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创新发展至关重要。
员工向他人披露公司重要经营数据是否构成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呢?
案情简介
赵某入职北京融七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七牛公司)后,融七牛公司明确了赵某的保密义务,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赵某将融七牛公司《市场花费台账模板2018-7月》Excel文件等商业秘密违法披露给竞争对手北京智源享众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智源享众公司),智源享众公司获悉后主动联系其中记载的渠道商寻求商务合作。融七牛公司以赵某、智源享众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融七牛公司:
你来公司不到一个月,公司的渠道商等信息就被竞争对手智源享众公司获取了,你怎么解释?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你说我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有什么证据吗?更何况你说的商业秘密并不明确具体,我觉得不属于商业秘密,所以谈不上泄露所谓的商业秘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智源享众公司:
我们本本分分做生意,没干窃取商业秘密的事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智源享众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均侵害了融七牛公司的商业秘密。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融七牛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是否侵害了融七牛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融七牛公司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为其“信用卡业务线”渠道商有关经营信息,该Excel表格中列明了融七牛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推广营销服务所合作的渠道商名单,通过Excel表格的形式将每个渠道商当月的投放状态、结算方式、结算标准、当月现金花费、细项结算等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统计和录入,上述记载属于融七牛公司长期经营所积累的优势渠道资源,不属于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取的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且具有商业价值。
此外,融七牛公司与赵某签署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于工作中掌握的市场数据、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数据或资料应当保密,且建立了专门的“融360数据安全及保密制度”,对于公司数据严格限定了接触的人员范围和使用、传输要求。
本案中,上诉人赵某提出融七牛公司所称的通过账户密码所能看到的用户信息,并无法从涉案Excel表中看到,无证据证明这些用户后台数据已被泄露的上诉理由。根据融七牛公司的渠道商向融七牛公司反馈的关于智源享众公司工作人员范某同时期主动向其寻求合作相关内容、范某在商务沟通中所使用的截屏与融七牛公司《市场花费台账模板2018-7月》Excel表格的对应性、赵某在调查谈话记录中对整个事件的陈述,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融七牛公司的涉案经营信息已经被智源享众公司获取和掌握。
上诉人赵某声称涉案Excel表中列明的渠道商名单并非融七牛公司专有的合作方,他人使用这些渠道商信息进行推广不会与融七牛公司产生业务冲突,即便融七牛公司的渠道商名单泄露也并未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如前所述,融七牛公司主张的涉案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相关人员通过整体分析涉案经营信息便可以了解到融七牛公司信用卡业务推广服务所依托的市场拓展渠道,同业竞争者便能够免去从海量的市场主体中寻找优质渠道所需的时间成本、人力物力财力等花费,并可以借助其掌握的上述信息省去商务沟通成本,进而形成竞争优势。
综上,赵某的涉案行为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侵害了融七牛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客户数据或营销获客渠道属于AI平台型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支撑,客户数据或营销渠道的精准程度同时也是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体现,在符合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的条件下,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此外,商业秘密权利人已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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