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系经暴力拆卸取得,其销售传感器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运达公司关于唐智公司存在排除他人正常竞争的不正当诉讼目的的主张,法院认为,唐智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有权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运达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涉 ZL201230642658.4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证明,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的制造者为运达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两者的相同点为: 两者整体上均分为底座和管体两部分,底座呈上小下大的圆台形,管体上部较细,下部逐渐变宽,管体与底座的直径相差较大,从左右两侧观察均有多个同心圆环。两者的不同点为: 被诉侵权产品管体与底座直接相连,涉案专利管体与底座连接处稍向内收后与底座边缘相连。相对于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而言,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易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综上,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护线套管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包含被诉慢权产品的设备上标注有运达公司企业名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远达公司为其制造者。远达公司为被诉慢权产品的制造者,同时,其将被诉慢权产品作为寒部件安装在传愿器等设备上进行销售,可以认定远达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慢权产品的行为。故运达公司美于被诉慢权产品系经暴力拆卸取得,其销售传感器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慢害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子支持。
对于远达公司关于唐智公司存在排除他人正常竞争的不正当诉讼目的的主张,法院认为,唐智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有权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运达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涉 ZL201230643092.7 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证明,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的制造者为运达公司。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两者的相同点为: 两者均为薄型产品,左侧上部均有 2 个不规则的圆形,右侧均连接较细的带状连接条,右端部均呈铲形状,左侧端部的圆形内均有右上部开口的圆弧,圆弧内均分布若干小圆点,下方均连接呈倒置“T”形的带状连接条,左右对称分布有圆形端部,中心处各有一个小圆孔。两者的不同点为: 被诉侵权产品左侧端部的圆形内圆弧的开口相比涉案专利中的开口略小; 被诉侵权产品下方呈倒置“T”形的带状连接条中垂直连接条有一中线,涉案专利中没有。相对于二者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印象而言上述区别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易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综上,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柔性 PCB板所使用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材料,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设备上标注有运达公司企业名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运达公司为其制造者。运达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同时,其将被诉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安装在传感器等设备上进行销售,可以认定运达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运达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系经暴力拆卸取得,其销售传感器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的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运达公司关于唐智公司存在排除他人正常竞争的不正当诉讼目的的主张,法院认为,唐智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有权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运达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运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两家公司之间的诉讼还未结束,唐智公司以侵犯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起诉运达公司的相关案件仍在持续进行中。知产财经将持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