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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未提供“小罐茶”茶罐,散茶生产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9-10 18:46来源于 上海知产法院
在涉及“小罐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改判,认为W茶厂仅生产散茶,并未提供被诉商品的茶罐,也未使用被诉标识,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P公司作为委托商,确认使用了从案外人处购买的茶罐,且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注其为委托生产商,故应承担生产商的责任,赔偿小罐茶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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