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到的红糖居然不是甘汁园?”
“从小吃到大的红糖还会有假?”
多款“甘汁园”和“甘甜园”包装共存于市场,相信火眼金睛的你也会疑惑:这到底有什么区别?
甘汁园”(右侧)与“甘甜园”(左侧)部分商品比对
近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南京甘汁园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甘甜园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生效。
“假李鬼”还是“真李逵”,且看法院如何“辨识”。
基本案情
1987年,原告甘汁园公司董事长蔡某某即创立了一家食品厂专注于白糖生产、销售,自2002年起在白糖、红糖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甘汁园”字样的商标。甘汁园公司于2006年成立,此后持续使用“甘汁园”字号经营糖类商品。2015年,甘汁园公司在白糖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338438号“”商标。2020年,甘汁园公司首创“好糖就选甘汁园”的广告语,并于同年在白糖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45691312号“
”商标。经过多年广泛宣传,“甘汁园”系列商标及字号在全国市场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已达驰名程度。相关包装、装潢经过多年宣传及持续使用,已与公司产生特定联系,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2022年底,甘汁园公司发现甘甜园公司在四川、陕西、河南、山东的线下超市以及拼多多、淘宝平台广泛销售侵权商品,还突出使用了“甘甜园 我们只做真红糖”的标识。故甘汁园公司将甘甜园公司、王某某等诉至法院,要求甘甜园公司、王某某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甘汁园”(右侧)与“甘甜园”(左侧)部分商品比对
被告甘甜园公司及王某某辩称,王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注册第45527522号“”商标,2021年1月7日核准注册;于2021年5月4日申请注册第55781483号“
”商标,2022年2月7日核准注册。王某某将其享有权利的上述商标授权甘甜园公司使用,并未侵害甘汁园公司相关权利。
法院判决
因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给予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更强、更高的保护,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给予已注册驰名商标同样的保护应为该规定的应有之意。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若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模仿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原告提出请求时已经超过五年期限或原告商标在被告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不驰名。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主张其注册的两项商标分别于2020年和2021年提出申请。甘汁园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诉至法院,距离上述商标提出申请日期并未超过五年期限。在此前提下,王某某在申请注册“甘甜园”商标前,甘汁园公司第13338438号“”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已经在糖、冰糖、红糖等糖类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甘甜园”与“甘汁园”仅有一字之差,足以使一般消费者混淆。因此,甘甜园公司等侵害了甘汁园公司“甘汁园”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甘汁园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甘甜园公司使用的包装与甘汁园公司主张的商品包装相比,整体视觉效果极为近似。甘甜园公司使用与甘汁园公司极为近似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依法判决甘甜园公司、王某某等立即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甘汁园公司500万元的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甘甜园公司、王某某等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刘方辉
本案是落实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理念,打击傍名牌侵权、保护南京本土品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当在后申请的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本身构成近似,在未超过法律规定的5年请求宣告无效期限时,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主张在后注册的普通商标无效,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判令在后注册商标权利人停止使用该商标。本案被告虽享有“甘甜园”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但在该商标申请注册前,“甘汁园”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驰名状态,故法院判令甘甜园公司禁止使用“甘甜园”注册商标。同时,被告长期、恶意仿冒甘汁园红糖的包装、装潢,除文字标识有所区别以外,整体包装极为近似。可以说,被告从商业标识、企业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类型等全面攀附原告商品声誉,且价格低廉,其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如放任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仅侵害权利人的权益,也会使得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南京中院依据商标驰名程度、包装装潢知名度,给予权利人与其知识产权价值相匹配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鼓励和促进知名商品的自由流通,助力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体系,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贡献司法智慧。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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