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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判赔4000万元!仿冒混淆“施耐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024-09-18 17:30来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
在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因突出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标识,以及使用与“Schneider electric”近似域名等行为,被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苏州施耐德电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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