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661号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群,女,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女,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信息公司)、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陈明涛,被告搜狗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群,被告搜狗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娇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1.共同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49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9万元);2.在其运营的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安卓手机版App、搜狗网(网址为www.sogou.com)首页、《法制日报》连续30日刊登声明,为百度公司消除影响。事实和理由:百度公司系百度网(网址为www.baidu.com)的运营者,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百度网即百度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主流中文搜索引擎并享有较高知名度,百度公司为此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成本。百度公司发现,网络用户使用手机浏览器访问搜狗网,通过搜狗搜索获得百度网的搜索结果后,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的页面显示“下载搜索App即可获得海量免费视频资源”,该页面网址为wap.sogou.com,点击相关按钮,可以根据提示下载搜狗搜索App。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系二被告采取不当手段,利用网络用户使用搜狗搜索引擎搜索百度网的机会,干预搜索结果,诱导用户下载其运营的搜狗搜索App,严重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百度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涉案行为系技术原因导致,二被告对涉案行为并不知情,并非二被告主动实施,且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涉案页面是二被告为了推广自己的搜狗搜索App所设置,仅投放在二被告自己的产品中,出现涉案行为是由于技术上的参数混同,导致匹配错误。如二被告有意实施涉案行为,显然应尽可能将涉案页面文案设置得更有误导性。搜狗搜索页面右上角“用户中心”中向用户提供了反馈途径,二被告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之前从未有用户反馈或投诉过该情况,二被告无法通过该渠道得知涉案行为存在,也可反推受到涉案行为影响的用户微乎其微,二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技术处理。2.涉案行为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误认,充分尊重了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未损害用户利益。涉案页面以非常显著的字体写明“海量免费视频资源”,且地址栏中始终显示搜狗网址,只有用户点击“立即在线观看”按钮才会开始下载搜狗搜索App。而百度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非专门的视频资源网站,故用户看到涉案页面毫无疑问地会意识到这并非百度搜索功能,用户点击“立即在线观看”,必然是在明确知晓服务来源和服务性质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需求而主动选择的,不存在被误导的情形,亦不会产生混淆。3.涉案行为并非强制跳转,并未影响百度公司产品正常功能的实现。涉案行为并未违背搜索引擎服务的目的,且用户点击涉案页面的“继续访问”即可访问百度网,未影响百度提供的搜索服务的正常功能。4.涉案行为出现的概率极小,对百度公司的影响微乎其微。涉案情形仅出现手机端,且无法证明所有的手机浏览器均存在涉案情形。同时,涉案情况下,用户已经先选择进入搜狗搜索,此时用户没有再访问其他搜索引擎的必要,故不会对百度公司及其产品造成实质影响。5.百度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百度公司主张的QQ浏览器的市场份额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涉案页面中出现的观看人数并非真实的用户数字,亦不能反映二被告的获利情况;百度公司主要通过手机出厂预装或嵌入浏览器作为默认搜索引擎等形式来获得市场份额,故其主张的高月活量,均是基于此类合作,而非通过搜狗搜索的导流,故亦无参考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就相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双方公司的经营情况
百度网的主办单位为百度公司。搜狗网的主办单位为搜狗信息公司,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的开发者为搜狗科技公司、搜狗搜索安卓手机版App的开发者为搜狗信息公司。双方均认可二被告共同运营搜狗搜索App。
二、关于涉案行为
(一)与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相关的事实
2020年1月7日,经百度公司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使用恢复出厂设置的iPhone手机对浏览相关网页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7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0057号公证书)载明:在iPhone手机自带safari浏览器地址栏输入sogou.com,进入搜狗网,在搜索栏输入“百度”,点击搜索后选择第一个搜索结果“百度一下,你就知道”,进入页面出现“下载搜索App即可获得海量免费视频资源”,有“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并提示“已有2486893人观看”,页面下方有“继续访问”按钮,该页面地址栏显示为“wap.sogou.com”。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地址栏网址变为“sa.sogou.com”,并跳转至苹果商店AppStore的搜狗搜索下载页面,可下载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6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0056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7日,在将iPhone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在苹果商店AppStore下载UC浏览器,在UC浏览器搜索栏输入“sogou.com”,进入搜狗搜索页面,在搜索栏输入“百度”,点击搜索后选择第一个搜索结果“百度一下,你就知道”,进入页面与第00057号公证书显示内容一致,页面上方搜索栏显示“搜狗搜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进入页面地址栏为“搜狗搜索移动版”,并提示“sogou.com正请求打开AppStore,是否允许?”,点击允许后进入苹果商店AppStore的搜狗搜索下载页面,可下载并成功安装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删除搜狗搜索App,在苹果商店AppStore分别下载QQ浏览器、360浏览器,分别在QQ浏览器搜索栏、360浏览器搜索栏输入“搜狗搜索”“sogou.com”,进入搜狗搜索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百度”,点击搜索后选择第一个搜索结果“百度一下,你就知道”,进入页面与前述UC浏览器显示基本页面一致,采用相同的操作步骤可成功下载安装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6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0065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8日,将iPhone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在苹果商店AppStore下载QQ浏览器,查看QQ浏览器设置,默认搜索引擎显示为搜狗搜索。