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后,市场监管总局首次公开相关规定草案。《条例》起草说明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以来,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审查内容不完善、审查程序不健全、刚性约束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度效果。
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条例》,旨在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条例》分为总则、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监督保障、附则五章,共41条。
在总则部分,《条例》指出“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包括政策制定机关拟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条例》拟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主体为政策制定机关,同时拟规定从国务院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条例》新增对审查内容的具体要求,拟规定政策制定机关不得制定含有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内容的政策措施。
此外,《条例》拟进一步完善例外政策措施的适用情形及使用条件。经公平竞争审查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出台:维护国家安全的、促进国家技术进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实现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节能环保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面向中小微企业实施小额微量补贴政策、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在审查程序上,《条例》拟要求政策机关建立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作出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报告。
在自我审查为主的基础上,《条例》拟要求地方层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比如,《条例》拟规定例外政策措施需在政策制定机关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后,提请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开展会审。政策制定机关还应当在审查结论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上述目的确有必要,而且没有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
同时,《条例》拟引入第三方评估,明确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措施可能具有的竞争影响、实施后产生的竞争效果和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开展评估。
在监督保障层面,《条例》拟规定对政策制定机关发现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条例》拟要求各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建立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制度、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约谈制度、政策措施定期清理机制等。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政策制定机关如违反本条例,《条例》拟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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