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作为传统的灯具照明行业重镇,汇聚了近十万家照明企业,年产值过千亿,占据国内7成以上的市场份额。以中山市古镇镇为首的灯具照明行业承继了该行业十年来积累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但是,随着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竞争无序化加剧,灯具照明行业在知识产权领域低水平重复竞争和应用两极分化的现象逐渐明显。此外,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灯具照明行业的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发展迅速、影响广泛且难以消除的趋势,这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如何解决灯具照明行业无序竞争中层出不穷的专利侵权问题,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调整并完善司法裁量标准,如何给予权利人及时、有效的保护,以实现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有效规制,进而从根本上引导该行业建立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是广东省涉灯具照明行业专利侵权纠纷的主要管辖法院。为加强对该行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以“司法审判护航灯具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将广东省灯具照明行业作为研究对象,以“科技创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研究主线,聚焦灯具照明行业发展现状、司法保护难点及以司法保护驱动产业升级等重点问题,针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驱动产业升级的体系构建及路径选择展开专门研究,为行业转型升级提供了一个新视野和一套策略组合,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行业宏观发展态势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高行业转型升级中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效率,提升知识产权驱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灯具照明行业司法保护现状分析
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中山市灯具照明行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收结情况分析,2015年至2020年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2796件,审结2151件,结案率为76.93%。受理案件数年均增长率为26.03%,审结案件数年均增长率为32.28%。根据案由统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占比为83.2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占比为9.76%,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件占比为7.01%。由此可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占比最大。
在专利侵权纠纷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适用方面,2015年至2020年间审结的案件中(除去驳回诉讼请求、调解撤诉类案件),法院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赔偿的案件共887件。其中,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的案件数量为878件,占审结案件数量的98.99%,成为专利侵权赔偿的主要计算方式。通过进一步分析判例样本可知,法院之所以高频率地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主要是审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批量案件占比较高,绝大多数案件都存在原告怠于对其主张的损害赔偿额进行举证的情况,还有部分案件原告主动要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计算方式。
从法院对中山市灯具照明行业专利侵权纠纷的判决赔偿数额和支持率情况来看,2015年至2020年间,平均判赔金额和支持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20年最高,平均判赔金额达5.95万元,平均支持率为51.85%。这六年的平均支持率约为43.66%,高于25.45%的全国平均支持率。进一步分析判赔金额发现,发明专利平均判赔额最高,这表明侵权判赔额与市场价值存在直接关系。不同类型专利平均判赔额的差异,也体现出法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大致与专利市场价值相符。
影响灯具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问题
灯具照明行业按照产业链布局的不同,可划分为上、中、下游三种类型企业。上游企业主要涉及LED发光机理、光源材料及大功率芯片的研发。其技术含量较高、研发投入大,但知识产权收益小、市场竞争不够充分,企业维权动力不足。且多数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发明专利和核心技术被飞利浦、日亚等跨国企业所控制。中游企业包括灯具制造、封装及结构改进。其专利资源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主。但因其外向型企业较多,因此,中游企业在国内产生的知识产权诉讼较少,海外诉讼相对较多。下游企业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致力于终端产品制造和营销,企业专利资源以外观设计专利为主。该类企业以中山古镇小企业为代表,专利技术含量和创新程度不高,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同时,该类企业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低水平重复竞争问题也最为突出。
下游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两极分化态势明显。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易申请、易授权、易侵权、存量大的特性,企业无论是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批量维权还是对现有外观设计专利批量复制,都能成为其快速盈利的“捷径”。因此,下游企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运用和保护呈现出两极分化的态势:一是部分企业囤积大批低质量专利进行批量维权。该类企业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易授权的特点,囤积大批低质量专利,以此作为盈利手段。其利用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认知模糊及对知识产权诉讼的畏惧心理,通过“以诉促调”和主动申请法定赔偿的方式,减少自身举证的负担。这些行为极大地外化了知识产权维权成本,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二是部分企业为规避知识产权,采取“游击战”经营模式。灯具照明行业终端产品一般是灯饰、灯具等日用消费品。此类产品易于模仿,复制成本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较高。对权利人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部分企业既缺乏应诉能力,也不愿委托专业律师解决。因此,其往往采取庭外和解“赔钱了事”或者“金蝉脱壳”注销原企业、另行注册经营主体的消极处理方式。此类企业无论在制造销售环节还是在侵权应诉环节,均把知识产权视为一种消极因素进行规避,既不申请、运用知识产权提升自身竞争力,也不积极回应司法保护程序,游离于知识产权保护链条之外。
中游企业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能力和意愿较弱,维护、运营知识产权带来的成本上升,使得企业难以维系其竞争优势。通过走访调研发现,该类企业在维权成本、企业声誉、运营策略等多方面存在顾虑,当侵权行为在短期内未威胁到企业生存时,其往往对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或漠视的态度。同时,该类企业在面对海外诉讼时也存在力不从心的情况。
