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那个餐厅指南……”
知产财经获悉,11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湖北高院)就上诉人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芝莲)、曾某晖(原审所列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丸丸山泡芙蛋糕店的经营者)、尤某红因与被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米其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案情简介】
成立于1863年的法国企业米其林公司,是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上世纪80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注册“MICHELIN”和“米其林”商标,使用类别为车轮、轮胎、内胎,以及为旅游者提供旅店和餐馆地址信息等商品和服务。该商标多次被我国商标审查机构和司法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因“MICHELIN”对应的粤语发音为“米芝莲”,1990年和2009年,米其林公司先后在中国香港注册了多件“MICHELIN”和“米芝莲”商标。
2013年,钱某在上海开设第一家米芝莲奶茶店;2014年,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在未获得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上海米芝莲以“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和店铺招牌,并对外招揽加盟商。以襄阳、宜昌两地的加盟条件为例,单店加盟费为6万元,管理费每天100元,预收20个月,还需缴纳保证金、向公司购买设备。据上海米芝莲官网介绍,米芝莲奶茶店入驻150个城市,总门店数达到500家。
“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那个餐厅指南……”证据显示,上海米芝莲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文案中,存在多处故意将自身与米其林“挂钩”的表述。
对此,米其林公司认为,上海米芝莲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以及使用“米芝莲”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2.第136402号“MICHELIN”、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是否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3.“米芝莲”标识是否是对“MICHELIN”“米其林”商标的翻译、摹仿;4.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商标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米其林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5.米芝莲公司使用“shmizhilian.com”域名是否构成侵权;6.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7.丸丸山泡芙店和尤应红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8.米其林公司是否存在懈怠行使权利的情况;9.如米芝莲公司、丸丸山泡芙店、尤应红行为构成侵权,有关民事责任包括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最终,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审判决:上海米芝莲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米芝蓮”标识,停止将“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上海米芝莲不服,上诉至湖北高院。
湖北高院认为本案二审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米其林公司第136402号“MICHELIN”、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是否违背了按需认定的原则;2.“米芝莲”与“MICHELIN”的关系;3.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标识是否损害了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4.米芝莲公司使用“shmizhilian.com”域名是否构成侵权;5.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作为其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6.本案的责任承担方式。
经审理,法院认为,尽管米其林公司没有将“MICHELIN”“米其林”使用在饮品、小食等餐饮服务上,但在米其林公司的“MICHELIN”“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且其《米其林指南》《米芝莲指南》实际运用于餐饮的情形下,消费者即使不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看到使用被诉商标的商品却会在相当程度上联想到案涉驰名商标,则案涉驰名商标和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唯一对应关系被破坏,其显著性被减弱。这种行为是典型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无疑会降低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给商标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使侵权人获得不当利益,侵权人的同类经营者权益亦会因此受损,最终不利于法治营商环境的建设,故本案应给予案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米芝莲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品牌故事”、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中,通过将自己塑造为来自香港的品牌,并采用“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米芝莲其实就是米其林的粤语说法”等宣传话语,主动将自己与米其林公司及米其林公司提供的餐饮评级服务联系起来,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以提升自身品牌形象的主观恶意,其通过自营或授权他人经营“米芝莲”店铺,系属于借助米其林公司驰名商标的商誉开展经营活动,构成对米其林公司商标权的侵害。
故无论“米芝莲”标识与“MICHELIN”“米其林”的语义关系是什么,从米芝莲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陈述、案涉两个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米芝莲公司申请的多个“米芝莲”及其相关商标不予注册、无效宣告的决定等,均可以证明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标识具有不正当利用案涉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虚假宣传,试图达到混淆的主观恶意,且其行为最终造成了米其林公司案涉驰名商标声誉受损、显著性淡化,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其行为后果上分析,米芝莲公司将与米其林公司商标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与米其林公司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联系。因此,米芝莲公司使用“shmizhilian.com”域名,构成对米其林公司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的侵害,应停止使用该域名。
米芝莲公司在餐饮服务上使用“米芝莲”作为企业字号,主观上明显有攀附的故意,当然会不当利用案涉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引人误认为其与米其林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米芝莲公司使用“米芝莲”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使用该字号。
最终,湖北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外文驰名商标存在多种翻译情形下方言翻译的认定
外文商标的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翻译,更是一种文化翻译,并非简单的语言置换,需要从跨文化和方言角度将不同种语言、文化相融合。无论是采取音译法、直译法等翻译方法,只要该翻译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相关公众使用该翻译指代该外文商标,可以认定该翻译已经与外文商标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粤语在中国香港、澳门为官方语言、在中国广东省亦广泛使用,其影响力在互联网的助推下也延伸至中国大陆。在艺术表达、文化传播、国际影响等方面,粤语均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米其林”为“MICHELIN”的普通话翻译,“米芝莲”为“MICHELIN”的粤语翻译,“米芝莲”与“MICHELIN”“米其林”存在不可分割的语言对应关系。
商标淡化是指行为人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虽然相关公众认为驰名商标权利人不会提供该商品或服务,亦不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看到被诉商标却会在相当程度上联想到驰名商标权利人,则驰名商标和权利人之间唯一对应关系产生破坏,其显著性被减弱,应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
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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