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化浪潮席卷的今天,众多商家在推广产品时,往往会附上详尽的产品说明书或生动的产品介绍视频。那么,这些介绍产品功能的视频和文字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介绍】
原告张某系《水泵功能介绍视频》《三种款式的水泵组合拍摄》《三种款式水泵的文字介绍》《夹片式水泵的安装讲解》《小鱼缸的介绍视频》《水泵设计图稿》等一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他将这些作品用于拼多多、淘宝平台上自己经营的店铺网页中。
被告罗某在拼多多上开设了一家名为“xx水族店”的店铺,该店铺中使用的产品介绍视频、图片与张某主张权利的水泵功能介绍视频、小鱼缸的介绍视频、水泵文字介绍、水泵设计图稿完全一致。
张某认为,罗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介绍产品功能的视频、文字作品,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原告张某专门针对鱼缸及水泵产品进行创作设计,根据产品特点和安装、使用的实际需求,精心设计了内容结构和图文搭配,辅以重点突出、醒目的版式设计,体现了作者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故应当认定案涉作品系原告独立构思进行创造性劳动形成,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罗某未经授权在网上上传案涉作品,侵犯了张某对案涉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罗某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持续时间、销售范围及张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罗某赔偿原告张某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500元。对原告超出的赔偿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介绍产品功能的视频和文字作品,如产品说明书、用户手册、产品介绍视频等,只要在创作过程中体现了创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备独创性,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通过生动的视频、精炼的文字,向消费者展示产品,具有显著的独创性。这些作品不仅是产品推广的重要工具,也是创作者智慧和劳动的结晶,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视频、文字作品,否则将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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