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京的大街小巷,张府园大碗面随处可见,被许多面食爱好者认为是“老城南的味道”。“张府园大碗面”这几个字不仅承载着独特的风味,还凝聚着品牌背后的知识产权价值。近期,江北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张府园大碗面”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戴某是第51624779号“张府园大碗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21年8月28日至2031年8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涵盖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餐馆等领域。戴某自营及许可他人加盟的“张府园大碗面”门店在南京范围内已有80余家。他还借助抖音平台进行宣传,“张府园大碗面(南京总店)& 面条姐姐” 账号收获了超过26万的点赞量和1.6万多粉丝,知名度不断提升。
曹某面馆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其店铺门头、玻璃门腰线、铜牌、价目表上使用“刘记张府园大碗面”字样,店内装饰画上使用“张府园大碗面”字样。曹某面馆未经戴某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面馆使用“刘记张府园大碗面”标识,与“张府园大碗面”注册商标近似,造成了消费者混淆,给戴某带来经济损失,戴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店铺门头和玻璃门腰线、铜牌、价目表上使用“刘记张府园大碗面”字样,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51624779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店内装饰画上使用“张府园大碗面”字样,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第51624779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且被告所提供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容易使一般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新区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每一个商标,背后都是商标权利人的心血和投入,凝聚着独特的品牌价值。本案反映了典型的“傍名牌”和“搭便车”现象。不少市场主体翻新侵权手段,通过增字、减字或使用近似字等方式蹭热度,试图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获取收益。
商标是市场主体的重要资产,承载着市场主体的信誉与形象,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至关重要。本案判决一方面警示市场主体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切勿抱有“傍名牌”的侥幸心理,而是要通过诚信经营不断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和市场美誉度,避免产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应仔细甄别,防止被“山寨”商家误导。若发现故意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行为,要积极通过市场监管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处于隔离状态的情况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