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杨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助理
近年来,国内茶饮行业出现的“山寨品牌”一直有增无减,龙井茶、“碧潭飘雪”等众多茶产品都曾遭遇“山寨”狙击。商标抢注、混淆使用等行为不仅对茶企业的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有鉴于此,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指导,知产财经全媒体主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办的“西湖论茶——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实务论坛”于2021年4月24日在杭州召开。会议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杨芳法官围绕“茶产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路径思考——以安徽法院的实践为视角”主题进行了演讲,知产财经将其演讲内容进行了整理,以飨读者。以下是演讲实录。
非常感谢浙江高院以及知产财经平台,让我能够有机会和大家交流。我分享的题目是“茶产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路径思考”,是从安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的实际出发,分享一些经验,也提出几点疑问,希望专家学者可以多提建议,供日后审判做参考。
我分享的内容主要涉及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安徽茶产业发展的基本概况;第二部分是安徽法院审理涉茶产业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情况;第三部分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法保护;第四部分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安徽茶叶产业发展基本情况
安徽作为茶叶的主产区,拥有黄山毛峰、六安瓜片、祁门红茶、太平猴魁等优质名茶。其中祁门红茶的地理标志产地是划分在池州的青阳县,因为祁门县争议比较大,目前祁门红茶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都还没有获得授权。2020年,安徽省茶产业综合产值约为500亿元,霍山黄芽、六安瓜片2个茶产品入选中欧第一批100+100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名单;太平猴魁、黄山毛峰、岳西翠兰3个茶产品推荐上报拟纳入中欧第二批100+100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名单。
在2018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发布中,太平猴魁、霍山黄芽品牌价值分别为236.51亿元、70.56亿元,在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排名分列18、50名;2019年,六安瓜片、霍山黄芽、舒城小兰花成功跻身2019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区域品牌价值百强榜,分列21、43、92名。
截至目前,安徽省共有茶叶地理标志产品17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2个,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专用标志企业171家,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的生产企业377家。2019年,安徽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产业涉及扶贫项目的14个,惠及贫困人口396948人,为贫困人口人均增收2385.7元。
二、安徽法院审理涉茶产业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情况
最近五年来,安徽法院受理涉茶产业证明商标案件87件,其中一审案件84件,二审案件3件,涉及的品牌包括安吉白茶、西湖龙井、峨眉竹叶青等,已审结65件,审理中21件,移送状态1件。从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已审结的63件一审案件中,判决方式结案15件,调解撤诉结案48件,调撤率76.19%,平均诉请额度42500元,平均判赔额度2万元,支持率47.06%,整体判赔区间为4000元到50000元。
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主要是法定赔偿。主要涉及的案由有两个,一个是商标侵权,一个是不正当竞争,下面我将从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两方面阐述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主要是我们认为比较难把握的问题。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法保护
第一个问题是,对于产地相符的商品,被控侵权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该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中的地名来标识自己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生举证责任倒置,应由权利人来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标的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所应具备的品质。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
经检索,我们发现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判例多发生在北京、上海、浙江和黑龙江地区的法院,主要理论依据是来自于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没有参加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是可以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区域内的经营者在符合品质的商品上使用相关地理标志。
在浙江高院审理的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诉杭州河滨的购物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中,常州开谷茶叶食品有限公司指出农业中心作为涉案地理标志的注册人,对产品的种植范围为上述自然地区也符合特定品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应当允许。而且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权利人不能剥夺,虽然没有向他提出使用该证明商标的请求,但是商品的种植区域确实为上述地区符合特定标志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理标志的权利。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他生产销售的茶叶确实来源于相关的种植区域,并且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中规定的品质特征,是可以正当使用证明商标中的地名。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主要是以山东、江苏高院为代表,在山东高院的一些案件中,判决论述到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当使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涉案的商品必须来源于相关的地域范围,并且品质特征符合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二是必须经过证明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二者缺一都会构成商标侵权。在安吉县农业茶叶站与南南京市玄武区釜山茶叶店侵害商标权一案中的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他是从浙江省安吉县购买了散装茶,另行包装后再次销售。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认为,虽然说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他所销售的产品原材料散装茶叶是来源于产地,但是他在外包装上使用安吉白茶的标志没有得到商标权人的授权许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仍然判定构成商标侵权。
安徽法院目前还未涉及前述类型的案件,但我们认为诸如对散装茶另行包装二次销售的行为,是构成二次生产的行为,在生产过程中,尽管原材料是来源于产地,由于二次生产行为没有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地理证标志证明商标描述性使用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59条第1款,行为人是可以描述性的使用地名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条件是,一是行为人主观善意,二是使用目的仅是为了指示商品的产地,并且不构成商标性使用。具体到地理证标志证明商标,如果能证明商品产地确实是产区的话,那么商品的提供者可以主张自己是善意的,关键在于如何判断主观上是否构成善意,这与使用方式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存在对地理标志的突出性使用或者商标性使用,可以推定认为不构成主观上的善意。
司法实践中,主观上善意与否不仅影响到定性,还影响损害赔偿数额的高低。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的青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中,经审理查明,被告在2015年曾经因为侵害安吉白茶地理标志知名商标被法院判定承担侵权责任,2020年被告再次实施侵害西湖龙井证明商标的行为,虽然说两次行为侵害的并不是同一商标,但是作为销售者,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再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判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较上一次有显著的提高。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如果被控侵权人使用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其商品并非来自于该地区,因为这种行为混淆了商品产地,则不仅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伪造产地或者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安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对同一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同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不做双重评价。
在互联网环境下,有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更多。比如说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列为一个关键字段。合肥知识产权法庭今年受理了一起涉及五常大米的证明商标不正当竞争案件,被告在互联网平台销售,跟搜索引擎订立推广合同时,把“非五常大米”设置为关键字,不正当的获取了流量,一审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畴,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上就是安徽法院在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件的实践经验,这里跟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