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着品牌买,却买到了盗版?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
法院查明,该案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的企业,在家纺行业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金华市浦江县罗莱家纺有限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家具用品制造及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业已形成影响力的企业字号“罗莱”及商标汉字部分“罗莱”作为企业字号,在网上开设了相关店铺售卖产品,给消费者及相关公众造成了混淆,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被告以此取得盈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成立于2002年5月且长期从事家纺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通过对其注册商标为“罗莱”“罗莱家纺”纺织产品的长期经营、宣传,使其企业字号“罗莱”及其“罗莱”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对“罗莱”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应当是明知的,对于一个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的市场主体而言,在申请注册企业名称时就应对“罗莱”字号作出合理避让,但被告之前使用了含有“罗莱”字号的企业名称,以致消费者对其商品产生误认并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主观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随后,金华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回访,相关店铺均已撤下侵权产品。
法官说法
经办法官表示,企业在经营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坚持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对他人注册商标及已经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必须予以合理避让,不能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侥幸心理,否则,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认或误以为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联系,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关部门对此类行为也要予以规制。企业唯有做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踏实经营,才能取得长远发展,这也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