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影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数据之于未来社会,犹如石油之于工业时代,是实现经济增长的动力原料。2011年,麦肯锡全球研究所预测到,大数据将成为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率提高的前沿。未来已经到来,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势如破竹,与之相伴的,是各垂直行业在与大数据应用结合过程中收集、积累的海量数据,有待进一步价值挖掘。这些未经加工的原始数据,和刚开采出来的原油一样,只有经过提炼处理等各道工序,才能转变成各类石油产品和化工产品,为人类所利用。
以机器学习、数据挖掘为基础的高级数据分析技术,在促进数据信息向知识决策有效转化的同时,也给各类主体特别是企业带来了数据安全和合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一是数据收集过程中,常涉及到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敏感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二是在数据加工过程中,当涉及到深度学习等人工智能技术时,加工后数据的质量以及价值都有待评估;三是在数据使用过程中,特别是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情况下,存在技术秘密随之流失的可能性;四是在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各国/地区的保护政策和规制标准存在差异,要因地区进行数据合规管理。
高质量的数据合同是规避上述管理和法律政策上风险的有效手段。在构建关于如何使用、加工和转让数据的债权债务关系过程中,哪些人、在什么时间、以及允许使用哪些数据,这些因素的确定都至关重要。但现实情况是,各方当事人对这些基本问题的理解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数据合同常常无法顺利缔结。特别是,当前数据权属等问题存在较多争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政策出台,实践中权属不明的案例屡见不鲜。
从企业实践看,可尝试将数据合同区分为数据提供型、数据产出型和数据共用型三类合同类型。第一类是数据仅为数据提供方所持有的情况,涉及到将数据提供给另一方当事人使用时,交易条件如何设定,以及另一方当事人的使用权限等。第二类是多方当事人共同参与加工生成数据的情况,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如何进行成果分配;第三类是多个经营者向平台提供数据的情况,平台对这些数据进行收集、保管、加工或分析,经营者通过平台共用这些数据。
在数据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往往跳不出物权思维模式陷阱,导致把握不住数据合同的关键要害。一方面,数据作为无形资产,毫无疑问不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占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的对象,不宜基于所有权或占有权的概念来确定数据相关权利。另一方面,数据同样有别于通过知识产权直接保护的情况,在数据合同中,合法接触使用数据,一般是指债权上享有的权利或权益,而不是确保他人不使用的权利。因此,基于所有权的考虑对数据所有权的争论往往会使合同签订进程陷入胶着状态。事实上,对于数据合同而言,更为关键的是要把握好如何在数据使用过程中防止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流失,对此需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考虑一些技术措施,如数据的管理方法、在安全性较高的服务器上保管等。而这些,往往是被忽略的。
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国外内企业都在探索如何通过数字化转型来实现微粒化的解构与智能化的重组,数据合同能力建设是企业确保转型是否进行的必要法律手段,也是生存之道。高质量的数据合同强调技术和法律的深度融合,又需要理论和实务的融会贯通,更需要无限的好奇精神来解决和面对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可以说,这是法律人最好的时代,前方充满无限挑战,而你,就是创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