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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钉商标被“搭便车”,如何认定“驰名”?

2024-09-18 18:04来源于 上海高院
在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和某信息公司起诉某品牌公司、餐饮公司、钉一钉冒菜店、贺某及外卖平台运营商,主张其“钉钉”文字和图形商标被非法“搭便车”,请求赔偿300万元。法院认为,尽管原告的商标在被告使用时已驰名,但被告的“钉钉冒菜”商标在2015年11月19日前不构成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50万元。外卖平台运营商已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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