在QQ浏览器搜索框中输入“百度”,点击搜索后选择第一个搜索结果“百度一下,你就知道”,进入页面与第00057号公证书显示内容一致,页面上方搜索栏显示“搜狗搜索”,采用与第00057号公证书相同的操作步骤,可根据提示下载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6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0064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8日,将iPhone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在苹果商店AppStore下载百度浏览器,在百度浏览器搜索框输入“sogou.com”,进入搜狗搜索页面,在搜索栏输入“百度”,点击搜索后选择第一个搜索结果“百度一下,你就知道”,进入页面与第00057号公证书显示内容一致,页面上方搜索栏显示“搜狗搜索”,采用与第00057号公证书相同的操作步骤,可根据提示下载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
(二)与搜狗搜索安卓手机版App相关的事实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4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0049号公证书)载明:2020年1月7日,将小米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在该手机自带的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sogou.com”后进行访问,在搜索栏输入“百度”,点击搜索后选择第一个搜索结果“百度一下,你就知道”,进入页面出现“下载搜索App即可获得海量免费视频资源”,有“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并提示“已有2486893人观看”,页面下方有“继续访问”按钮,该页面地址栏显示“搜狗搜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出现下载提示,点击确定后即开始下载搜狗搜索安卓手机版App,下载完成后出现安装提示,可成功安装该App。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1号公证书亦记载,2020年1月7日,将小米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分别下载QQ浏览器、UC浏览器、360浏览器,通过前述浏览器访问搜狗网,在搜狗网搜索栏输入“百度”后,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均出现与前述公证书一致的页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可根据提示下载并成功安装搜狗搜索安卓手机版App。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5号公证书、(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4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7日,将华为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分别使用手机自带浏览器、或下载QQ浏览器、UC浏览器、360浏览器,通过前述浏览器访问搜狗网,在搜狗网搜索栏输入“百度”后,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均出现与前述公证书一致的页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可根据提示下载并成功安装搜狗搜索安卓手机版App。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0号公证书、(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61号公证书、(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8号公证书、(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60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7日,将三星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分别使用手机自带浏览器、或下载QQ浏览器、UC浏览器、360浏览器,通过前述浏览器访问搜狗网,在搜狗网搜索栏输入“百度”后,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均出现与前述公证书一致的页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可根据提示下载并成功安装搜狗搜索安卓手机版App。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66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8日,将三星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下载QQ浏览器,查看QQ浏览器设置,默认搜索引擎显示为搜狗搜索。在QQ浏览器搜索框中输入“百度”,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均出现与前述公证书一致的页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可根据提示下载并成功安装搜狗搜索安卓手机版App。
(三)使用搜狗网搜索其他搜索引擎的情况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0059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7日,将iPhone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在手机自带safari浏览器地址栏输入sogou.com,进入搜狗网,在搜索栏输入“百度”,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均出现与前述公证书一致的页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可跳转至苹果商店AppStore的搜狗搜索下载页面下载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采用相同的步骤,在手机自带safari浏览器地址栏输入sogou.com,进入搜狗网,在搜索栏输入“神马搜索”,点击“神马搜索”的搜索结果,可进入神马搜索网站(网址为sm.cn);在搜索栏输入“必应搜索”,点击“微软Bing搜索”的搜索结果,可进入Bing搜索网站(网址为cn.bing.com);在搜索栏输入“头条搜索”,点击“头条搜索”的搜索结果,可进入头条搜索网站(网址为toutiao.com);在搜索栏输入“360搜索”,点击“360搜索”的搜索结果,可进入360搜索网站(网址为so.com)。此外,百度公司还提交了(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052号、第00053号、第00062号公证书,采用与第00059号公证书基本一致的步骤,操作小米手机、华为手机、三星手机自带浏览器进入搜狗网搜索前述搜索引擎,展示内容与第00059号公证书均基本一致,除点击百度搜索进入涉案页面外,其余搜索引擎均可正常进入其网站。
