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复制的乐高积木玩具颗粒、说明书以及外包装图案,如果不是外包装盒上标注的商标是“博乐”,真的让消费者难以分辨真假。
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一犯罪团伙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开设公司,招聘员工,组建分工明确、层级分明的仿制、销售“一条龙”式产业链,涉案金额高达11亿元。
2023年8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 [2023] 53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汕头市龙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钿、陈某、朱某东犯侵犯著作权罪。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汕头市龙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陈某甲、陈某乙等五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经营管理者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至九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合计3870万元。被告单位汕头市龙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五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款项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所得款项予以没收;汕头市龙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作案使用的模具、模架等工具,予以没收;陈某甲、陈某乙、陈某钿、陈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款项,予以没收;查扣在案的侵权产品模具,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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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公安机关接报案称,电商平台上有两家店铺对外销售与乐高品牌各型号几乎一模一样的积木玩具。经侦查,两家网店的积木都采购于B公司。
进一步侦查发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兄弟,先后于2006年12月和2016年1月共同注册成立A玩具厂和B公司,从事玩具生产和销售业务。起初,公司业务包括生产遥控飞机和玩具积木,后因遥控飞机销量不好,便开始专门做玩具积木,但陈某甲等人并未一门心思走上“自主研发”的道路,由于当时乐高积木在市场销量比较好,他们便打起了仿冒的主意。
在未经乐高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陈某甲伙同陈某乙等人通过制作模具、3D建模等方式,将正品乐高积木玩具颗粒,拼搭说明书和外包装图案进行1:1的复制,并在外包装盒上标注“博乐”“乐翼”“坦克”等自有商标在国内外销售。因为不需要自主设计,制作成本也不高,侵权乐高玩具价格低廉仅需几十至几百,在市场上很有竞争力,销路也非常好。
2017年2月17日,乐高公司发现A玩具厂和B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便对陈某甲、陈某乙注册的上述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9月2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陈某甲、陈某乙生产、销售的玩具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两兄弟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11月份,A玩具厂支付了赔偿款。
明知生产、销售盗版乐高玩具系侵权行为的两兄弟,在赔款后仍未停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他们将公司的设计部、销售部等与侵权玩具产品相关的部门搬离公司总部以防被查处,并雇佣员工继续从事侵权乐高玩具的生产、销售业务。陈某甲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陈某乙负责控制公司的资金,两兄弟的妻子、儿女、女婿等家庭成员也都参与到侵权玩具的仿制、设计、销售等各个环节。
2022年8月初,公安机关抓获了该系列案件的部分被告人,并在B公司仓库等多处查扣了各类乐高侵权玩具上千款160余万盒,以及用于制作仿冒乐高积木玩具的模具等物品。经鉴定,送检的涉案积木玩具经外包装、拼装玩具及说明书的比对确认,与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积木套装基本相同,构成复制关系。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涉案侵权玩具1400余款、非法经营数额11亿余元。
法院判决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定:首先,本案所涉的乐高公司创作、发布的“乐高好朋友”“乐高生化战士”“乐高气功传奇”等46个系列的积木拼搭玩具,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本案的侵权产品即龙腾公司生产、销售的积木拼搭玩具产品与乐高产品构成实质性相同。第三,龙腾公司生产、销售的1636款产品系复制乐高产品的侵权产品,该部分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即11.13亿余元以及查扣侵权产品的待销售金额3100余万元系龙腾公司涉案的非法经营数额。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 (一) 项、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汕头市龙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陈某甲、陈某乙等五名被告人作为该公司经营管理者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至九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合计38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