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为粘合剂生产商,旗下的产品在行业内享有盛誉。B公司为A公司的授权经销商。2019年, B公司将A公司生产的300ml的胶水分装为30ml的小包装,并在包装上张贴了自行印制的A公司商标标识后对外出售。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B公司辩称,其所出售的产品均为从A公司采购的正品,分装商品系客户要求,其贴附商标意在指示产品来源于A公司,系指示性合理使用,没有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故意,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的分装及贴附A公司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B公司的分装贴标行为未获得A公司的明确许可。其次,B公司未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系经过分装而成,由于其自行采购的小包装及印制商标与正品相比,较为粗糙,材质劣于A公司的原产品,实际影响了A公司商标的广告宣传和品质保证功能,且涉案产品为胶黏剂,产品性能容易受到温度、湿度、光线等因素的影响,B公司擅自分装,极有可能造成产品性能、品质的变化,亦会直接影响A公司商标质保功能。
综上,B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市场经济本质上鼓励自由交易,经营者有时为了便于销售,会对大包装的产品进行分装销售,以灵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而分装销售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并不鲜见。
具体而言,分装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仍应当从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否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广告宣传功能和品质保证功能几方面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与商标权利人存在代理关系的,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获得了权利人的许可,对于未经允许的不当使用或者非善意攀附商标商誉的使用行为,均应当予以制止,以维护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鹏法君提醒,商标凝结着企业的商誉,不当的产品分装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到商标权人的商誉进而构成商标侵权。市场主体应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仔细辨别产品的来源和质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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