(四)与涉案行为持续实施的相关事实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23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17日,将华为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下载QQ浏览器,查看QQ浏览器设置,默认搜索引擎显示为搜狗搜索。在QQ浏览器搜索框中输入“百度”,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均出现与前述公证书一致的页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可根据提示下载并成功安装搜狗搜索安卓手机版App。
(202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224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17日,将iPhone手机恢复出厂设置后,在手机自带safari浏览器地址栏输入sogou.com,进入搜狗网,在搜索栏输入“百度”,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均出现与前述公证书一致的页面,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可跳转至苹果商店AppStore的搜狗搜索下载页面下载搜狗搜索苹果手机IOS版App。
百度公司据此主张,正常情况下,网络用户通过搜狗网搜索“百度”时,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时,应进入百度网页面。但本案中,二被告未将用户引导至百度网网站,在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后出现了二被告制作的涉案页面,通过点击该页面的相关按钮,可下载二被告共同运营的搜狗搜索App。百度公司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插入链接、强制目标跳转的方式劫持百度搜索引擎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二被告的抗辩意见
二被告认可前述所有公证书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二被告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1.二被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就涉案页面进行了处理。为此,二被告提交了(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889号、第00890号公证书予以证明。上述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19日,分别使用小米手机、iPhone手机自带浏览器访问搜狗网,在搜狗网搜索栏输入“百度”后,点击百度网相关搜索结果,可正常进入百度网网站。百度公司认可该两份公证书真实性,亦认可涉案行为于2020年1月19日已停止。
2.涉案行为并非强制跳转,并未影响百度公司产品正常功能的实现,用户点击涉案页面的“继续访问”即可访问百度网,未影响百度公司提供的搜索服务的正常功能。为此,二被告提交了(202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887号、第0088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上述公证书显示,2020年1月19日,分别使用小米手机、iPhone手机自带浏览器访问搜狗网,在搜狗网搜索栏输入“百度”后,进入涉案页面,点击该页面下方的“继续访问”,可正常进入百度网网站。百度公司认可该两份公证书形式真实性,亦认可点击涉案页面下方的“继续访问”,可正常进入百度网网站。但百度公司强调,涉案页面是二被告精心排版制作,用户在访问时不会点击“继续访问”按钮。
二被告另强调,涉案页面是二被告为了推广自己的搜狗搜索App所设置,仅投放在二被告自己的产品中,出现涉案行为是由于技术上的参数混同,导致匹配错误,二被告对涉案行为并不知情,并非二被告主动实施。如二被告有意实施涉案行为,显然应尽可能将涉案页面文案设置得更有误导性。此外,涉案行为不会使用户产生混淆误认,充分尊重了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未损害用户利益。涉案页面以非常显著的字体写明“海量免费视频资源”,且地址栏中始终显示搜狗网址,只有用户点击“立即在线观看”按钮才会开始下载搜狗搜索App。而百度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非专门的视频资源网站,故用户看到涉案页面毫无疑问地会意识到这并非百度搜索功能,用户点击“立即在线观看”,必然是在明确知晓服务来源和服务性质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需求而主动选择的,不存在被误导的情形,亦不会产生混淆。
二被告另表示,涉案页面中显示的“已有2486893人观看”系预先设置的固定数值,百度公司予以认可。
四、其他情况
为证明涉案行为给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百度公司提交了相关网络报道网页打印件:发布于2018年12月11日的《社科院发布2018百度社会价值报告:打破AI壁垒培养AI人才近55万》一文提到,百度搜索日均响应搜索次数为60亿+。百度公司称,Statecounter网站显示,2019年QQ浏览器所占市场份额为12.63%。二被告认可前述网页打印件形式真实性,但否认内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亦认为与本案无关。
百度公司表示,其取证了不同手机、不同浏览器中均存在涉案行为,足以证明涉案行为影响范围之广,由于QQ浏览器默认使用的即为搜狗搜索,通过该浏览器访问百度网的情形最常见,可见涉案行为性质非常严重。百度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其理由为自2013年起,二被告即通过各种不同的技术手段,搭便车,劫持百度公司的流量,相关案件经审理后百度公司均获得支持,而本案仍是使用技术手段劫持流量的行为,属于类似侵权行为。百度公司主张计算基数可以参考百度移动端日活跃量60亿*QQ浏览器占移动端的市场份额12.63%,以此计算出在QQ浏览器移动端百度网应有的流量数,虽其无法说明具体的流量收益,但其认为得出的结果已经远超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诉讼请求。
对此,二被告表示,涉案行为出现的概率极小,对百度公司的影响微乎其微。涉案情形仅出现手机端,无法证明所有的手机浏览器均存在涉案情形。同时,涉案情况下,用户已经先选择进入搜狗搜索,此时用户没有再访问其他搜索引擎的必要,故不会对百度公司及其产品造成实质影响。百度公司主张的QQ浏览器的市场份额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涉案页面中出现的观看人数并非真实的用户数字,亦不能反映二被告的获利情况;百度公司主要通过手机出厂预装或嵌入浏览器作为默认搜索引擎等形式来获得市场份额,故其主张的60亿的高月活量,均是基于此类合作,而非通过搜狗搜索的导流,故亦无参考性。
百度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1万元公证费和9万元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以上事实,有百度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公证书,搜狗信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予以证明,本院的证据交换笔录、庭前会议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百度网的主办单位为百度公司。百度公司通过投入人力物力、技术资源等运营百度网即百度搜索引擎,由此产生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搜狗网的主办单位为搜狗信息公司,二被告共同运营搜狗搜索App。百度公司经营的百度网与二被告运营的搜狗网及搜狗搜索App均为搜索引擎类互联网产品,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结合本案诉辩意见及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通过搜狗网搜索并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时,二被告设置涉案页面并可通过该页面下载搜狗搜索App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二被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院对此分别评析如下:
