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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前公司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致损1300万元,法院判了!

2025-03-27 15:03来源于 《检察日报》头版3月25日报道
西湖区检察院经审查案件证据认为,曹某、吴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且在员工培训、离职承诺、竞业禁止协议中均明确写出二人具有保密义务,但其任职期间的行为违背了保密要求。此外,二人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都有泄密行为,因此,用侵犯商业秘密罪定性二人的行为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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