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一键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曹某诉四川某学院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曹某经受让取得一张由AI软件生成的名为“CS007灯笼”的图片著作权,并进行作品登记。该图片系通过输入“中国、国风、节日、灯笼”“庆祝、春节”等关键词,由AI软件自动生成多张图片并择一保存。
生成该图片的过程中,除关键词设定外,曹某未提供对生成图片进行个性化修改的原始记录。后四川某学院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
曹某认为,四川某学院侵害了其“CS007灯笼”的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四川某学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四川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须为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仅基于关键词添加生成的图片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且曹某也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除关键词设定外,对最终图片的生成并无个人独创性的选择和修改,难以体现从最初构想至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
故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构成要件,不构成作品。因权利基础不成立,曹某的侵权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曹某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可版权性进行司法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了以“人类智力创作”为核心的AIGC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认定标准。通过认定“提示词+自动生成+单纯挑选”生成的图片不构成作品,划定科技代工和人机协同创作的合理边界。
本案坚守著作权保护人类智力成果的基本原则,既依法认定AI主导性过高,缺乏作者个性化表达和控制力的成果不构成作品,又为创作者利用科技手段融合自身独特构思与审美创作作品留下空间。
本案有效推动AIGC在法治框架内合规有序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护航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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