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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商家发传单,为何被诉商业诋毁与索赔?

2025-04-08 15:13来源于 天心区人民法院
被告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2024年12月8日,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陈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10000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判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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