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邓宏光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中的“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问题,是决定知识产权强国是否能够成功的关键问题之一。最高法院判决1.59亿元的“香兰素”商业秘密案,是解决“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问题中的典型案例。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树立了目标:力争到2022年将有效防止遏制,权利人维权的时候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的局面要明显地改观。今年2月27日,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等做汇报时,就以“香兰素”1.59亿元案作为破解“赔偿低、成本高”的典型案例,并以““香兰素”案仅一条微博话题即累计阅读1.5亿次”,作为“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的典型例子。
香兰素案给我们的启发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可能是这两点。
一、商业秘密范围的举证责任分配
第一个是关于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该案中,一审只认定到了17个设备的设计图和5张工艺流程图,二审的时候扩大到了所有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也就是说将图纸从17个设计图扩大到185张设计图,15张工艺流程图。而且二审的扩大,没有现场勘验,也没有增加其他新证据。为什么能扩大(侵害商业秘密的范围)啊?因为论证过程中充分运用了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制度等等规则。
最高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将所有获得的图纸都实际使用,是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因为:1.香兰素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产工艺及相关装置相对明确固定,被告已经实际建成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进行规模化生产,故其必然具备制造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2.被告在极短时间内上马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实际投产,使用原告成套图纸的可能性极大。3.技术方案及相关设备一般要进行小试和中试,被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且拒不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进行了研发和试验。4.虽然被告的香兰素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与涉案技术秘密在个别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这种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技术研发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的技术成果所致,而且被告完全可能在获得涉案技术秘密后对照该技术秘密对某些生产工艺或个别配件装置做规避性或者适应性修改。
在整个论证中,我感觉法官充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而且香兰素案二审判决,将理由写充分透彻,从而能够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商业秘密举证分配问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二、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香兰素”案件里面的第二个亮点就是,将一审判决从法定赔偿300万这种顶格判赔,加上维权所支付的和开支50万,把它改判到1.59亿元。是如何改判的呢?说到底是证据规则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证据78号、87号这两个证据主要的目的是证明利润率,就是原告产品单个的利润率,但两份证据是单方制作的证据,缺少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确定其数据的真实性。所以它只是做了参考,正因为只是做了参考,所以就不能精确赔偿,只能用法定赔偿,法定赔偿300万就顶格了。
二审过程中权利人提交了补充一些证据,这个证据形式上用公证的方式,还采取抽样的方式,最终交上去。交上去之后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原来的证据78号、87号虽然是自己单方制作的证据,但是二审交了其他证据。这些新证据三性都予认可。新证据提交之后考虑商业秘密当事人举证能力都是有限的,而且被告又不举证,以及举证其他的情况,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所以就对78号、87号予以采信。
因此,二审之所以能够改判成1.59亿,在一定程度上是法定赔偿转化为精确赔偿,而之所以能够进行精确赔偿,根本原因在于关键证据被采信。
这些证据为什么能够采信?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第一,关于自制证据我们要不要认的问题。第二,证据是否让法官觉得待证事实达到了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这体现出法官在具体个案里面的尺度拿捏问题。
当然,香兰素案还有一个更有意思的第三个亮点,是如何让法定代表人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承担连带责任,让真正的幕后所谓的“英雄”或者“操盘者”真正对相关行为负责,这在法律制度上很大的探讨。因为时间关系,这个问题以后有机会再探讨。
三、香兰素案的启发
通过“香兰素”这个案件,我们能够感受得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时代的主旋律,对于恶意侵权的应该尽可能地朝着高判赔的方向进行,体现这种思路的文件非常多。
第二个启发是,要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尤其是举证责任制度,举证妨碍制度,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损害赔偿方面,所有法官都认可,我们要高判赔就得有扎实的证据支撑。但证据要做扎实,有些时候不是当事人想做扎实就做得了扎实,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证据的认定和采信问题,后面这个问题,我们要回到民诉的具体制度上来。
时间关系,我就谈到这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