上游企业缺乏专利的体系化布局。灯具照明行业的上游企业主要为技术、资金密集型企业,产品技术含量和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但是,从目前来看,由发达国家主导的核心技术壁垒已经形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面临瓶颈,上游企业很难突围。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对专利布局并未形成系统性认知,缺乏结合企业情况制定相应战略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是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运营收益存疑,高投入是否能带来高产出的问题始终是部分企业的顾虑。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优势未得到有效彰显。灯饰产品生命周期短,更新换代快,时效性强。据统计,该行业50%的产品生命周期仅为一年,30%的产品生命周期为2-3年,只有20%的产品生命周期能达到7-8年。可以看出,对灯具照明行业而言,“快”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首要需求。近年来,虽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不断提升,但由于案件基数大、赔偿证据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因素存在,司法保护效率依然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判赔数额也一直不高,无法有效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无法及时制止和有效震慑侵权者。
知识产权“全链条、大保护”工作格局尚未形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期待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首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未得到充分强化。很多企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甚至部分中小微企业存在“专利无用”的观念。即使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较强的中上游企业,也普遍存在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弱的问题。其次,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有待提高。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尤其是在被诉侵权主体应诉后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时,如何有效进行司法和行政程序的衔接还未有实质性举措。最后,灯具照明行业的行业自律能力需进一步加强。目前,灯具照明行业还未形成统一的行业协会。“一业多会”的格局虽然加快了协会的发展速度,但也限制了行业协会功能的深入发挥,导致协会会员重叠、功能单一、多而不强,在职能转变、购买社会服务等方面仍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
灯具照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提升审判质效,保障行业创新发展。一是要准确认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审判中,法院应灵活运用现有法律制度,合理拓展专利技术成果的保护空间,让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得到更大、更强的保护。二是要多措并举提高审判效率。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利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通过视频开庭、巡回审理等方式,帮助相关企业快速维权。对部分批量维权原告进行调撤结案,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其还加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沟通,并于2021年7月在广东省首次开展无效宣告和司法审判的联合审理,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也为其他法院提供了借鉴。三是要加大侵权惩治力度,切实发挥法律威慑作用。人民法院应按照《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严重侵权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获益巨大的,应在接近或者达到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并作为行业典型案例树立标杆,规范行业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丰富宣传载体,提升宣传力度。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对媒体开放、庭长审判直播、法官送法下乡、普法进校园、设立“中山古镇法官工作室”等多种形式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创新宣传媒介和宣传形式,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知识产权相关动向,培养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思维。同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还积极引导企业参与诉讼活动。其在文书送达等环节鼓励企业积极应诉,在庭审环节引导双方技术人员积极发言,不断激励和提升企业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引导企业知法守法用法,有效降低侵权发生率,提升专利质量和运用效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性作用。
以司法能动作用推动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一是要充分发挥优秀法官工作室的作用。法院应根据灯饰行业区域聚集的特点,选派优秀法官到基层调研并设立法官工作室,充分了解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需求。二是可设置司法保护联络员。目前,中山古镇多数中小企业缺乏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才。法院可通过设置司法保护联络员制度,在立案部门开通司法保护热线,与行业协会密切合作,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及时解答企业面临的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建立灯具照明行业企业信用体系。法院可与灯具照明行业协会合作,根据企业的涉诉情况,列出“白名单”企业和“黑名单”企业,逐步建立并完善灯具照明行业的信用体系,防止专利权滥用的情况出现。
司法、行政等多方配合,形成产业转型升级合力。首先,应畅通法院和专利行政部门的沟通。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法院审理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也是行政部门进行专利权审查的依据。但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该领域的认定原则并不完全相同。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应进一步加强交流,协调相关标准的一致性,必要时可采用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释法,增强专利权人对维权结果的可预期性。其次,应打好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的组合拳。司法是权利人维权的终极手段,但也存在维权周期长、诉讼费用高等弊端。法院可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合作,进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处理。对于侵权事实明显、争议不大的案件,尽可能在前端化解纠纷,提高工作效率。最后,应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同时也是构建全链条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广东省中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在现场勘验、证据保全、调解技巧等方面与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强交流,增强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能力水平;也可以通过巡回法庭,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建立省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中心,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还可以与广东省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会等单位合作,对行业协会、重点企业进行培训授课,推动行业整体知法守法用法,为构建大湾区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中国灯都”走向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