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公司数据上传“公有云”涉嫌侵害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纠纷中的证据保全及诉中禁令案
【裁判要旨】
对商业秘密已上传至“公有云”的证据保全申请,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针对泄密至公共网络存储空间的具体案情,法院需综合考量如下因素:(1)商业秘密的属性特点,采取证据保全应避免再次泄密的发生以及数据容量是否便于存证;(2)云存储空间的技术特性,判断直接提取是否存在技术障碍,是否影响云存储服务商提供正常服务,取证时协助人员是否接触到诉争信息;(3)后续审理的便利性,应考虑对保全证据的举证质证可行性和便利性及保持证据的清洁性。基于前述审查内容,可以采取直接提取存储内容、封禁账户、获取操作日志等证据保全措施。
对于上传商业秘密至“公有云”的行为保全申请,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查外,还需重点审核是否会造成被申请人非涉案信息的损失、是否会妨碍其他用户使用网络服务、是否会影响公共云存储空间服务商提供正常服务,从而综合判断行为保全是否会造成利益失衡。
【基本案情】
原告暨申请人某汽车公司是知名的跨国企业,其诉称被告暨被申请人李某自2020年2月起负责原告上海工厂数据中心服务器搭建、数据库运维等工作。2023年1月,其利用工作账号通过工厂专用网络进入公司内部数据库,一个多月内下载与其职责无关且专属于原告的供应商名单、数据库信息等商业秘密信息,数据容量达600GB,并上传至多个“公有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销毁商业秘密载体、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为防止进一步泄密,原告在立案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和证据保全。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申请人诉中禁令和证据保全的申请,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经授权将获取的涉案诉争信息存储于由案外人管理的公共云存储服务空间中,致使申请人难以获取直接证据,且未经授权的诉争信息极易从云存储服务空间中删除,侵权证据可能灭失并极难再行取得,故上述申请保全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请人亦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证据;因此,现其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存储于公共云存储服务空间中的涉案诉争信息采取提取等证据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其次,由于涉案诉争信息数据容量巨大且处于公开的云存储服务空间中,已使申请人失去对诉争信息的控制,随时存在被非法披露的可能,而一旦泄露极易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故本案申请同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事项的考量因素。另申请人已就上述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据此,浦东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存储在公共云存储服务空间中的申请人诉争信息进行证据保全并予以查封。在保全现场,浦东法院与云存储服务商技术人员进行协商,在克服涉案SAAS技术存证难点和避免影响云存储服务商提供正常服务的前提下,对涉案侵权账户采取封禁保全措施并获取账户部分操作日志和登录日志等有关证据。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来华投资的知名跨国企业商业秘密权益保护,针对已经泄密至“公有云”商业秘密案件,首次采用同时封禁云存储账户和调取部分操作和登录日志的方式同步进行涉及商业秘密数据的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综合审查案件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合理的保全措施,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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