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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俊 徐弘韬:网络抢购服务类不正当竞争的判定要件——以陆金所金融产品网络抢购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

2024-11-29 13:13来源于 《数字法治》2024年第4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加速发展,用户对网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尤其在竞购、抢购类互联网产品上,用户的需求和热情演变为网络抢购服务发展的驱动力,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网络抢购服务相继涌现,成为互联网经济中一类新型衍生业态。究其本质,网络抢购服务作为经营者实施的市场竞争行为,仍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如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抢购服务进行准确评价,对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网络抢购服务进行有效规制,不仅关乎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互联网用户利益的保护,更对维护平台经济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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