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双坛酒业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 法院认为,双坛酒业公司委托茅山酒业公司生产、销售与“贵州茅台酒”包装、装潢相近似的涉案侵权产品,以及销售商万酒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结果为双坛酒业公司、茅山酒业公司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万酒网公司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739元。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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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两审判决┃以案释法:域外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