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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公司将他人装修工程拍摄成视频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了

2024-12-02 16:03来源于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市场竞争地位、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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