一、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如前所述,百度公司经营百度网,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当、合法,而根据双方在本案中的陈述,二被告设置了涉案页面,使得用户在搜狗网搜索并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时,无法直接进入百度网网站,要实现这样的效果,显然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方可得以实现,二被告亦认可系因技术原因所导致。故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搜索引擎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为用户提供检索服务,使得用户可以快速查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网站。一般情况下,网络用户在搜狗搜索引擎中输入“百度”进行检索,其目标访问网站为百度网的意图非常明确,而此时点击“百度网”的搜索结果,进入的是二被告制作的搜狗网网页,而非百度网网站,显然违背了用户的意愿,亦使得百度网无法直接、正常展示;第二,涉案页面上有“下载搜索App即可获得海量免费视频资源”字样及“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并提示已有二百余万人观看,上述内容构成了该页面的主要、显著部分,上述字样及内容中并未以明确或显著位置显示系搜狗搜索产品,而仅提到“搜索App”,在用户键入“百度”关键词并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后进入该页面的情况下,用户很容易误以为该页面系百度公司提供或与百度公司存在关联,从而点击“立即在线观看”的红色按钮进行下载,并最终可根据提示下载搜狗搜索App,该行为影响了用户的选择,使得本欲选择百度网的用户违背真实的选择意愿,下载了搜狗搜索App,而搜狗搜索App同样亦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在此情况下,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在未予明确察觉的情况下转而使用二被告运营的搜狗搜索App;第三,虽页面下方有“继续访问”字样,但该字样字体较小,位置靠下,用户难以注意到,且如前所述,当用户选择“百度网”的搜索结果时,应进入到百度网网站,此乃搜索引擎的基本功能,本案证据亦显示在搜狗网搜索“必应”“头条搜索”等其他搜索引擎网站时,点击相应的搜索结果,均可直接进入对应网站,可见二被告设置该页面引导用户下载搜狗搜索App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第四,二被告虽辩称出现涉案行为是由于技术上的参数混同,导致匹配错误,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使得用户无法通过搜狗网搜索并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直接进入百度网站,无疑影响了百度网的访问流量及用户数量,根本上损害了百度公司本可获得的经营利益。同时,上述行为亦可能使得用户认为百度网的功能设置出现问题,进而可能导致用户对百度网所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解。与此同时,上述行为却为二被告经营的搜狗搜索App及相关服务增加了交易机会、获取了竞争优势。
百度公司主张前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对此考虑如下:该条针对的是“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行为,要适用该条款,首先应当是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的行为,而本案中,从表现形式上看,涉案页面是用户通过搜狗网搜索并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时出现,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前仍在搜狗网页面中,系二被告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同时,在用户点击“百度网”搜索结果时即出现涉案页面,此时尚未进入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网产品或服务中,故不属于在百度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上插入链接、强制跳转的行为。尽管如此,上述行为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行为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同属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均系在非法损害他人正当经营的基础上,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因此,虽然该行为并未被明确列举于前述条款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在适用前述条款足以解决本案纠纷的情况下,本院无需且不宜再行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被诉行为进行评判。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被告应就涉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消除影响,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涉案行为给百度公司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故对百度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足以证明百度公司实际损失或二被告违法所得的具体证据,故本院将结合现有证据及下列情节,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1.百度网、搜狗网及搜狗搜索App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本案中所涉产品均系搜索引擎产品,二被告实施涉案行为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3.本案证据显示使用多款安卓手机的多款浏览器、苹果手机的多款浏览器均出现涉案行为;4.涉案行为的持续期间较短。综合以上因素,本院酌定二被告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500000元。百度公司主张本案赔偿数额计算应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亦不再全部支持百度公司的赔偿请求。至于百度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其虽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但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中确有公证事项发生及律师出庭情况,酌情确定合理开支数额。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李莉莎
审判员 王栖鸾
审判员 王宏丞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筠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