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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地标建筑外观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受反法保护!

2026-06-22 09:28来源于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明确了知名地标建筑外观可作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裁判规则,填补了地标性建筑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空白。法院严格区分“商标性使用”与“实景展示”,准确界定同业经营者攀附他人地标商誉的混淆行为边界,对规范房地产等行业商业宣传行为、制止“搭便车”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亦为城市地标类商业标识的司法保护提供了参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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