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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沙”被注册商标后,别人还能卖“下沙烧卖”吗?

2026-06-16 09:27来源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是具有公共属性的重要文化资源。涉非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本质上是经营主体围绕商标专有权与公共文化资源利用之间的利益博弈。本案判决未止步于个案侵权认定,而是在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作出平衡:一方面,依法确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核准范围内规范使用并维护权利;另一方面,强调商标权行使不得突破合理边界,尤其对于具有地域指向和公共认知基础的非遗名称,应防止被个别主体排他性占有。非遗名称具有社会共享属性,代表性传承人在推动技艺传承、品牌发展的同时,应妥善处理“专有权利”与“公共资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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